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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委托人的撤销权
关键词:信托 委托人 撤销权


  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目的和内容的不同,诉可以分为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变更之诉和撤销之诉。其中,撤销之诉旨在请求撤销相对人已经实施的法律行为。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依当事人的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撤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本条规定即属于撤销之诉,当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时,委托人就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依据法律和事实,撤销受托人的处分行为。处分行为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过错方还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因此,受托人要对已经做出的行为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是恢复原状,也可以是赔偿损失等。

  撤销的效力,不能溯及该信托则产的善意受让人。但是,受让人明知是违反信托目的而接受信托财产的,委托人有权要求受让人予以返还或者赔偿。本条直接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受让人有义务予以返还或者赔偿,目的是既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利益,也保护信托财产和受益人的合法信托利益。受让人如果是善意的,委托人只能向受托人请求损失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千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七十三条第2款的规定,可变更或者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自行为成立时如超过l年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者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因此,本条规定的撤销申请权,自委托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不行使的,归于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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