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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终止的情形有哪些?
关键词:信托 终止 南京律师事务所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终止:
  1.信托文件规定的终止事由发生
  委托人设立信托时可能不希望信托关系长久永存,相反,他可能设想,万一发生某个事件或者出现一定的情况,信托不应当继续存在。信托由委托人设立,信托的设立采取意思自治原则,自应尊重委托人的意愿。因此,委托人如果在信托文件中明确规定了信托的终止事由,例如,委托人规定了信托的存续期限,或者明确指出信托终止的条件,那么,一旦信托期限届满或者发生了规定的终止信托事件,信托应按照委托人的愿望自动终止。
  2.信托的存续违反信托目的
  信托存续期间,由于发生委托人设立信托时不知道或者不可预见的事由,致使信托的存续足以破坏或者在实质上损害信托目的,可以解除信托。
  3.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不能实现
  委托人设立信托必然有一定的信托目的,受托人的职责就是管理和运用信托财产,以实现信托目的。因此,如果信托目的已经完全实现,信托的任务就完成了,例如,一项信托的目的是抚养委托人的未成年子女,在委托人的未成年子女全部成年之后,信托的目的已经实现。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委托人没有其他意图,信托关系就没有必要继续存在。
  另一方面,由于各种原因的限制,信托目的在客观上可能已经无法实现,例如,由于自然灾害,作为信托财产的土地被冲蚀或者毁坏,同时又没有其他信托财产可以运用;或者,私益信托中委托人指定的受益人去世或者放弃受益权后,无法确定其他的受益人,致使信托权益失去受益对象;或者信托财产是一处房产,该房产不幸失火被烧毁等。在这些情况下,客观上已经不能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实现信托目的了,信托的继续存在亦无必要,应当终止。
  4.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
  信托当事人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经他们协商达成一致的,自然可以解除信托。信托当事人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理解为不能因此解除信托。信托的受益人或者受益人之一是未出生的胎儿,那么,依我国《信托法》的规定,不能通过信托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信托。
  5.信托被撤消
  委托人设立信托损害其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有权中请人民法院解除信托。据此,委托人的债权人提出申请,人民法院依法撤消信托的,已经依法成立的信托关系即行消灭,不复存在,信托也应随之终止。
  6.信托被解除
  除信托文件另有规定外,自益信托的委托人或者其继承人可以解除信托。他益信托的委托人在出现法律规定的情形之一时也可以解除信托。委托人依照上述规定解除信托的,信托关系随之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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