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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网络如何确定侵权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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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虚拟网络如何确定侵权管辖
  ——[腾讯诉360不正当竞争]本案管辖权异议之争透视
  林劲标
  一家是中国最大的互联网综合服务提供商之一,一家是中国领先的互联网安全软件公司,再加上1.25亿元创纪录的高额索赔,自然吸引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但据业内专家介绍,在本案中,两级法院对奇虎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裁定堪称经典,具有重大指导意义,尤其是对于网络时代侵权行为的管辖确定提供了新的思路。
  2011年7月12日,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奇智软件(北京)有限公司为被告,向广东高院提起不正当竞争纠纷诉讼。广东高院受理后,被告北京奇虎公司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奇虎公司认为,两被告的住所地均为北京市,且其注册和运营的www.360.cn网站和ICP备案,以及服务器均在北京,原告指控其涉嫌的侵权行为结果地和实施地发生重合,提出将案件移送给北京高院审理。
  广东高院审查认为,原告指控被告通过www.360.cn网站向用户提供涉嫌不正当竞争的“360扣扣保镖”软件下载,而上传该软件的网络服务器所在地也是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从原告提供的公证书可以看出,被告所经营的网站在广东省辖区内设置有网络服务器,因此广东为被诉侵权行为的所在地。该院还认为,原告指控两被告侵犯其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实质上就侵犯了该法人的名誉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名誉权司法解释,受侵权的两原告住所地在广东省深圳市,可以认定广东省为结果发生地,遂裁定驳回被告奇虎公司的管辖权异议。
  被告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将案件移送北京高院审理。被告除了阐述原来的理由外,还针对一审裁定上诉称,原审裁定中公证书载明的地址实际上是网络中转公司即第三方北京蓝汛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带宽服务器的地址,并非两被告的服务器地址。
  被告的管辖权异议至少提出了三个问题:第一,在有第三方中转服务器介入的情形下,中转服务器的地址能不能视同被诉侵权行为的实施地?第二,侵权行为者的服务器地址是否为唯一的侵权行为实施地?用户下载过程跟侵权行为之间的关系是什么?第三,能否将商业诋毁行为解释为侵犯法人名誉权的行为,换句话说,能否在本案中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名誉权的司法解释来确定管辖?事实上,这三个问题都是涉及到这种以虚拟网络为媒介的侵权行为如何进行管辖确定的前沿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于今年6月29日对该案的管辖权问题作出最终裁决。该院的裁定对上述三个问题给出了明确的答案。针对中转服务器问题,该院认为,蓝汛公司受奇虎公司委托提供网页加速服务,那么在www.360.cn网站下载“360扣扣保镖”会通过蓝汛公司的中转服务器,该服务器起到了传播作用,属于被诉侵权行为的实施地。
  最高人民法院进一步认为,即便不通过中转服务器,也能确定广东省属于被诉侵权行为的实施地。该院认为,应当这样看待侵权行为:两被告将“360扣扣保镖”软件上传并存储于www.360.cn网站,同时设置成可供用户主动下载的状态,这是两被告主动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一部分;但另一部分是,在上述行为完成后,只有用户主动连接、服务器的传播和用户主动下载,才能实现两被告提供扣扣保镖软件的目的,才能完成最终的被诉侵权行为,用户的连接、下载行为的发展成为被诉侵权行为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其也是两被告所能预见的。本案证据表明,广东省辖区用户可以在www.360.cn网站下载、安装、运行扣扣保镖软件,因此广东省属于被诉侵权行为的实施地。
  对于法人名誉权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并没有区分商誉权与法人名誉权,甚至在同一意义上适用经营者的名誉权和商誉权,故将商业诋毁行为解释为侵犯法人名誉权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综上,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被告的上诉,维持原裁定。据此,广东高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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