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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投资法律风险管理办法(广西柳工)
关键词:南京律师 上市公司 风险管理
   重大投资法律风险管理办法(广西柳工)

  1.1 目的:加强公司投资管理,规范公司投资行为,降低投资风险,保证资金运营的安全性和收益性,建立有效的对外投资法律风险约束机制,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1.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重大投资行为。

  1.3 对外非重大投资参照本办法执行。

  2. 引用法律、法规和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广西柳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3. 术语解释

  3.1 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通过分配来增加财富或谋求其他利益,而将资产让渡给其他单位所获得的另一项资产的行为。其表现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其他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设立新的全资公司、合资、合作公司及并购等。

  3.2 重大投资:是指单项金额达到4000 万元的投资。

  3.3 涉外投资:是指投资的项目处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投资。在港、澳、台投资视为涉外投资。

  3.4 并购:是指兼并与收购目标公司。其表现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兼并目标公司、收购目标公司股权、资产等。

  4. 对外重大投资法律风险管理原则

  4.1 对外重大投资必须遵守我国及投资目的地国(或地区)法律、法规,符合我国产业政策。

  4.2 对外重大投资必须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及产业规划要求。

  4.3 公司对外重大投资应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5. 对外重大投资的管理部门和职责

  5.1 公司对外重大投资事项由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批或者由其授权其他机构审批。

  5.2 公司战略发展部为对外重大投资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投资项目的信息收集与分析、可行性研究、项目谈判、报批、实施及后评价工作。

  5.3 董事会秘书处参与重大投资过程并负责审查对外重大投资行为是否符合上市公司监管规定。

  5.4 总部财务部负责投资项目的资产状况的调查、财务评价、资金筹措办理、项目资产审计评估。

  5.5 技术研究院负责投资项目技术可行性分析。

  5.6 法律事务部负责参与对投资项目调查、谈判,负责对实施过程中形成的合同及相关文件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法律审查。

  6. 对外重大投资的授权与控制

  6.1 公司的投资计划由董事会组织或交由总裁组织总部部门及各事业部拟定方案,经经理层评审后,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的投资计划如须调整,应报原审批机构审批。

  6.2 公司对外重大投资方案由股东大会、董事会或董事长(以下统称审批机构)根据公司章程第一百二十四和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的权限进行审批。

  6.3 控股子公司对外投资,须报公司董事会审批。

  7. 对外重大投资法律风险管理的一般规定

  7.1 对外重大投资法律风险管理的范围:对外重大投资过程中行为、流程和法律文件的合法性、合规性。

  7.2 保密。投资项目各参与人对投资过程中了解到的所有信息和形成的所有文件(包括未经批准的投资项目的立项申报材料)均应承担保密义务。

  7.3 投资档案的管理。战略发展部应当将投资过程中形成的所有文件归档,未经战略发展部批准,任何单位及个人均不得查阅、复制投资档案。

  8. 对外重大投资项目管理流程

  8.1 立项

  8.1.1 战略发展部在经批准的资本投资战略规划和工作计划范围内搜索、确定投资项目,进行初步调研并制作投资项目建议书,提交总裁办公会申请立项。

  8.1.2 投资项目建议书一经总裁办公会批准即视为已经立项。

  8.2 投资项目组的成立

  8.2.1 项目组应当在立项后7 个工作日内成立。

  8.2.2 项目组成员一般包含来自战略发展部、财务部、法律事务部、董事会秘书处及相关业务部门的成员。项目组成员由总裁办公会确定,一般应当考虑管理小组的成员进入项目组。必要时,应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就投资项目进行调查。

  8.2.3 项目组的主要职责是:组织开展尽职调查、编制投资分析报告及方案、组织项目谈判、准备有关法律文件及办理投资项目的报批、项目实施及相关手续办理的指导、投资项目的后期评价报告、协助作好项目运营的工作交接。

  8.2.4 投资项目组进度报告。经立项的项目,项目组应定期向公司经理层报告项目进度情况。

  8.3 项目调研

  8.3.1 投资项目组应当按照项目进度要求及时形成项目调研报告。

  8.3.2 投资项目的调研报告包括但不限于:项目所处的国内外经营环境,所处的行业状况、发展趋势、资源及相关财务、会计和税务的影响等项目具体状况,调研报告中应当包括投资项目所在行业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概述、违反主要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的法律责任风险以及法律风险承受度的确定。

  8.4 可行性分析报告的编制及审批

  8.4.1 项目组应当在投资调研报告的基础上编制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就投资效益、经济及技术可行性、资金筹措、法律风险等方面进行评价。相关专业部门审核后,通过总裁办公会报审批机构审批。

  8.4.2 董事会秘书处、战略发展部和法律事务部应当列席对外重大投资的总裁办公会,并就决策程序的正当性提供建议,保证审批决策的有效性。

  8.5 谈判及签约

  8.5.1 审批机构同意可行性分析报告后,投资项目组与目标项目持有人或目标公司就投资合同、股东协议、项目公司章程等内容进行谈判,并由法律事务部制定项目投资合同及相关法律文书。投资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书拟定后,由投资项目组负责人安排办理签署事宜。

  8.5.2 项目投资合同的主要内容一般包括:

  (1) 合作各方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

  (2) 合作项目的名称、地址、经济性质、注册资金及法定代表人。

  (3) 合作项目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4) 合作项目的内部管理形式、管理人员的分配比例、机构设置及财务会计制度。

  (5) 合作各方的出资数额、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及出资期限。

  (6) 合作各方的利润分成办法和亏损责任分担比例。

  (7) 合作各方违约时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以及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8) 合同的生效条件。

  (9) 合同的变更、解除的条件和程序。

  (10) 出现争议时的解决方式及所适用的法律。

  (11) 合同的有效期限。

  (12) 合同期满的财产清算办法及债权、债务的分担。

  (13) 合同各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条款。

  8.6 投资事项的实施

  8.6.1 公司应当在投资合同签订后及时就投资项目的管理小组人员(拟委派到目标公司董事、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及财务总监)的委派作出决定。

  8.6.2 管理小组在投资项目组的指导下负责投资方案的具体实施并经营投资项目。

  8.6.3 管理小组负责及时办理投资的出资、工商登记、银行开户、税务登记事项及负责进驻目标公司依照投资整合方案开展管理活动。

  8.6.4 投资项目管理小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每月向战略发展部提交投资方案实施情况。

  8.7 总结报告战略发展部应当在办理完毕投资相关法律手续之日起2 年结束后的30 日内,根据项目管理的实际情况做出投资项目总结报告,并报送审批机构备案。

  9. 涉外投资的特殊规定涉及 国(境)外投资项目的,投资项目组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时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1) 投资所在国(地区)现行的有关外汇投资的法律、法规、税收规章以及外汇管理规定。

  (2) 投资所在国(地区)的投资环境分析、合作伙伴的资信状况。

  (3) 投资外汇资金来源证明及投资回收计划。

  (4) 我国驻外使领馆相关部门对项目的审查意见或建议。

  (5)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相关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10. 设立公司法律风险管理的特别规定

  10.1 设立公司的实施审批同意可行性分析报告后,法律事务部在董事会秘书处和战略发展部协助下制作拟设立公司的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法律事务部负责设立公司过程中法律风险评估及法务谈判工作。

  10.2 第 10 条没有规定的,依照第 8 条的规定执行。

  11. 并购法律风险管理的特别规定

  11.1 立项前,战略发展部应当根据公司发展战略的要求制定并购策略,制定出目标公司的预期标准。据此在市场上搜寻捕捉并购对象,对各目标进行初步比较,筛选出一个或少数几个候选目标,协同相关部门进一步就目标企业的产品、市场、客户、管理团队、股权结构、公司治理、资产、财务、税务、技术、法律等关键信息进行初步调查。

  11.1.1 初步调查报告应当纳入项目建议书。初步调查报告中应当确定并购形式和并购范围。

  11.2 并购意向书的签订制作并购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之前投资项目组应当通过会谈与并购目标公司签订并购意向书及保密协议。

  11.3 在尽职调查的基础上,投资项目组应当在战略价值、财务价值、业务价值、并购成本等方面进行评估,形成完整的目标公司的价值评估报告。

  11.4 在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并购项目组应当就目标项目或目标公司的治理结构、企业文化、商务计划、运营管理等方面情况制作整合方案。

  11.5 并购的审批并购项目组应当综合投资项目建议书、尽职调查报告和目标公司的价值评估报告等材料,会同相关部门或中介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连同整合方案)按第6 条规定权限办理审批手续。

  11.6 并购的实施

  11.6.1 并购项目组以经审批后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整合方案为并购、谈判的基础,与目标公司就并购价格和条件、陈述与保证、资产交割等核心内容展开协商与谈判,签订并购合同。

  11.6.2 并购合同签订后,并购项目组应当监督合同各方对并购合同的履行,并指导、协助公司委派的管理小组对目标公司进行接管、落实整合方案。

  11.7 并购中法律风险管理

  11.7.1 充分了解并购法律风险

  11.7.2 并购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

  (1) 约定被并购方或其股东做出陈述与保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目标公司的组织机构、审批权限、资产负债情况、合同关系、劳资关系、税务、保险及环保情况;(2) 约定目标公司承诺准予公司在合同签订后到交割前,准予公司进入调查,维持目标公司的正常经营,其间不得修改章程、分红、发行股票、债券及与第三人进行损害公司利益的谈判与行为;(3) 约定交割的先决条件;- 8 -柳工重大投资法律风险管理办法(4 ) 明确目标公司或其股东违反陈述与保证条件及其他合同条款的赔偿责任。

  11.8 第 10 条没有规定的依照第 8 条的规定执行。

  12. 对外重大投资的监控

  12.1 战略发展部负责投资项目的监控并于开始正常运营后 2 年内每季度一次向公司经理层提交投资监控报告。必要时,审计部可对投资项目效果进行审计。

  12.2 投资项目的监控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整合方案的执行情况及公司治理情况、协同效应分析、投资收益的差异分析(与可行性分析报告的中收益的对比)、投资调整建议。

  12.3 如在投资实施过程中发生法律变更而导致投资面临新的法律风险,法律事务部应当将该等法律风险的分析和解决建议向战略发展部反映,并体现在投资监控报告中。

  12.4 公司经理层可以根据投资项目的具体运营效果作出投资调整的决定,报项目原审批机构同意后执行。

  13. 对外重大投资的信息披露

  13.1 战略发展部应当将重大投资的立项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公司内部及外部审批文件及投资合同等文件及时报董事会秘书处。

  13.2 董事会秘书处确定相关投资信息是否需要进行信息披露。

  13.3 公司重大投资信息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并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进行披露。

  14. 对外重大投资管理的考核与处罚

  14.1 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并切实执行本办法;公司对各部门、分、子公司及相关人员对本办法的遵守和执行进行监督、考核,并纳入公司年度考核。

  14.2 对投资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或提出改进意见,使公司避免重大经济损失或获得更大经济利益的部门、分、子公司或个人,公司依照相关制度予以奖励。

  14.3 负责经办投资业务的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按照资产损失处罚相关制度及公司其它处罚制度进行处罚,并依法追偿,涉嫌构成犯罪的,送司法机关处理:

  (1) 未经授权批准或超越职权实施投资行为的;(2) 在投资过程中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的;(3) 因非客观原因,对投资项目管理不善的;(4 ) 未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实施投资行为的;(5) 其他违反本办法及公司相关制度的。

  15. 附则

  15.1 本办法是公司投资管理的基本制度,公司可就其内容制定实施细则。

  15.2 本办法实施以前公司制定的有关投资管理制度及规定,自本办法实施后即行废止,公司有关投资管理工作自办法实施后一律按本办法执行。

  15.3 投资过程涉及保密、合同制作、审批、签订、履行及资料保管的,本办法有规定的按本办法规定,没有规定的按公司合同管理办法及商业秘密保密制度执行。

  15.4 本办法所涉及的对外投资行为如属于关联交易的,则按照公司关联交易相关制度执行。

  15.5 本办法经董事会批准后生效。

  15.6 本办法由法律事务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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