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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说法】醉驾伤人 拟保险公司先赔付后追偿
关键词:醉驾 交通事故 保险公司 南京交通事故律师
  
  2012年03月23日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因毒驾、醉驾等情况发生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拟将进行赔偿。前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对改装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是否理赔,酒店代客泊车、机动车陪练、试驾等发生的交通事故如何划分保险公司和相关当事人的责任,都做出了明确规定。
  1
  醉驾伤人
  保险公司先垫资 后向肇事人追偿
  条款: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人身损害的,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即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醉酒、吸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二)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自向赔偿权利人赔偿之日起,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偿。追偿权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
  某保险公司相关负责人:虽然根据《征求意见稿》的相关条款解释,保险公司可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醉酒驾驶人予以赔偿,但文件同时明确表示了,保险公司在赔偿的同时就有权向肇事人进行追偿。“这其实是指保险公司先行垫付,后向肇事人追回垫付资金,更准确地说是‘代资’而非真正意义上的赔偿。”
  北京东城法院保险专案法官王磊: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保险条例》2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保险公司承担的垫付抢救费用是1万元,而交强险的最高赔偿限额是12.2万元,该条款有利于保障交通事故受害者的权利。
  【中银说法】
  中银律师事务所四川分所律师李秀娟:以前在毒驾、醉驾、精神药品等没有法律规定,保险公司的责任免除条款也会列明醉酒、吸毒等驾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保险公司可不予理赔。如果该司法解释出台,保险公司先赔偿,再向肇事者追偿,体现了公平原则。
  2
  改装车
  保险公司应赔偿 但可要求补足保费
  条款:被保险机动车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发生改装、加装、使用性质改变等导致危险程度增加以及影响保险费增加情形的,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应当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保险公司请求投保人按照重新核定后的保险费标准补足当期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银说法】
  李秀娟:被保险机动车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发生改装、加装等情况,保险公司通常认为危险性增加,主张不赔。但交强险是救助性保险,应考虑救助方的利益,如果保险公司不赔,由受害方自己垫付,对受害方很不利。此条款将机动车改装、加装等与保险风险联系更加合理。
  3
  免费乘车
  搭乘人有过错的 被搭乘方可轻责
  条款:免费搭乘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搭乘人损害,被搭乘方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适当减轻其责任。搭乘人有过错的,应当减轻被搭乘方的责任。
  【中银说法】
  李秀娟:以前免费搭车发生交通事故,通常都是被搭乘方的责任。而该司法解释则更利于双方过错责任的分担。现在免费搭车的现象越来越多,而且被搭乘方通常出于好心,帮助他人,如果责任分担过重,就会不愿意让别人搭乘,这个条款有利于社会关系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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