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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律师:个人合伙的债务承担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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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个人合伙的债务承担

  合伙债务,指合伙关系存续期间从事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债务。合伙债务产生的原因是合伙对第三人的合同行为或侵权行为。根据无限连带责任,承担合伙债务的财产,包括合伙经营的共有财产和每个合伙人的个人财产。合伙经营的共有财产,包括各个合伙人的出资以及合伙经营中积累的财产。合伙人的个人财产,包括每个合伙人所有的个人财产,可以用来作为清偿债务的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均可。

  根据民法通则第35条第2款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全体合伙人对于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每一合伙人都有义务清偿合伙的全部债务,而不受各合伙人对合伙财产的出资比例或合伙合同中约定的债务承担份额的限制。易言之,债权人既可以对合伙人中某一个,也可以对合伙人之数人或全体合伙人提出履行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请求。合伙人之一人或数人在履行了全部或者超过其份额的合伙债务后,就代偿的份额,有权向其他合伙人提出追偿。

  二、个人合伙的终止

  合伙合同的终止是指因合伙合同失去对各合伙人的约束力导致合伙关系结束。合伙合同终止的原因主要有:(1)合伙合同约定期限届满。如果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继续合伙经营,则应视为新的合伙合同出现。(2)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终止合伙合同,致合伙消灭。(3)合伙合同的目的已经达到或已不可能达到。(4)因从事违法活动被有关部门勒令终止或人民法院判决解散。(5)因破产使合伙合同失去效力。这里的破产分为合伙破产和合伙人破产,合伙企业因资不抵债而被宣告破产。导致合伙合同的终止。(6)合伙合同约定的其他终止事由出现。

  合伙合同终止后必须清算,合伙关系才归于?肖灭。清算人可由合伙人或合伙人指定的其他人担任。清算人的职责是清理资产、交纳税金、清偿债务、接受债权、退还出资财产,以及在有剩余财产时,在合伙人之间进行分配。分配方案在有书面合同时,按合同处理;没有书面合同又协商不成的,如果合伙人出资额相等,应当考虑多数人的意见;如果出资额不相等,可按出资额多的合伙人的意见处理,但应当保护其他合伙人利益。合伙企业终止,应在清算完毕后持财产清理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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