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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律师说法:家中失窃,物业赔不?
关键词:失窃 物业 南京律师 免费律师咨询

法律依据:
  2003年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管理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从上述规定的内容可以看出,物业管理企业负有履行服务合同、管理小区公共环境卫生和维护公共区域秩序、保障业主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
  物业公司的物业服务行为是一种履行合同的行为,追究其违约责任也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追究。按照合同法的规定,不履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因此,物业公司赔偿损失的范围只是在其未履行合同所导致损失的范围内进行赔偿,要具体考察物业公司的违约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大小,并要考虑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合理地确定赔偿数额。
  分析要点:
  物业管理公司的安全保障义务要从安全保障义务人的类型、性质和力度、安全保障义务人的保安能力,及发生侵权行为前后所采取的防范制止行为等方面综合判定, 来确定物业管理公司是否已经尽到该义务。具体到本案,首先看物业管理公司是否有符合其资质等级和收费标准的保安人员和安保设施设备;其次看物业管理公司是否有完备、合理的安保规章制度;再次,看物业保安人员是否切实利用了有关安保设施设备、是否切实遵守了安保规章制度。
  关键在于分析上述三点,分析物业管理公司是否尽到了最大限度的注意义务,是否由于物业疏于管理、保安人员未能勤勉尽职等情形为盗窃行为的发生提供了便利条件。
  赔偿问题:
  实践中,物业公司会以不负责业主私有财产看管为由拒绝赔偿,另外业主的损失大小在抓获犯罪嫌疑人之前一般也难以准确界定。所以,除非通过诉讼来要求赔偿,否则一般至多减免部分物业费来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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