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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遇“限购令” 违约遭卖主索赔
关键词:限购令 定金 购房 南京房产律师


  作者: 周静 方淑梅    发布时间: 2011-11-21

  中国法院网讯   范某已经有住房,却不顾限购令的规定想继续购房房屋,在了解了确实过不了户的情况下只能选择违约,却遭卖主索赔,卖主赵某不仅要没收范某交付的1万元定金,还要求其赔偿赵某为购买另一处房屋所支付给别人的定金5万元。近日,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依法调结了此案。

  原告赵某诉称,2011年8月22日,其与被告范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范某购买原告的楼房一套,价格为57万元,被告于当日支付定金1万元,余款于20日内一次性付清,交房时间定为2011年9月12日。因原被告为多年的邻居,基于信任,原告认为合同签订的十分简单,定金也只是象征性地收取。之后,原告应被告要求将家具全部搬走,为此经原告多次确认,被告范某均表示能够履行交款义务。于是,赵某就与余某签订了购房合同,并缴纳定金5万元。到了9月12日原被告约定的交房日时,被告范某却告知赵某房款还没有凑齐,9月14日,被告表示不再购买此房,导致原告赵某无钱购买另一处房屋,交付给余某的定金也已无法收回。为此,赵某诉至法院要求赵某赔偿其为了新购房损失的定金5万及清除房内设施的损失等共计61520元。

  被告在庭上答辩表示,“我是与原告签订了购房合同,但我一开始不知道限购政策,我已经有2套房,再买就过不了户,定金我可以不要,但损失我不同意赔偿。原告5万元定金跟本案无关。”

  最终经法院调解,被告范某同意再支付原告2000元,1万元定金也不要了,双方合同解除,当庭履行完毕,案件顺利调结。

  责任编辑: 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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