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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律师】约谈、限价等成过去时发改委法律大旗威慑不轨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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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张萧然报道

  闷声哄抬涨价、和其他同行约价销售、要求经销商限价销售的厂家要注意了:如果不知悔改,也许某天,一张罚单将悄然而至。因为种种迹象显示,取代约谈、限价等行政性命令,执法机关正越来越趋向于选择法律手段来规范市场秩序。

  所谓法律手段,即反垄断法这个利器。近日,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正在对合生元、多美滋、美赞臣、惠氏、雅培、富仕兰(美素佳儿)等五大外资奶粉品牌和进口奶粉品牌进行价格反垄断调查。

  继三星[微博]、LG等6家境外企业、国内酒业巨头茅台和五粮液(19.67,-0.45,-2.24%)被开出天价罚单后,这是今年发改委发起的另一起较有影响力的反垄断案件。自反垄断法2008年正式施行以来,反垄断案件数量呈逐年增长之势,反垄断执法的力度也不断加大。

  仅2012年反垄断机构收到的经营者集中申报就达201件,其中立案186件,审结154件,涉及医药、造纸、水泥、保险、船舶代理、液晶面板、白酒等行业。

  继奶粉行业之后,有专业人士预计医药或是下一个反垄断调查的重点行业。有知情人士指出,从这几次调查来看,执法对象从国有大企业蔓延到普通消费品行业和外企,对外透露出一种信号,取代约谈、限价等行政性命令,执法机关正越来越倾向于采取法律手段来规范市场秩序。

  “这几年反垄断运作确实是越来越频繁,这里面是由内因和外因等多重因素造成的。相对于约谈、限价等行政性命令,法律手段更加符合国际规范,也更有强制力,对涉嫌垄断和倾销的企业打击力度也更大。”对外经贸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李长安对《中国产经新闻》记者表示。

  与约谈、限价等行政性命令遭遇合法性争议不同,反垄断法的执行却面临着如何取得公众认同的争议。

  据悉,此次对合生元、多美滋、美赞臣、惠氏等5家大外资奶粉品牌和进口奶粉品牌发起的反垄断调查,与此前茅台、五粮液对经销商进行价格控制性质类似,涉嫌的是“纵向价格垄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14条规定: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的垄断协议。

  接受《中国产经新闻》记者采访的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董正伟认为,单纯从企业、经销商和消费者三者的关系来看,如果这五大奶粉品牌存在限定产品消费价格的行为,那么它们就构成了价格垄断,但从整个奶粉市场的竞争来看,它们是否排除了市场竞争,妨害了消费者的选择权,这个却未必。所以说它们是否构成了纵向垄断,这个在国际上是有争议的。

  如果仅仅从限价销售这项规定来看,董正伟认为,其他行业的垄断问题更为严重。“发改委如果不调查微软[微博]、苹果、商业银行、高铁、电信、中国盐业公司等企业和行业的垄断行为,而仅仅调查这几家奶粉企业,我们只能说这是选择性执法,有一定的利益诉求,是通过打压洋奶粉品牌来保护国内品牌。”

  有评论文章也宣称,这几家奶企是否构成纵向垄断,除了要看是否有限价协议,还要看限价协议是否对市场构成排除、限制竞争,这必须要综合市场份额、上下游竞争等考虑。

  对于反垄断法专打苍蝇而不打老虎的说法,李长安分析,法律的制定、执行过程和现实情况确实存在巨大矛盾,这是因为我们国家的市场距离完全竞争的市场还有很大的差距。像三桶油、铁老大等问题,不是一个法律可以解决的,而需要更深层的改革才能解决这个问题。

  但这并非预示着反垄断法不能有所作为,有专业人士指出,在目前的情况下,中石油和中石化这两家石油公司执行统一的最高零售价是遵循国家指导价,但若是石油公司利用市场支配地位串通价格,反垄断法还是可以发挥作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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