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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律师:抵押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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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抵押人的权利

  抵押人在其财产设定抵押后,仍享有对抵押物的使用、收益和处分权。但是,抵押人在行使上述权利时,必然要受到已设定的抵押权的一定影响:

  1.虽然抵押人在一般情况下仍然收取抵押物的孳息;但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致使抵押物被人民法院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由抵押物分离的自然孳息以及抵押人就抵押物可以收取的法定孳息。抵押权人未将扣押抵押物的事实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的,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该孳息。

  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收取的自然孳息和法定孳息,按照收取孳息的费用、主债权的利息、主债权的顺序清偿。

  2.抵押人的处分权。由于事实上的处分往往会改变抵押物的物质形态,会涉及抵押权人的利益;因此,除了对抵押物进行有益的保存、改良行为外,抵押人一般不得对抵押物进行事实上的处分。而法律上的处分由于抵押权具有优先的性质,这种处分一般不会影响抵押权人的利益;所以抵押人仍可行使其法律上的处分权。主要有:

  (1)仍可就抵押物为他人设定抵押权。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过其余额部分。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则清偿:第一,抵押权都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第二,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第三,抵押权均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2)仍可转让其抵押物。在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在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仍可出租其抵押物。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在有效期内对抵押物的受让人继续有效。

  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抵押物的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时,如果抵押人未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人对出租抵押物给承租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抵押人已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经抵押的,抵押权实现造成的承租人的损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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