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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责车直接向投保公司索赔 2011-4-12
关键词:无责 保险公司 代位 南京律师咨询
  无责车辆可直接向投保公司索赔

  2011年04月08日 北青网-北京青年报樊大彧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机动车辆损失险代位求偿索赔指引(征求意见稿)》———

  本报讯 昨天,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机动车辆损失险代位求偿索赔指引(征求意见稿)》。出台该指引主要为解决交通事故中,无责或部分责任车辆有时难以获得责任对方赔偿的尴尬。有关办法规定,为进一步提高保险行业车辆理赔整体服务水平,方便被保险人索赔,维护消费者利益,机动车交通事故中,如果责任对方没有满足被保险人的索赔要求,被保险人可以直接向自己的投保险公司索赔,同时将向责任对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公司(即代位求偿索赔方式)。

  “车主上了全险,却得不到全额赔偿;投保车辆在事故中负的责任越大得到的赔偿越多,而没有责任却得不到赔偿……”保险公司按照被保险车辆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这一车损险条款,被媒体指责为“无责不赔”,是“霸王条款”。

  事实上,导致车损险受到质疑的主要原因是,我国的保险社会基础较差,目前车险市场商业三者险和车损险投保不充分,是造成理赔纠纷的重要原因。实施代位求偿索赔方式后,保险公司将代替肇事者赔偿被保险人,并同时获得追偿权,之后可向真正的责任者索还损失,这将大大降低被保险人的理赔难度。

  昨天公布的《机动车辆损失险代位求偿索赔指引(征求意见稿)》规定,被保险人选择代位求偿索赔方式的,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向保险公司及时报案;被保险人应协助保险公司进行查勘,积极协助获取能够说明事故经过、界定事故责任、确认当事人身份、证明损失情况的有关资料。被保险人向公司申请赔付时,应向保险公司提供《“代位求偿”案件索赔申请书》、签署权益转让书。

  有关办法还规定,保险公司之间根据车损险条款中按照事故责任比例赔付的规定进行追偿和清算;保险公司之间存在争议的,不得影响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索赔。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表示,该《指引》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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