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问律师

  本网站为公益性质,由全国十大律师事务所--中银律师事务所支持,十佳青年律师领衔,整合江苏、南京律师资源,免费提供:法律咨询诉讼费计算律师费查询省高院文件查询司法解释RSS订阅

  案件代理联系电话:15251840888
  咨询合作联系方式:QQ 57641064

联系律师
南京律师网
企业违规逃避社保义务的方式
关键词:律师咨询 规避 社保

  1、为员工做两份工资,一份是缴费基数,另一份是实际收入与缴费基数之间的差额,该部分以现金形式发放,以此来规避。

  2、劳动合同重签,一年重签一次。劳动监察时声称:员工刚入职,没有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参照。员工第一年的社保基数就定最低基数。

    3、重新设计薪酬体系,设定基本工资,员工每月只领取其本工资,年底以现金形式发放一次性大额奖金,公司以基本工资作为社保基数。

  4、让员工与指定的劳务派遣机构重新订立劳动合同。

  (注:这种做法并不能节约成本。劳动合同法特别规定,劳务派遣主要适用于临时性、替代性、辅助性的岗位,如果并非这类岗位,单位将难以规避义务。)

  5、将劳动合同重签为非全日制用工合同,不缴纳社保。

  (注:即职工成了“小时工”,若工作量和工时不变。属于企业恶意规避《劳动合同法》。非全日制用工对工作时间有限制,职工在同一单位一天的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小时,一周累计工作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如签约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职工工作时间超过该规定,则应认定为全日制用工。)

  6、聘用退休人员、兼职人员来规避社保义务。

  (注: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不是劳动关系而是雇佣关系,用人单位无需缴纳社保;兼职人员因在其本单位已缴社保,无法再次开设社保账户。)

点击返回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