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问律师

  本网站为公益性质,由全国十大律师事务所--中银律师事务所支持,十佳青年律师领衔,整合江苏、南京律师资源,免费提供:法律咨询诉讼费计算律师费查询省高院文件查询司法解释RSS订阅

  案件代理联系电话:15251840888
  咨询合作联系方式:QQ 57641064

联系律师
南京律师网
我国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模式的选择
关键词:REITs 房地产投资 信托 基金 模式选择 南京金融律师
  我国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模式的选择,一般来说,可选择以下三种模式:

  (1)信托计划模式。这种模式的优势在于能从结构上确立受托人的资产管理职能,在保证基金的投资和收益分配策略顺利实施的同时,有效地保护投资人 (委托人)的利益。目前的房地产信托计划上升到房地产基金的层次上,就要克服其在产品设计上的障碍:一是只具融资性,不具投资性;二是无统一交易平台,面临市场流动性问题;三是债权性质,使得不能像真正的REITs那样参与项目的管理和投资决策。

  (2)房地产上市公司模式。这种模式的优势在于:一是障碍少,以现有《公司法》和《证券法》为根本依据;二是现有上市公司的经营和监管实践提供了丰富的经验;三是这种模式下的基金的股东即为公司股东,回避了基金管理公司股东和基金持有人之间的冲突;四是国际上有成熟的经验可借鉴。这种模式面临的问题有:一是我国《公司法》所规定的“公司对外投资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对于主要以收购新的房地产项目而实现增长的房地产企业来说是一个很大障碍;二是面临着公司制下公司管理与房地产项目管理混杂所容易出现的潜在利润冲突问题。

  (3)封闭式契约型产业基金模式。这种模式的优势在于:一是可借鉴我国现有的证券投资基金的经验;二是避开公司法对公司对外投资50%限额比例的限制;三是通过基金的结构从而引入对房地产项目的监管与管理。这种模式面临的问题有:一是基金管理公司股东和基金持有人之间有利益冲突;二是缺乏法律依据。

点击返回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