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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房后不迁户口 上家被判赔偿15万元
关键词:房屋买卖 户口 南京房产律师
  

  2012年02月20日

  来源:新闻晚报

  □通讯员 李鸿光 记者 钱朱建

  晚报讯 房屋已售出,上家的户口却赖着不迁走。近日,静安法院判决卖房滞留户口的徐女士及女儿共同支付买房人马先生合同违约金15万元。

  2008年7月27日,马先生与徐女士及其女儿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由马先生出资100万元,购买徐女士及女儿居住的南京西路某处房屋。双方在合同补充条款中约定,徐女士及女儿应当在房地产权利转移之日起20日内,向房屋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迁出原有户口,否则每逾期一日,则按合同价款的万分之五支付赔偿金,直至原有户口迁出时止。

  静安房地产交易中心于2008年8月25日受理了该起房屋买卖的过户手续,之后又向马先生颁发了该房屋的产权证。但直至2010年5月5日,徐女士及女儿的户籍尚未迁离,仍保留在该房屋名下。2011年4月上旬,马先生起诉到法院要求判令徐女士及女儿支付违约金15万元。案件受理后,法院依法传唤徐女士及女儿出庭应诉,但始终未见这母女俩现身法庭。

  法院认为,马先生与徐女士及女儿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合法有效,按照合同补充条款,徐女士及女儿的户口逾期未迁出,应支付违约金。合同总价为100万元,马先生主张的违约金为15万元,即逾期300日的违约金。徐女士及女儿实际逾期时间已远超过该主张的期限,法院认定马先生的主张符合合同约定,所主张的金额亦在法律规定的合理范围内,遂一审作出缺席判决。

  ◎法官点评

  类似纠纷常闹上法庭,但其中涉及到户口迁移,属于公安机关的业务而不是法院可以判决变更的。

  若双方在房屋买卖合同补充条款中约定了迁出原有户口期限,不迁户口则需支付总房价款所约定的违约金,这对购房人是一种权益保障。在此提醒购房人,在房屋买卖合同中以补充条款的形式来约束双方的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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