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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与相关法律概念的区别
关键词:信托 代理 南京律师事务所


  1.信托与委托代理的区别
  委托代理是一种与信托非常近似的制度,也可以用于财产管理。二者之间存在一些共同之处,例如,受托人和代理人都必须按照委托人的意愿行事,不得使他们的利益与责任发生冲突,不得获得未经授权的报酬等。
  信托与委托代理之间的主要区别是:(1)成立的条件不同。设立信托必须有确定的信托财产,委托人没有合法所有的、用于设立信托的财产,信托关系就无从确立。委托代理关系则不一定以存在财产为前提,没有确定的财产,委托代理关系也可以成立,比如,委托他人签订合同等。英美信托法认为,信托与委托代理是性质完全不同的两种制度,信托关系是财产性的,受托人控制信托财产;委托代理关系是对人的,代理人不需要控制委托人的任何财产。(2)财产的性质不同。信托关系中,信托财产是独立的,它与委托人、受托人或者受益人的自有财产相区别,委托人、受托人或者收益人的债权人均不得对信托财产主张权利。但委托代理关系中,即使委托代理的事项是让代理人进行财产管理或者处分,该财产仍属于委托人的自有财产,委托人的债权人仍可以对该财产主张权利。(3)采取行动的名义不同。信托的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采取行动,代理人只能以委托人的名义采取行动。(4)委托人的权限不同。信托的委托人、受益人通常只能要求受托人按照信托文件实施信托,受托人依据信托文件管理、处分信托财产,享有充分的自主权,委托人通常不得干预。委托代理关系中,委托人可以随时向代理人发出指示,甚至改变主意,代理人应当服从。
  2.信托与行纪的区别
  行纪是一方当事人(行纪人)接受他方当事人(委托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他方利益,从事代购、代销、寄售等活动并获得相应报酬的行为。行纪与信托极为相似,行纪人与受托人都是以自己的名义为他人的利益从事交易活动。但二者之间也存在重要区别:(1)适用范围和要求不同。行纪主要适用于动产,信托适用于各种财产。而且,设立信托必须有确定的信托财产,行纪不以交付财产为成立要件。(2)财产的性质不同。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有别于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自有财产。行纪关系中,行纪人为委托人购买或者出售的财产,其所有权都属于委托人。(3)第三人的地位不同。受托人依据信托文件管理、处分信托财产,享有自主权。行纪人实施委托的事务的范围通常限于代他人买卖财务,并且要遵守委托人的指示。行纪人未经委托人授权将财产出售给第三人的,第三人通常不能获得财产的所有权;受托人将信托财产出售给第三人的,第三人可以获得财产的所有权。
  3.信托与合同的区别
  信托与合同的联系主要体现在,有些信托是通过合同设立的。但信托与合同存在重要区别:(l)目的和对价要求不同。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结果,分别给予对方某些好处,双方的协议必须得到对价的支持。信托的设立通常不需要对价,通常也不需要与受益人协商。(2)变更、撤消的权利不同。信托一经成立,不能随意变更或者撤消,除非征得受益人同意。合同是可以随时变更或者撤消的,例如,甲与乙签订一份为第三人丙的利益合同,甲与乙随时可以变更或者终止合同。信托即使是通过合同设立的,委托人也不能与受托人协商变更、终止信托,除非得到受益人的同意。(3)第三人的权利不同。甲与乙为第三人丙的利益签订合同后,第三人丙不能要求强制履行合同。但是,甲与乙协商签订信托合同设立信托后,作为受益人的丙有权要求强制实施信托。
  4.信托与遗赠、赠与
  遗赠是遗嘱人以遗嘱方式将其遗产的一部分或者全部,在其死亡后无偿送予其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所有的行为。赠与是财产所有人无偿将自有财产转移给他人所有的行为。信托与遗赠、赠与是完全不同的概念,它们之间的主要区别是:(1)制度设计不同。信托存在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三方当事人,目的是通过受托人对信托财产的管理和处分,实现受益人的最大利益。遗赠和赠与则没有受托管理这一环节,只有双方当事人,遗赠包括遗赠人和被遗赠人,赠与包括出赠人和受赠人。(2)标的物性质不同。信托财产有别于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的自有财产,只有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才能回归委托人或者受益人。遗赠和赠与关系中,被遗赠人、受遗赠人成为财产的新所有人。(3)原财产所有人的权限不同。信托的委托人对受托人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的情况,具有了解和监督的权利;遗赠和赠与关系中的遗赠人、出赠人在遗赠、赠与生效后,通常就失去了在该财产上的所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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