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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是否支持被抚养人生活费
关键词:南京交通事故律师 被抚养人生活费 侵权责任法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30日发布《关于适用《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其中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扶养人的,应当依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将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从上述法律条文来看,已经实际取消了“被扶养人生活费”这一赔偿项目。但对于被扶养人生活费是完全取消,还是只取消这一赔偿项目,将被扶养人生活费数额纳入残疾或死亡赔偿金合并计算,上述法律法规均没有明确规定。

  但笔者了解的情况来看,各地法院也理解不一。建议司法部门尽早出台明确的司法解释,以避免司法实践中执法不一而影响法律的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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