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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汉担心老伴私下出售房产 诉法院要加名
关键词:加名 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南京律师事务所
  2011年09月14日

  来源:北京晚报

  本报讯(通讯员张立芳 刘宝平)自婚姻法司法解释(三)颁布以来,在社会上引起了极大的反响和热烈的讨论,特别是有关房屋产权归属的规定,使得不少家庭成员纷纷在房屋产权证上加上自己的署名,催生了一股“加名热”。近日,75岁的李老汉来到法院起诉老伴刘老太要求“加名”。法院最终判决李老汉可以“加名”,老伴刘某需协助其办理诉争房屋的共有权证。

  李老汉(化名)平时有点爱好,喜欢小赌一把。李老汉的老伴刘老太因为担心李老汉赌博将她们唯一的住房输掉,于是就瞒着李老汉与自己的儿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将住房过户到他们儿子名下。

  李老汉发现后,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老伴和儿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经法院调解,刘老太认可其与儿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将房屋的产权重新恢复到刘老太名下。

  可没过多长时间,李老汉又将老伴刘老太告上了法庭。这次又是因为何事呢?

  原来,房屋产权是恢复到刘老太名下了,可是产权证记载的产权情况是“单独所有”。李老汉经向房管部门咨询后得知,按照现有的房屋产权证,刘老太完全可以不用经过李老汉同意就单独将房屋出售。李老汉担心老伴又瞒着自己将房屋出售,于是起诉老伴,要求在房产证上“加名”。

  庭审中,刘老太认可房屋为双方的共同财产,李老汉享有50%的产权。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诉争的房屋确系李老汉与刘老太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取得的房屋,现该房屋虽登记在刘老太名下,但是应属夫妻两人的共同财产。故李老汉要求在房产证上“加名”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该予以支持。法院最终判决诉争房屋为李老汉与刘老太共同共有之房屋,各占百分之五十的份额;刘老太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协助李老汉办理诉争房屋的共有权证。

  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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