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问律师

  本网站为公益性质,由全国十大律师事务所--中银律师事务所支持,十佳青年律师领衔,整合江苏、南京律师资源,免费提供:法律咨询诉讼费计算律师费查询省高院文件查询司法解释RSS订阅

  案件代理联系电话:15251840888
  咨询合作联系方式:QQ 57641064

联系律师
南京律师网
持军队驾照驾车发生肇事 保险公司拒赔获法院支持
关键词:军队驾照 肇事 保险公司拒赔 南京交通事故律师
  

  发布日期:2012-05-22

  2009年11月30日,原告王某为其宁CD8682号现代轿车向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保险期间为2009年12月1日至2010年11月30日。2010年1月25日,原告外甥系退伍军人高某,持军队驾驶证驾驶参保车辆在贺刘张线27公里处将张某撞伤,致抢救无效死亡。经认定,高某对事故负全责。2010年2月3日,经交警队调解,原告赔偿张某家属28万元。2010年2月14日,原告向保险公司理赔遭拒,故诉至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12.2万元交强险保险金。

  法院认为,公安部《关于持军队和武装警察部队驾驶证驾驶民用车辆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规定,持军队驾驶证驾驶民用车辆的,应视为无证驾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无证驾驶造成第三者损害,第三者请求保险公司在第三者强制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不能拒赔,但保险公司给第三者赔偿后,仍可向责任人追偿。该条例规定保险公司给受害的第三者赔偿的目的,在于保障受害人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而规定保险公司给受害的第三者赔偿后可向有责任的致害人追偿,目的在于通过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方式,杜绝无证驾驶等交通违法行为的发生。本案交通事故受害者家属没有要求被告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而是直接要求原告承担赔偿责任,原告给受害者家属赔付后要求被告支付交强险保险金无法律依据。

  最终判决驳回原告王某诉讼请求的判决。

点击返回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