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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客不交租金不搬家 房主使用收益权受损获赔
关键词:房屋 租金 收益权 租房 南京律师
  

  2012年08月02日  来源:北方网

  因突然遭遇家庭变故,外地来津租房的姜先生没有了生活来源,其既不交租金也不搬家,被房东告上法庭。法院判决姜先生搬家腾房并支付租金,但其继续“赖”着不走,后再度成为被告。日前,法院审理认为,姜先生继续占用房屋的行为侵害了房东对房屋的使用收益权,属于侵害他人权益的不当得利行为,一审判决其依照租金指导价格赔偿房东损失。

  姜先生几年前携妻来津,租住在一间20多平方米的平房里,月租金300元。2010年,姜先生的父母从老家来投奔他,一家四口共处一室。姜先生的妻子渐生不满,小两口摩擦不断,闹起离婚。此后一年里,姜先生的家庭“风云突变”,先是父母相继去世,后来又和妻子离婚,自己的工作也丢了。既没有生活来源,也没有更好的去处,姜先生只得“赖”在平房里。

  2011年,姜先生被房东告上法庭。房东要求解除双方的租赁关系,要姜先生立即搬家腾房,并支付拖欠的租金3600元。诉求得到了法院支持,但姜先生一直没有履行。今年年初,房东再次起诉,称姜先生的行为导致其无法将房子出租,影响了收益,要求姜先生按每月1000元标准赔偿2011年的经济损失12000元。庭审中,姜先生未出庭应诉,亦未提交证据。

  法院审理认为,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已判令被告将房屋腾空,被告仍继续占有,没有合法依据;其继续占用房屋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使用收益权,属于侵害他人权益的不当得利行为,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占用房屋期间的房屋使用费损失。而原告主张的每月1000元租金标准过高,参照同地段同等房屋的租金指导价格,认定每月为600元。综上,一审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7200元。(记者解金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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