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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律师】南宁“堵门姐”被行政拘留引热议
关键词:南京律师,南京律师事务所,南京法律顾问
南宁“堵门姐”被行政拘留引热议

广西新闻网-当代生活报记者 卢荻

  今年5月18日,南宁女子谭某因拒交3元停车费“堵门”8个小时而被警方行政拘留(详细报道见本报5月19日3版)。该条消息经本报报道后,引起广大市民的关注和热议。

  记者调查:

  小区大多会收临时停车费

  那么,南宁的小区对外来车辆临时停车收费情况到底如何呢?5月18日下午,记者随机走访南宁市多个小区,发现大部分小区均对外来汽车收取临时停车费,但收费标准不一。

  当天下午,记者来到凤翔路香格里拉小区二期。保安告诉记者,该小区对汽车临时停车收费半小时内不收费,半小时以上至6个小时内收费3元,6个小时以上和过夜均是收费6元。对收取的临时停车收费,大部分车主还是能配合交费,只有个别车主不配合。

  在长湖东路维也纳小区,保安告诉记者,该小区临时停车2个小时内收费3元,5个小时内收费6元,过夜收费6元。对这样的临时停车收费,大部分车主能配合交费。

  “我们这里停车超过1个小时收费3元。”在南宁市云景路一小区门口保安告诉记者,外来汽车白天停车1个小时以上就要收费3元,晚上过夜的则收费6元。

  记者在调查中发现,尽管大部分小区对外来车辆临时停车收费标准不一,但对小区所收取临时停车收费,大部分外来车辆的车主均能配合交费,偶尔会有个别车主不配合。

  物业说法:

  停车“堵门”侵犯业主权益

  作为小区的物业管理部门,对此有何看法呢?5月19日,记者分别采访一些小区物业管理部门。

  “车主停车"堵门"行为不可取!”位于南宁市凤翔路一小区物业处的马女士向记者表示,车主通过停车“堵门”维权方式是不可取。他们小区也曾发生过停车“堵门”事件,在劝说未果后,只能报警处理。小区通道属于公共通道,而物业公司是受业主委员会委托来管理小区,是有责任和义务对小区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外来车辆应服从管理。在小区出现停车“堵门”情况时,不但会影响物业正常管理,也对小区其他业主正常生活造成影响。谭某个人行为已损害到公共的利益。因此,公安机关对谭某作出行政拘留,是有法可依的。

  南宁长湖东路维也纳小区物业工作人员李先生认为,小区公共区域是属于广大业主,不是停车场,外来车辆停在小区内,占用小区业主们的公共利益,适当收费是合理的。何况受业主的委托,物业管理部门有责任和义务对小区采取相应管理措施,外来车辆应服从管理。如外来车辆拒交停车费,并停车“堵门”行为是不可取的,也侵犯小区其他业主的权益。

  专家提醒:

  过激行为“维权”得不偿失

  为此,法律方面的专家提醒,像谭某采取这种过激行为“维权”,实在是得不偿失。

  “谭某的行为侵犯其他业主的通行权。”本报读者律师团公益律师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广西分所覃律师指出,停车“堵门”行为已侵犯业主的通行权,由此给业主带来的损失必须由“堵门”者承担。小区大门作为公共通道,为全体业主共同拥有并使用,停车“堵门”影响业主的出行,这其实是一种侵权行为,小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部门有权利和义务对这种行为进行纠正。在谭某“维权”时,也损害小区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公安机关可以对谭某做出相应的处罚。

  广西政法干部管理学院梁仁伟副教授认为,车主在收费出现矛盾纠纷时,采取停车“堵门”是一种过激的行为。小区通道属于公共场所,停车“堵门”不仅侵犯小区业主的通行权和合法权益,也影响社会管理秩序。作为小区物业部门,负责小区交通秩序畅通和小区业主的财产安全,有权利采取相应管理措施来确保小区交通秩序的畅通。如果车主认为收费不合理,可以通过向物业等相关部门反映的方式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不能采取这种长时间停车“堵门”过激行为,不仅严重影响他人正常出入,也扰乱正常的生活秩序。像谭某采取这种过激行为“维权”,不仅是自己受到相应的处罚,也在社会上造成不好的影响,实在是得不偿失。

  作者:卢荻来源广西新闻网-当代生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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