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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的设立方式
关键词:信托 设立 南京律师事务所


  设立信托,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按照合同法的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其中数据电文又具体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

  本条规定的书面形式和《合同法》的规定是一致的,具体包括以下三种形式:

  1.信托合同

  合同是指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之间确定和变更民事权利义务的双方民事法律行为。信托合同是一种特殊类型的合同,它通过信托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将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具体内容加以确定,并对各方信托当事人产生约束力。一般情况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和口头两种形式,特别是即时结清的合同,多采用口头形式。但本条规定设立信托只能采用书面形式,这就意味着,以口头形式签订的信托合同无效,即信托合同的内容必须用文字来表达。

  2.遗嘱

  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者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遗嘱是遗嘱人的单方意思表示,可以分为书面遗嘱和口头遗嘱两种。本条规定设立信托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所以,通过遗嘱设立信托的,遗嘱也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从而排除了通过口头遗嘱设立信托的可能性。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书面文件

  其他书面文件,可以是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者是前面指出的信件、电报、电传等有形载体。只要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委托人也可以通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书面文件设立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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