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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辆损失险代位求偿索赔指引(征求意见稿)(2011年)
关键词:代位求偿 机动车 无责 保险公司南京律师咨询

  机动车辆损失险代位求偿索赔指引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提高保险行业车险理赔整体服务水平,方便被保险人索赔,切实维护消费者利益,保险公司应积极协助被保险人向责任对方(责任对方是指在事故中对被保险人负有赔偿责任的当事人)进行索赔;如果责任对方怠于请求的,被保险人可以按照《保险法》第65条的规定直接向责任对方保险公司索赔;被保险人也可以选择直接向投保保险公司索赔,并将向责任对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代位求偿”索赔方式)。被保险人选择代位求偿索赔方式的,按照本指引进行操作。
  一、适用条件
  (一)被保险人投保机动车辆损失险(以下简称“车损险”)且发生车损险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二)事故责任明确,未得到责任对方的赔偿,而且按照《保险法》第61条第(一)款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未放弃对责任对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二、索赔流程
  (一)及时报案
  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向保险公司及时报案。
  (二)协助查勘
  被保险人协助保险公司进行查勘,积极协助获取能够说明事故经过、界定事故责任、确认当事人身份、证明损失情况的有关资料。
  (三)协助定损
  被保险人协助保险公司进行损失确定,与保险公司协商共同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
  (四)提交索赔材料
  被保险人应及时提交索赔材料,签署权益转让书。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先行赔付后,在赔偿金额范围内获得代位求偿的权利。
  (五)协助追偿
  被保险人应按照法律规定积极协助保险公司进行追偿。
  三、索赔材料
  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申请赔付时,除正常车损险赔案所需索赔单证和材料以外,还应向保险公司提供:
  (一)被保险人当面签署并完整准确填写的《“代位求偿”案件索赔申请书》;
  (二)被保险人亲自签署的权益转让书(被保险人是单位的,需盖单位公章);
  (三)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向责任对方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时,被保险人根据保险法第63条的规定,向保险公司提供其他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四、其他事项
  (一)保险公司之间根据车损险条款中按照事故责任比例赔付的规定进行追偿和清算。
  (二)保险公司之间存在争议的,不得影响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索赔。
  (三)保险行业协会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并设立投诉电话向社会公布。对于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怠于执行本指引规定的,被保险人可以向当地保险行业协会投诉,保险行业协会须给予妥善处理,并将违反规定的分支机构名单向社会公布。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二○一一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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