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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土地登记,是否必须缴清全部土地价款
关键词:工业用地 出让 土地登记 土地价款 律师咨询


  近年来,一些地方出现这样一种现象:受让人只缴了部分出让价款就分割取得了土地使用权证,而受让人再用该土地使用权证申请土地抵押贷款。这种做法是违法的,不仅给及时缴清全部出让价款埋下了隐患,也为开发商以少量资金囤积土地留下余地,而一旦形势不利于开发建设,就造成土地闲置和工程烂尾。土地不能及时开发利用,既增加了金融风险,也不利于节约集约用地。

  为加强土地登记管理,《土地登记办法》规定,受让人必须在缴清全部国有土地出让价款后,才能申请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国发3号文件也再次明确规定,未按合同约定缴清全部土地价款的,不得发放土地证书,也不得按土地价款缴纳比例分割发放土地证书。为此,2008年文本第11条明确,受让人应在按本合同约定付清全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后,方可持本合同和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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