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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诉某某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
关键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民事判决书 南京律师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巴民初字第3665号


  原告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姜某某。
  被告某某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某某,重庆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某某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8月17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某某独任审判,被告某某某公司于同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9月5日本案中止审理。被告某某某公司对本院就管辖异议作出的裁定不服上诉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该院裁定本院对本案行使管辖权。本院遂恢复审理并适用简易程序于11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张某某委托代理人姜某某与被告某某某公司委托代理人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某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09年11月30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被告某某某公司应于2010年3月30日前将位于重庆市巴南区鱼洞箭河路9号19幢30-3号房屋(以下简称“箭河路30-3号房屋”)交付原告,并于房屋交付后60日内办理房屋产权证书。但被告某某某公司于2010年6月17日交付房屋后,未在约定期限内办理房屋产权证书。现请求被告某某某公司支付逾期办理房屋产权违约金11008元。
  被告某某某公司辩称,与原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办理房屋产权证书属实。现同意按合同约定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至被告某某某公司申办房屋产权之日。但因资金困难,不能及时支付。
  经审理查明,2009年11月30日,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某某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原告张某某购买某某公司开发建设的箭河路30-3号房屋一套,总成交金额为248555元;张某某首付75555元于签订合同时付清,余款17.3万元由银行提供按揭贷款;同时约定:被告某某某公司关于办理产权登记的义务仅在于在约定的时间内,在约定的条件下,向产权登记机构进行申报。预售商品房,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60日内应办理房地产权证,如因被告某某某公司的责任,未能按期向房屋所在地土地房屋登记机关提交办理产权证申请,取得登记受理单的,原告张某某不退房的,自逾期之日起,被告某某某公司按日向原告支付已付房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至其实际提交资料并取得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登记受理单之日,并于被告某某某公司实际取得土地房屋登记机关出具的登记受理单之日起30日内支付。嗣后,原告按约履行付款义务。2010年6月17日,被告某某某公司向原告交付箭河路30-3号房屋,未按约履行办理产权转移登记义务。2011年8月17日,原告起诉来院,提出上述诉请。审理中,被告某某某公司于2011年7月14日向重庆市巴南区房地产权产籍监理所(以下简称“房产监理所”)报送申办该房产权的资料。同年7月26日,房产监理所将箭河路30-3号房屋产权登记转移至原告张某某名下。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及原告张某某提交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发票、大修基金收据、房地产权证书等证据在卷为证,并经庭审质证,足以采信。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据双方合同约定:被告某某某公司应于房屋交付后60日内转移箭河路30-3号房屋产权登记,如因被告某某某公司的责任,未能按期向房屋所在地土地房屋登记机关提交办理产权证申请并取得登记受理单的,应自逾期之日起按日向原告支付已付房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至该公司实际提交资料并取得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登记受理单之日。故被告某某某公司应于2010年6月17日交付房屋后的60日内,即2010年8月16日前有向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申办房地产权证的行为,逾期则应自2010年8月17日承担违约责任至被告某某某公司向房产监理所报送申办该房产权的资料之日2011年7月14日,即违约金8252.03元(248555元×0.01%×332天)。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某某某公司支付原告张某某逾期转移重庆市巴南区鱼洞某某30-3号房屋产权登记违约金8252.03元;
  二、驳回原告张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第一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0元,由被告某某某承担。此款已由原告张某某自愿垫付,被告某某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径付原告张某某,本院预收的案件受理费不作清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代理审判员  某某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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