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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信托受托人的确定
关键词:遗嘱 信托 南京律师事务所
 

  委托人通过遗嘱设立信托,待委托人去世后执行遗嘱时,容易出现遗嘱指定的受托人缺位的情况。一是遗嘱指定的人可能拒绝担任受托人,因为遗嘱是遗嘱人单方面的意思表示,是在他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其指定为受托人的,遗嘱人立遗嘱时可能未充分考虑他人的意愿。二是遗嘱人指定的人可能无能力担任受托人,例如,由于年老失去行为能力,或者不具备本法或者有关法律规定的受托人条件。在这种情况下,遗嘱信托就必须重新选任受托人。遗嘱对选任受托人有明确规定的,应当按照遗嘱的规定选任受托人。遗嘱未对选任受托人做出规定的,为实现遗嘱人的心愿,本条第2款规定,应当由受益人选任受托人;受益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则依法由其监护人代行选任。

  由受益人选任受托人,有些国家对此存有异议。例如,一项遗嘱信托的目的是防止继承人挥霍遗产,由受托人将遗产用于保障继承人以及(或者)其家人的生活,如果由受益人选任受托人,新受托人可能按照受益人的意图很快将信托财产消耗完毕,结果妨碍丁遗嘱人意愿的实现,甚至违背遗嘱人的愿望。因此,为公平选任受托人,有些国家的信托法规定,遗嘱指定的人拒绝或者无能力担任受托人的,由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选任受托人。但遗嘱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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