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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新条例规定继承房屋不需公证遗嘱
关键词:继承 房屋 公证 遗嘱 南京房产律师
  

  刊载日期:2012-5-25  来源:重庆商报

  昨日(24日)会议上,表决通过《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今年10月1日实施。

  《条例》草案在一审期间,对“遗嘱、捐赠,或委托他人办理转户等书面材料先公证后,再办理土地、房屋产权登记过户”的规定,引起热议。昨日,《条例》将这一条款正式删除。

  夫妻离婚分割房屋

  应办理产权转移登记

  一些人买了别墅,私自开挖地下室,或在楼顶私自搭建。对于这类建筑,《条例》规定不予受理产权登记。

  《条例》还规定,土地房屋权利人为两个以上的,应当共同申请登记。夫妻离婚并要求分割房产的,应当申请土地房屋转移登记。房屋所有权登记15个工作日内办结。

  开发商跑了未办产权证

  购房人可自主申请

  现实中,曾发生过市民支付了期房的购房款,但开发商未给购房人办理产权登记就“消失”的现象。对此,《条例》规定,商品房已办理初始登记、预售合同备案或者预告登记,并且交清了全部房款,房地产企业已消亡且未按约申请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登记的,有关当事人可单方申请土地房屋产权登记。

  提出产权归属异议申请 还未发证应中止办理登记

  对土地房屋产权登记有异议,或认为他人侵占土地房产登记,《条例》规定,利害关系人认为产权登记事项有错误,而权利人不同意更正时,利害关系人可持身份证明、土地房屋登记簿记载错误的证明文书等材料,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在发产权证前,接到该申请后应当受理,中止办理原登记,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条例》还规定,因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而导致土地房屋产权登记错误,给权利人造成损失,由作出行政决定的过错方担责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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