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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婚姻家庭纠纷案--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011年)
关键词:婚姻 会议纪要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 南京律师事务所

  50、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中,当事人请求返还以结婚为条件而给付的彩礼,如果未婚男女双方确已共同生活但最终未登记结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并结合当地农村的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及返还数额。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针对的是双方并未共同生活的情形。

  51、对夫妻一方因企业改制等原因获得的“工龄买断款”,可以参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确立的原则处理。

  52、婚姻介绍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支付的报酬。因解除合同给介绍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介绍人故意提供虚假信息造成委托人损失,委托人请求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应根据介绍人的过错程度进行处理。

  涉外婚姻介绍服务合同的委托人解除合同时,可以请求介绍人返还所支付的报酬。介绍人请求扣除因介绍活动支出的必要合理费用的,可予支持。

  53、失踪人长期下落不明且已符合宣告死亡的法定条件,配偶基于财产掌控等目的恶意不行使申请权,致使其他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失踪人父母、子女申请宣告失踪人死亡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54、夫妻一方起诉离婚的,即使离婚案件涉及不动产财产分割内容的,也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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