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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不能成为责任险中的第三者 |
关键词:南京律师,南京律师事务所,南京交通事故律师 |
案 情
2008年2月3日,原告颜某以自己为被保险人为其所有的苏J*****货车在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以下简称安邦保险江苏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三责险等,保险期限自2008年2月16日零时起至2009年2月15日二十四时止。交强险条款规定,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三责险条款规定,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和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的人员。2008年8月7日,颜某的雇员胡某驾驶被保险车辆,撞到作为行人的颜某,致使颜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胡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颜某至医院进行诊疗,共支出医疗费38914.05元。此后,颜某就自己人身损失向保险公司索赔无果,遂诉至法院。
裁 判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保险法对责任保险及交强险条例对交强险概念的规定,交强险、三责险均是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以填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所受损失的保险。按照通常的理解,交强险、三责险中的第三者应是指保险人、被保险人以外的人。交强险条款、三责险条款亦分别规定,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人;第三者系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人。可见,以上交强险、三责险条款的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并未免除己方责任、加重被保险人的责任、排除被保险人的主要权利,应属有效。因此,被保险人自身无论何种情形均不构成责任险中的第三者。故原告要求被告赔付保险金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2011年12月19日,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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