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问律师

  本网站为公益性质,由全国十大律师事务所--中银律师事务所支持,十佳青年律师领衔,整合江苏、南京律师资源,免费提供:法律咨询诉讼费计算律师费查询省高院文件查询司法解释RSS订阅

  案件代理联系电话:15251840888
  咨询合作联系方式:QQ 57641064

联系律师
南京律师网
文物局:文物拍卖禁用“国宝”等词
关键词:文物局 文物拍卖 国宝
  
  刊载日期:2012-7-6  来源:新京报  

  国家文物局近日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文物拍卖标的审核工作的意见》,明确“被盗窃、盗掘、走私的文物或明确属于历史上被非法掠夺的中国流失文物”等8类文物不得拍卖。
  《意见》强调,标的报审材料中,须有本企业文物拍卖专业人员(含已考取《文物拍卖企业专业人员资格证书》的人员)标的征集鉴定意见,对出具虚假征集鉴定意见、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取消其专业人员资格。企业必须整场报审文物拍卖会标的,包括含有文物的拍卖会标的,不得少报、假报或以艺术品名义报审含有文物的拍卖会标的。企业须在所有拍卖图录显著位置刊登相关批复文件,拍卖图录文字严禁使用“罕见”“仅存”“国宝”等诱导性词语,不得擅自更改标的定名。
  国家文物局5日举行记者会,国家文物局副局长宋新潮指出,《意见》对拍卖专业人员征集鉴定责任等作出了规定,“过去,对标的由于没有法律上的或审核上的明确要求,文物部门管真不管假,造成一些企业知假拍假。现在如果标的是唐代的,鉴定专家就必须拿出其唐代出土的、或是传世的证据,而且必须签字。”
  8类标的不得上拍
  出土(水)文物、以出土(水)文物名义进行宣传的
  被盗窃、盗掘、走私的文物或明确属于历史上被非法掠夺的中国流失文物
  依照法律应当移交文物行政部门的文物,包括国家各级执法部门在查处违法犯罪活动中依法没收、追缴的文物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及其他国家机关、部队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等收藏、保管的文物
  国有不可移动文物附属构件
  国有文物商店收存珍贵文物
  涉嫌损害国家利益或有可能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流通的文物
  鉴宝节目禁暗示专家“提价”
  据新华社电,针对当前个别广播电视鉴宝类节目过分关注文物经济价值,宣扬错误投资收藏理念,存在过度娱乐化的现象,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国家文物局近日就进一步加强文物鉴定类广播电视节目的规范和管理发出通知,要求各级广播电视机构对照通知规定进行全面检查。
  通知要求文物鉴定类节目中出现的用于鉴定的文物必须为文物收藏单位收藏的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合法方式取得的文物;必须为法律规定允许买卖的文物;文物鉴定类广播电视节目不得从事文物的商业经营活动。
  通知要求,节目要科学展示文物鉴定的复杂过程,明确提示投资文物收藏风险,文物估价要提供市场依据。不得在节目中编造文物流传故事、诱导“持宝人”杜撰虚假收藏故事,不得由演员扮演“持宝人”,不得暗示或要求专家修改文物评估结果、高估文物市场价格。

点击返回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