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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条件和程序要求
关键词:建筑施工 竣工验收 南京律师事务所

  以前,是在承包人完工后,向发包人提交竣工报告,由政府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组织双方及设计、监理单位等对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并出具建设工程质量核验证明书。

  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颁布后,改由发包人负责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质监机构不再承担代表政府直接参与工程质量检验的职责。建设部2000年先后颁布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和《竣工验收暂行规定》,明确了竣工验收的条件和程序,规定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备案制审查工程质量,质监机构受主管机关委托具体实施质量监督,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该备案制度涉及消防、环保、规划等强制性法律规定的落实,对工程质量进行实质性审查。

  判断工程是否经验收合格的问题,不仅要审查当事人各方的确认行为即竣工验收报告,还要审查行政主管机关的备案情况即有无取得质监部门出具的《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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