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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
关键词:南京律师 人民银行 房管局

  文号: 宁房管[2007]233号 发布单位: 江苏省南京市房产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 生效日期: 2007-10-01

  各有关单位:
  现将《南京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南京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商品房预售款的监督管理,保障预售商品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确保商品房预售款用于相关工程建设,防止交易风险,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法规,结合南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南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的商品房项目,其商品房预售款的收入、支出和使用依照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商品房预售款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其开发的商品房在竣工验收备案前出售,由购房人按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支付的预购房款(含商品房按揭贷款)。
  第四条  、市房产管理局为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本办法的实施。具体履行的职责:
  1、督促检查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实施情况;
  2、办理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合同的备案工作;
  3、受理商品房预售款的收缴、使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
  第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建设项目实际情况,可按幢、按建设项目分期规模或建设项目全部,在商业银行分别开设商品房预售款监管账户(下称“监管账户”)。商品房预售款的使用原则上采取封闭式的管理模式。
  第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应当与设立监管账户的银行(下称“监管银行”)共同签订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并向监管银行提供以下资料:
  1、监管项目(按幢或多幢)的工程形象进度表;
  2、监管项目各阶段的资金使用计划;
  3、监管项目工程预算清册;
  4、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
  5、监管银行要求的其它资料。
  第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签订后的五日内持该协议(一式三份)至市房产管理部门备案。并提交以下资料:
  1、监管项目的(按幢或多幢)工程形象进度表;
  2、监管项目各阶段的资金使用计划。
  第八条 商品房预售款应直接进入相应的监管账户,开发企业凭购房人的缴款凭证为购房人开具售房发票。
  第九条 开发企业申请使用商品房预售款时,应当向监管银行提交下列资料:
  1、商品房预售款使用申请表;
  2、该项目的监理单位出具的建设项目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完成证明;
  第十条 监管银行应按监管协议所议定的监管标的(按幢、多幢或分期项目)建立商品房预售款收缴、支出台账,并根据建设项目分部分项工程预算清册、资金使用计划审核开发企业申报的资料,符合条件的,自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付款。
  第十一条 开发企业应按月向房产管理部门申报建设工程完成的形象进度以及银行出具的预售款资金收缴、支出对账单。房产管理部门应对各建设项目的商品房预售与其预售款入账情况、建设工程进度与工程建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第十二条 监管银行在商品房预售款监管过程中,在保证建设工程资金使用的条件下,在监管账户中的商品房预售款超出该监管项目工程预算清册的总额时,可允许开发企业以其超出部分用于还贷或调用。
  第十三条 商品房建设项目竣工交付后,开发企业应持建筑安装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向银行申请注销监管账户,监管银行在与开发企业办理结算手续后,注销其监管账户。同时开发企业应将监管银行注销账户的证明报房产管理部门。
  第十四条 开发企业提供虚假申报材料开设监管账户,骗取工程建设资金或擅自截留、挪用购房人房款的或不将购房人房款打入所设定的监管银行指定账户的,一经查实,房产管理部门将立即停止该建设项目的销售,责令其限期改正,可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并承担相应责任。同时将其行为记入企业的诚信档案和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监理单位提供虚假的建设项目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完成证明,造成开发企业因超前超额支取商品房预售款而影响工程按期竣工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监管银行未按要求受理、审核开发企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的申请资料,超前超额支付商品房预售款,导致工程无法竣工的,除承担相应责任外,不得再进行商品房预售款的监管。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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