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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企业刑法风险防范(职务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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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企业刑法风险防范(职务侵占罪)
作者:李燚律师

一、什么是职务侵占罪
    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可以说,职务侵占罪是我国现行刑法特地为保护民营企业等非国有企业财产权量身定做的罪名,体现在:

一,只有非国有公司(民营、外资)中的工作人员,包括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也包括从事技术、劳务的人员才可以构成职务侵占罪。

二,通俗地说,职务侵占行为就是非国有公司工作人员的贪污行为。

二、职务侵占罪的数额
    最高检、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七十五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三、真实案例:健力宝原董事长张海职务侵占案

    ……二审查明:被告人张海在担任健力宝集团董事长、总裁期间,为支付其购买广东健力宝集团购股款所欠债务,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指使他人以划款并虚增库存结平和以投资为名,通过转移支付等方式,先后侵占广东健力宝集团资金人民币1.2亿元,挪用资金人民币8644万元。

    二审鉴于张海在二审期间检举了他人的犯罪行为(张某入室抢劫致人死亡),经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依法对张海予以从轻处罚,并作出终审判决:上诉人张海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追缴上诉人张海的犯罪所得,一并发还广东健力宝集团。

四、对公司法定代表人或企业家的警示

    职务侵占罪——不知不觉中的犯罪。
    之所以认为职务侵占罪是不知不觉中的犯罪,是因为很多时候当事人自己都没意识到已经犯罪。当然大部分时候当事人是知道自已拿了单位的财物,但当一个企业由它的出资人完全控制,这时当事人和企业中乃至社会上的人都认为这个企业是他的私人财产,在这时控制人(即老板或董事长)就有可能产生个人和企业是一体的感觉,从而认为企业的财物个人可以随便拿用、送人,于是犯罪在这里可能开始了。
   
    事实上当你把财产投入到公司中后,公司成立时,这些财产就不是你的财产而成了公司财产,你再随意占用就可能构成职务侵占。

    当前关于民企“原罪”的争论,主要有两个特点,一是普遍认为民营企业家是存在“原罪”的,争论的焦点不是民企有没有原罪问题,而是我们应该如何对待民企的原罪问题,或者说,是该清算还是赦免的问题。第二、研究民企业原罪问题主要是经济学家,而犯罪是个很专业的法律问题,在这方面,有观点认为经济学家都是外行。

五、问题交流

问题1:股东侵占自己出资企业的财产是否会构成职务侵占罪?
答案:会构成犯罪,无论大股东还是小股东。区分个人财产和企业财产。

问题2:非本企业的人员是否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
答案:会构成犯罪,比如非本企业人员与本企业工作人员相互勾结,共同侵吞本企业财产,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共犯。

问题3:民营企业员工因为薪酬纠纷等原因而擅自截扣公司款项的行为是否能构成职务侵占罪?
答案:会构成犯罪。一码归一码,建议员工通过合法正当的途径进行维权。

问题4:下列哪些行为应以职务侵占罪论处?
  A.甲系某村民小组的组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村民小组集体财产非法据为己有,数额达到5万元
  B.乙为村委会主任,利用协助乡政府管理和发放救灾款物之机,将5万元救灾款非法据为己有
  C.丙是某国有控股公司部门经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5万元公款非法据为己有
  D.丁与某私营企业的部门经理李某内外勾结,利用李某职务上的便利,共同将该单位的5万元资金非法据为己有
答案:A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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