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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赠与,还是房产交易?2011-6-11
关键词:房产交易 房产赠与 父母 子女 律师咨询


  案例:两原告系夫妻,育有一子李某。2008年5月,李某与小美结婚,两人均系二婚。2008年7月18日,二原告与儿子李某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契约”,约定二原告将共有房屋出售给儿子李某,房价款80万元,并约定于2008年7月18日前付清。同年7月26日,该房屋过户到李某名下。现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李某及其妻子小美给付购房款80万元,并支付自2008年7月18日至2011年3月19日期间的利息。

  诉讼中,被告小美则认为自己被骗了。在与二原告之子李某结婚前,二原告说好只要结婚就把此房屋赠与给他们。当时由于赠予的房屋再出卖时需交纳20%的税,为了避税,所以在办产权证时随便写了买卖关系,因此房屋是二原告赠给他们的,否则她也不可能和被告李某结婚。庭审过程中,二被告未提交证据证实履行了给付购房款的义务。被告小美主张涉案房屋系二原告赠予给被告夫妻的,但其未提交相应证据。

  法院审理后认为,二原告与被告李某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契约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契约内容合法有效。因此,双方依法应享有合同权利并履行合同义务,二原告依合同约定履行了交付房屋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义务;房屋买卖契约中,买受人一方虽系被告李某一人签署,但该房屋系被告李某与被告小美婚后取得,故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因此,购房产生的相关债务也应依法由二被告共同偿还,对二原告要求被告李某、王振梅给付房款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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