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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倪萍 打赢“介绍费”官司
关键词:南京律师网 倪萍 介绍费

  2010年12月19日   北京晚报

  本报讯(记者孙莹)广告中间人向先生以倪萍获得代言后欠付11万元介绍费为由,将倪萍起诉。在一审败诉后,向先生上诉,继续向倪萍要钱。记者今日获悉,一中院终审驳回向先生上诉,维持原判。

  2006年,向先生作为中间人,促成了倪萍代言亚宝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属下的丁桂儿脐贴品牌广告。但向先生表示,倪萍仅支付了4万元介绍费,仍欠11万元未支付。

  而倪萍则表示,她与向先生没有直接法律关系,向先生是与广告公司合作促成广告代言,而且介绍费早已以4万元的数额结清。

  一审法院认为,向先生没有证据证明他和倪萍之间就15万元居间费用达成协议,以证据不足驳回其诉讼请求。

  倪萍的代理人陈旭律师介绍,在向先生上诉后,二审法院认为此案的争议焦点就在介绍费的数额上。向先生与倪萍并未签订合同,也没有对双方的权利义务作出明确约定。向先生与广告公司职员之间的通话没有就报酬达成一致,且他在收到4万元费用后没有提出异议。法院认为,原审在向先生证据不足情况下驳回其请求,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没有不当,终审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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