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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承包人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的规定 |
关键词:建筑施工 资质 强制 南京律师事务所 |
建筑法对建筑施工企业实行资质强制管理制度,将法定资质等级作为建筑施工企业承揽建筑工程的前提条件,并决定其承揽工程的范围。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等规章。包括: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
(二)承包人超越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的;
(三)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省高院第四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即通常所称的“挂靠”):
(一)不具有从事建筑活动主体资格的个人、合伙组织或企业以具备从事建筑活动资格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二)资质等级低的建筑企业以资质等级高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三)不具有工程总包资格的建筑企业以具有总包资格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四)有资质的建筑企业通过其他违法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情形。
第五条 承包人之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本意见第四条规定的“挂靠”: (2003年4月《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13条)
(一)相互间无资产产权联系,即没有以股份等方式划转资产的;
(二)无统一的财务管理,各自实行或者变相实行独立核算的;
(三)无符合规定要求的人事任免、调动和聘用手续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该类借用、挂靠情形在建筑市场屡见不鲜,如无资质的施工人借用资质单位的名义、变相作为资质单位内部承包单位、与资质单位联营、出卖图签等多种形式,难以涵盖归纳,故交由法官根据案件的具体事实对挂靠关系加以认定。挂靠合同引起的纠纷往往牵涉到挂靠人与被挂靠单位之间的“内部关系”,又牵涉到被挂靠单位与发包人之间的“外部关系”,所以在前一“内部关系”诉讼中,认定挂靠合同宣告无效,对被挂靠单位已收取的管理费可以依法收缴;在处理“外部关系”纠纷时,根据《建筑法》和解释的规定,对被挂靠单位与发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也应认定无效,但对该类合同认定无效,宜以当事人为此争议并提出相应证据为条件,没有必要主动审查是否存在借用、挂靠的情形而认定施工合同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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