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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方式的选择
关键词:涉外离婚 方式 南京律师事务所
  

  当事人夫妻双方能否协商离婚,包括对子女、财产、债务均能达成协议的,则可选择诉讼调解离婚或登记离婚。同时应考虑到各个国家或地区是否设立登记离婚制度,即行政离婚制度。有的国家只能通过诉讼离婚,如德国、英国、法国、荷兰,包括我国香港地区也是只有采取诉讼离婚程序。有的国家或地区兼采诉讼离婚与行政登记离婚,如日本、葡萄牙,罗马尼亚、古巴、海地、墨西哥、台湾地区。即便在某些国家地区中允许采用行政程序登记离婚的,也有一定的限制条件。在《婚姻登记条例》实施前,我国公民与外国人离婚是不能通过登记离婚,必须经法院调解或判决。 鉴于有些国家不承认离婚调解书, 以调解结案的当事人可以要求法院以判决的形式离婚。《上海市涉外婚姻管理暂行规定》(中国唯一涉外离婚的地方性规章)中规定:“中国公民同外国人之间的婚姻,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或者一方当事人要求离婚,应当依法自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由于法院办理涉外离婚的一般均要收费,我国法院的收费与国内离婚案件收赞相同均为夫妻财产的1%。这表明当事人采用诉讼离婚,增加离婚成本。

  而选择登记离婚的,可以降低离婚成本。一般而言,采用登记方式,当事人需亲自到场,对于可以在国内办理内地居民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之间的婚姻,也必须双万亲自到场才能办理协议离婚。当事人不到场而委托别人可以通过协议登记再婚的,只能是双方均在国外的留学生或在国外工作的,或夫妻双方均居住在国外的华侨(只有在居住地机关不予受理其离婚的情况下),才可以委托律师在其原结婚登记地办理登记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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