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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有异议,须三日内向上级交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
关键词:中银律师事务所 南京交通事故律师
 

根据公安部的统一部署,2009年1月1日起,由《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04号)处理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70号)同时废止,104号部令与70号部令相比具有以下显著特点:

一、鼓励自行协商,防道路拥堵

当前我国仍然处于道路交通事故高发期,道路交通事故总量仍然较大,因道路交通事故加剧交通拥堵的矛盾比较突出,与畅通、高效的交通需求不相适应。据不完全统计,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交通阻塞约占25%,而在绝大多数城市,占半数以上的交通事故是没有人员损伤、财产损失不大的轻微事故,按照一般程序由交通警察来处理,至少要花费半个小时左右的时间,是造成道路交通拥堵的主要因素,自行协商解决(私了)可以解决这一问题。

“自行协商”是为提高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效率,减少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交通拥堵和延误。先撤现场,后记录,并设定了罚则,鼓励驾驶人自行协商解决,对自行协商解决的,其违法行为不予追究;否则,如交通事故造成交通堵塞的,交警部门将对驾驶人处以200元罚款,同时还将对驾驶人的其他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注:104号部令第十三条规定: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车辆可以移动的,当事人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划事故车辆现场位置后,立即撤离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再进行协商

二、增加证据公开和复核的环节

104号部令与70号部令相比增加了“认定与复核”章节,目的是提高办案透明度。根据104号部令,发生死亡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前,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按规定公开调查取得的证据,使当事人易于接受交通事故认定书的结论。

《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取消了交通事故重新认定的制度,由此造成事故责任认定的当事人不服时只能通过信访渠道进行反映,造成重新认定变为上访,申诉。公安部令第104号施行后,将交通事故复核作为一项重要的硬性规定,并有具体的操作流程。这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尽可能将矛盾化解在基层,减少信访,增加复核环节,增多了一条法律救济的渠道。

注:104号部令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三、缩短时限,取消指派检验

在“检验、鉴定”章节,104号部令与70号部令原条款相比,规范了检验、鉴定的期限,委托鉴定的期限由过去的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五日内,改为三日内,缩短了期限,提高了效率。取消了指派检验、鉴定的程序,新程序规定仅规定了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此外,104号部令与70号部令相比还增加了外国人“交通肇事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禁止出境、事故各方当事人抽血化验更具强制性、交警部门介入保险等规定,104号部令的施行进一步完善执法程序,提高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质量和效率,促进执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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