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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律师】实用新型专利无效行政纠纷上诉案
关键词:南京律师,中银律师事务所,南京知识产权律师
  张家港朗格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实用新型专利无效行政纠纷上诉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3)高行终字第7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家港朗格重工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郏少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安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安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张茂于,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丁一,该委员会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余新蕾,该委员会审查员。
  
  原审第三人金继华。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家港朗格重工机械有限公司(简称朗格公司)因实用新型专利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一中知行初字第226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2年12月24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2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定:金继华是名称为“集装箱式移动加油站箱体”实用新型专利(简称本专利)的专利权人。
  
  朗格公司于2011年11月1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本专利权无效的请求。
  
  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审查,于2012年5月16日第18631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简称第18631号无效决定),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2、3、4、8无效,在本专利权利要求5、6、7、9的基础上继续维持该专利有效。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适用2000年8月25日修正、2001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简称《专利法》)进行审理。
  
  朗格公司在诉讼程序中提交证据,未在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程序中提交,并非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18631号无效决定的依据,与该决定合法性审查缺乏关联性,不予采纳。因上述证据中朗格公司所称的公知常识证据的发布日期均晚于本专利申请日,且无其他证据证明上述证据所示技术内容在本专利申请日前已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所知晓,故朗格公司关于上述新证据可作为公知常识证据进一步证明本专利的技术方案不具有创造性的主张不能成立。
  
  本专利权利要求5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是“端壁与侧壁之间的连接结构是外侧板(23)和内侧板(24)与外端板(16)和内端板(17),由内外角焊缝密封连接,在外侧板(23)与外端板(16)的外面还有包角柱(5)焊接连接”。
  
  证据1、12-14、17均未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同时也没有证据证明上述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专利复审委员会认定本专利权利要求5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证据具备创造性并无不当。另外,专利复审委员会结合本专利说明书中“外端板16和内端板17内的空间与内侧板24和外侧板23内的空间不直接相通”的表述以及附图,进一步确认本专利权利要求5附加技术特征“端壁和侧壁之间的连接结构是外侧板和内侧板与外端板和内端板由内外角焊缝密封连接”所限定的将“外侧板和内侧板与外端板和内端板”在端部通过“内外角焊缝”密封连接在一起的技术方案的作法并无不当。
  
  本专利权利要求6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箱底是前高后低的倾斜状,包括有两层底板,在上底板(19)和下底板(20)之间排布多个焊接在底侧梁(4)间的底横梁(18),底横梁下面中央有一根隔离棒(25)将下底板(20)撑离底横梁(18),形成通道(26),管(6)一端连通通道(26),另一端与外界连通”。
  
  证据1、13、8至少均未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6的以下特征:“在上底板(19)和下底板(20)之间排布多个焊接在底侧梁(4)间的底横梁(18),底横梁下面中央有一根隔离棒(25)将下底板(20)撑离底横梁(18),形成通道(26)”,也未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同时也没有证据证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6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证据具备创造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6并未限定“上底板(19)和下底板(20)”与排布其间的“多个焊接在底侧梁(4)间的底横梁(18)”存在焊接连接关系,因此,专利复审委员会在第18631号无效决定中认定“上下底板均与底侧梁和底横梁焊接连接”缺乏根据,予以纠正。但是上述错误并未影响本专利权利要求6具有创造性的正确结论。
  
  本专利权利要求7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侧壁、端壁与箱底的连接结构是:箱底的上底板(19)与内侧板(24)、内端板(17)由角焊缝密封,箱底的下底板(20)与外侧板(23)、外端板(16)都密封焊接连接在底侧梁(4)、底端梁(21)上,内侧板(24)、内端板(17)与底侧梁(4)、底端梁(21)之间有间隙,侧壁内的空间、端壁内的空间均与箱底内的空间相连通”。
  
  证据1、13、9至少均未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7的技术特征“外侧板、外端板密封焊接连接在底侧梁、底端梁上,内侧板、内端板与底侧梁、底端梁之间有间隙”,也没有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同时也没有证据证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7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证据具备创造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7并未限定“箱底的下底板(20)与外侧板(23)、外端板(16)都密封焊接连接在底侧梁(4)、底端梁(21)上”的具体焊接位置,专利复审委员会在第18631号无效决定中认定“底侧梁和底端梁焊接在上下底板之间,即外侧(端)板密封焊接在底侧(端)梁上部,下底板在密封焊接在底侧(端)梁靠下的部分”缺乏根据,予以纠正。但是上述错误并未影响本专利权利要求7具有创造性的正确结论。
  
  本专利权利要求9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在箱形罐体(10)的内部壁面的侧壁和端壁上焊接有网格板条加固,并将两个侧壁和两个端壁拉紧”。证据3、10、17均未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同时也没有证据证明上述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9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证据具备创造性。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维持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18631号无效决定。
  
  朗格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理由是:一、一审法院对朗格公司在一审诉讼程序中提交的新证据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存在错误。该新证据公开日期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而且为公知常识证据。该新证据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该证据属于我国国家标准,性质上属于公知常识证据,且朗格公司利用该证据评价本专利权利要求7不具备创造性不属于新提出的理由。二、一审法院在评价现有技术对本专利的影响时,未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角度出发,并且未充分考虑现有技术所存在的技术启示。三、一审法院对于本专利权利要求5的创造性认定存在错误,本专利权利要求5不具备创造性。四、一审法院对本专利权利要求7的创造性认定存在错误,本专利权利要求7不具备创造性。本专利权利要求7的技术方案实质上就是利用集装箱设计具有双层箱体的加油箱体的基本原理结构,不具备创造性。一审法院所认定的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撤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18631号无效决定,判令专利复审委员会重新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专利复审委员会服从一审判决。
  
  经审理查明:本专利是名称为“集装箱式移动加油站箱体”的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是200520088452.6。本专利申请日是2005年10月26日,与2006年10月18日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授权,专利权人是金继华。本专利的权利要求是:
  
  “1、一种集装箱式移动加油站箱体,具有集装箱外形的箱形罐体和框架,框架上的标准角件(1)之间,在长度、宽度方向的距离,符合对标准集装箱的要求,箱形罐体(10)由单层箱顶和箱底、侧壁、端壁构成,其特征在于箱底、侧壁、端壁均为双层结构。
  
  2、按照权利要求1所述的集装箱式移动加油站箱体,其特征在于集装箱式移动加油站箱体还设有工作间(40),操作平台(50)、通向平台的折叠梯(9)、箱顶人孔(8)、人孔梯(7)。
  
  3、按照权利要求1所述的集装箱式移动加油站箱体,其特征在于箱形罐体的端壁由外端板(16)和内端板(17)贴合焊接组成,外端板(16)和内端板(17)中有一块是花纹钢板,两板之间有间隙,开
  
  内端板(17)和外端板(16)都与顶板(11)密封焊接连接,外端板(16)和内端板(17)之间的连接结构是在内端板(17)上开有多个圆孔,沿圆孔内周将内端板(17)与外端板(16)焊接连接,另有圆板(12)盖住每个圆孔,并沿圆板周边与内端板(17)密封焊接连接。
  
  4、按照权利要求1所述的集装箱式移动加油站箱体,其特征在于箱形罐体的侧壁由外侧板(23)和内侧板(24)贴合焊接组成,外侧板(23)和内侧板(24)中有一块是花纹钢板,两板之间有间隙,外侧板(23)和内侧板(24)都与顶板(11)密封焊接连接,外侧板(23)和内侧板(24)之间的连接结构是在内侧板(24)上开有多个圆孔,沿圆孔内周将内侧板(24)与外侧板(23)焊接连接,另有圆板(12)盖住每个圆孔,并沿圆板周边与内侧板(24)密封焊接连接。
  
  5、按照权利要求1所述的集装箱式移动加油站箱体,其特征在于端壁与侧壁之间的连接结构是外侧板(23)和内侧板(24)与外端板(16)和内端板(17),由内外角焊缝密封连接,在外侧板(23)与外端板(16)的外面还有包角柱(5)焊接连接。
  
  6、按照权利要求1所述的集装箱式移动加油站箱体,其特征在于箱底是前高后低的倾斜状,包括有两层底板,在上底板(19)和下底板(20)之间排布多个焊接在底侧梁(4)间的底横梁(18),底横梁下面中央有一根隔离棒(25)将下底板(20)撑离底横梁(18),形成通道(26),管(6)一端连通通道(26),另一端与外界连通。
  
  7、按照权利要求1所述的集装箱式移动加油站箱体,其特征在于侧壁、端壁与箱底的连接结构是:箱底的上底板(19)与内侧板(24)、内端板(17)由角焊缝密封,箱底的下底板(20)与外侧板(23)、外端板(16)都密封焊接连接在底侧梁(4)、底端梁(21)上,内侧板(24)、内端板(17)与底侧梁(4)、底端梁(21)之间有间隙,侧壁内的空间、端壁内的空间均与箱底内的空间相连通。
  
  8、按照权利要求3所述的集装箱式移动加油站箱体,其特征在于在外端板(16)上有孔,接头(22)与外端板(16)密封焊接连接,接头(22)的内孔与外端板(16)上孔相通,使端壁内的空间与外面相连通,或者将接头(22)密封焊接在外侧板(23)上。
  
  9、按照权利要求1所述的集装箱式移动加油站箱体,其特征在于在箱形罐体(10)的内部壁面的侧壁和端壁上焊接有网格板条加固,并将两个侧壁和两个端壁拉紧。”
  
  朗格公司于2011年11月10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本专利权全部无效的请求。其无效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关于新颖性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9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简称《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朗格公司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证据:
  
  证据1:公开日为2003年5月15日,公开号为DE10139353A1的德国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共12页;
  
  证据2:公开日为1996年4月4日,公开号为DE4423999C1的德国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共8页;
  
  证据3:公开日为1985年2月5日,公开号为JP昭60-23185A的日本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共5页。
  
  朗格公司于2011年12月09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意见陈述书,重新提交了证据1-3并补充了证据1-3相关中文译文;同时还补充提交了以下证据:
  
  证据4:公开日为1996年2月15日,公开号为DE4437975A1的德国专利及其相关中文译文的复印件,共10页;
  
  证据5:公开日为1997年12月9日,公开号为US5695089A的美国专利及其相关中文译文的复印件,共12页;
  
  证据6:授权公告日为1999年11月10日,授权公告号为CN2347927Y的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共6页;
  
  证据7:授权公告日为2005年10月19日,授权公告号为CN2734680Y的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共5页;
  
  证据8:公开日为1993年3月30日,公开号为US5197627的美国专利及其相关中文译文复印件的复印件,共10页;
  
  证据9:授权公告日为1994年6月15日,授权公告号为CN2468850Y的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共6页;
  
  证据10:授权公告日为2002年1月23日,授权公告号为CN2473160Y的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共8页;
  
  证据11:授权公告日为1994年10月5日,授权公告号为CN2178702Y的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共8页;
  
  证据12:公开日为1994年6月20日,标准号为GB/T 3375-94名称为《焊接术语》的国家标准的复印件,共17页;
  
  证据13:公开日为1985年6月6日,标准号为GB 1992-85名称为《集装箱名词术语》的国家标准的复印件,共8页;
  
  证据14:公开日为1989年12月11日,标准号为AS 1692-1989名称译文为《用于易燃可燃性液体的储罐》的澳大利亚标准及其相关中文译文的复印件,共18页;
  
  证据15:公开日为2004年10月29日,标准号为AS 1940-2004名称译文为《易燃可燃性液体的存储和处置》的澳大利亚标准及其相关中文译文的复印件,共26页;
  
  证据16:公开日为1992年11月16日,标准号为AS 1657-1992名称译文为《固定平台、走道、扶梯和梯子设计、制造和安装》的澳大利亚标准及其相关中文译文复印件,共11页;
  
  证据17:公开日为1998年7月22日名称译文为《UL 142-用于可燃和易燃液体的钢制地表储罐》的UL标准及其相关中文译文的复印件,共50页。
  
  金继华于2011年12月20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意见陈述书。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2年2月6日分别向金继华和朗格公司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朗格公司于2011年12月9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附件副本转送给金继华,将金继华于2011年12月20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朗格公司。
  
  2012年4月27日,专利复审委员会针对朗格公司就本专利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口头审理。朗格公司、金继华均参加了此次口头审理。在此次口头审理过程中,朗格公司放弃新颖性的无效理由,并明确表示其无效理由、证据及使用方式以2011年12月09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和证据为准。金继华对于证据1-17的真实性无异议,对于证据1的译文以下部分有异议:证据1中标记1原翻译为“集装箱”,应翻译为“容器”;第0028段标记10原翻译为“灵活的多层壳体”,应翻译为“多层的柔性外层”;标记9原翻译为“监视区”,应翻译为“监视室”;对证据8译文以下部分有异议:原翻译的第3页第1段第1-3行中“在内部储罐的底板28和外部储罐的……之间还设置有通道部件86、87,……,通道部件设置在旁边”,根据原文应该翻译为“在内部储罐的底板28和外部储罐的……之间还设置有一对通道86、87;上述通道在箱体横向上隔开设置”,朗格公司对于金继华的上述翻译均表示认可。
  
  2012年5月16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18631号无效决定,宣告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2、3、4、8无效,在权利要求5、6、7、9的基础上维持本专利有效。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
  
  1、审查基础。
  
  第18631号无效决定以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文本作为审查基础。
  
  2、关于证据
  
  证据1-11均为专利文献,证据12-17为公开出版物,金继华对证据1-17的真实性无异议,因此专利复审委员会对证据1-17的真实性予以认可。金继华对于证据2-5、14-17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对于证据1、8部分译文有异议并经过修改后与朗格公司达成一致,因此专利复审委员会对证据2-5、14-17以及修改后的证据1、8的译文的准确性予以认可。其中,证据1-17的公开日均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其记载的内容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因此,可以用于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3、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本专利独立权利要求1为:“一种集装箱式移动加油站箱体,具有集装箱外形的箱形罐体和框架,框架上的标准角件(1)之间,在长度、宽度方向的距离,符合对标准集装箱的要求,箱形罐体(10)由单层箱顶和箱底、侧壁、端壁构成,其特征在于箱底、侧壁、端壁均为双层结构。”
  
  朗格公司主张:根据本专利的发明目的,必须要求该油罐箱体提供相应的接口或部件与加油设备或检测设备相连接,但权利要求1缺少相应的与外围设备相连接的接口,因此缺少构成完整技术方案的必要技术特征。
  
  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如果独立权利要求记载的特征的总和足以构成解决现有技术中存在问题的技术方案,并使该技术方案区别于现有技术中的技术方案,则独立权利要求不缺乏必要技术特征。本专利说明书中记载了其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现有技术中油罐车罐体容量小、易泄露(即单层结构)……”,而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通过采用“具有集装箱外形的箱形罐体和框架,框架上的标准角件(1)之间,在长度、宽度方向的距离,符合对标准集装箱的要求”以及“箱形罐体(10)由单层箱顶和箱底、侧壁、端壁构成,箱底、侧壁、端壁均为双层结构”的技术特征,从而解决了上述“储油罐体容量小、易泄露”的技术问题,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中所记载的技术特征的总和已足以构成本专利的技术方案,使之与上述背景技术中所记载的现有技术方案区别开来;而且,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储油箱体或罐体必然包含与加油设备连接的部件,即使没有记载在权利要求中,也是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已经从整体上反映了本专利的技术方案,记载了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4、关于创造性
  
  1)朗格公司主张了包括证据1结合证据4在内的多种证据结合方式,用以证明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集装箱式移动加油站箱体,经查,证据1公开了一种可移动的燃油容器,并具体公开了如下内容:该可移动的燃油容器构造为一种可装载运输的加油装置,包括多个角配件I、II、III、IV、V、VI、VII和VIII,多个水平侧面支柱、端面水平支柱以及端面垂直支柱。侧面支柱和端面支柱的边缘长度与ISO标准的长度一致,角配件也符合ISO标准。该燃油容器具有水密封的底板4(相当于本专利的下底板),中间板6(相当于本专利的其中一个外端板)、外壁3(相当于本专利的外侧板和另一个外端板),和顶板5和内壁8。内壁和外壁3、底板4、中间板6和顶板5构成一个密封的监控室9。多层的柔性外壳10包括内壁8,其上有隔距件11支撑外壁3、底板4、中间板6和顶板5(即箱顶、侧壁、端壁以及箱底均采用了以隔距件隔开的环绕的双层结构)。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公开内容相比,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的箱顶为单层,而证据1容器的顶部为双层结构。
  
  证据4公开了一种可用于工业领域的储油罐,具体公开了:一种方形的存储罐,包括单层结构的顶板和双层结构的底部及侧壁,具体设置方式为,外部存储箱的上边缘下表面与内部存储箱的上边缘连接,存储箱的单壁顶板与外部存储箱的上边缘焊接。其中存储罐还设置有穿过存储罐内部空间,从外部存储箱的最低位置连到存储罐顶部并与存储罐顶部的真空吸收管道5和与之相连泄漏显示装置,用以检测泄漏。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证据4已经公开了单层箱顶的双层罐体结构,并且其所起到的作用与本专利相同,都是为了在保证不泄露的前提下尽量减少储油罐重量,因此,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证据4而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鉴于基于上述证据结合方式已经得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结论,专利复审委员会对于其它证据及相应组合方式不再评述。
  
  2)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集装箱式移动加油站箱体还设有工作间(40),操作平台(50)、通向平台的折叠梯(9)、箱顶人孔(8)、人孔梯(7)”。
  
  朗格公司主张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6、11、14、16或证据17部分或全部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
  
  经查,证据1还公开了通讯室26(相当于本专利的工作间),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从属权利要求2其余的附加技术特征“操作平台、通往操作平台的折叠梯、箱顶人孔、人孔梯”均是集装箱式箱体的常见结构,通过设置安装上述结构以便对集装箱式箱体进行操作或维护,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也没有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4均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为:“箱形罐体的端壁由外端板(16)和内端板(17)贴合焊接组成,外端板(16)和内端板(17)中有一块是花纹钢板,两板之间有间隙,内端板(17)和外端板(16)都与顶板(11)密封焊接连接,外端板(16)和内端板(17)之间的连接结构是在内端板(17)上开有多个圆孔,沿圆孔内周将内端板(17)与外端板(16)焊接连接,另有圆板(12)盖住每个圆孔,并沿圆板周边与内端板(17)密封焊接连接”。权利要求4与权利要求3相比是将特征“内/外端板”替换为“内/外侧板”。
  
  朗格公司主张从属权利要求3、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公开,内端板和外端板都与顶板焊接是公知常识;在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3、4也不具备创造性。
  
  经查,证据2公开了一种用于运输燃油等危险液体的双层罐体,并具体公开了如下内容:罐体的壁由钢板6、7贴合焊接而成,钢板6、7为球扁钢(相当于本专利的花纹钢板),且外板7的花纹部分贴合到内板6的非花纹部分,两板之间具有间隙空腔3,两板之间采用的连接结构为:在钢板6上开有很多个圆孔11,沿圆孔内周将内板6与外板7焊接连接,另有圆板23盖住每个圆孔,并沿圆板23的周边24与内板密封焊接连接。由此可见,证据2已经公开了权利要求3、4中除“内端(侧)板和外端(侧)板都与顶板密封焊接连接”以外的附加技术特征,而且上述特征在证据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专利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提供了一种牢固可靠的双层壁的连接方式;此外,对于特征“内端(侧)板和外端(侧)板都与顶板密封焊接连接”,在储油容器单层箱顶的情况下,将内端(侧)板和外端(侧)板与单层顶板密封焊接连接是一种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3、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5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端壁与侧壁之间的连接结构是外侧板(23)和内侧板(24)与外端板(16)和内端板(17),
  
  由内外角焊缝密封连接,在外侧板(23)与外端板(16)的外面还有包角柱(5)焊接连接”。
  
  朗格公司主张从属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分别结合公知常识或公知常识证据12、13、14或17所公开,其中证据1公开了框架结构角件、支柱通过焊接方式连接,而角焊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创造性。
  
  经查,证据12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3375-94《焊接术语》,其对角焊给出的定义为“为完成角焊缝而进行的焊接”,并且图1中序号29和30给出了单层钢板角焊的图例。
  
  证据13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992-85《集装箱名词术语》,其公开了标准集装箱可以包括角件、角柱、端梁、侧梁、底梁、顶板、底板以及端壁和侧壁等结构。
  
  证据14、17分别公开了关于易燃可燃性液体储罐的制造标准,其中公开了单层钢板角焊图例。
  
  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本专利涉及一种双层的集装箱式可移动加油站箱体,其所面对的是大型双层钢板而非一般单层板的端部密封问题,权利要求5中的附加技术特征“端壁和侧壁之间的连接结构是外侧板和内侧板与外端板和内端板由内外角焊缝密封连接,外侧板和外端板的外面还有包角柱焊接连接”,明确限定了将“外侧板和内侧板与外端板和内端板”在端部通过“内外角焊缝”密封连接在一起,而且结合本专利说明书附图8以及说明书的相应记载“外端板16和内端板17内的空间与内侧板24和外侧板23内的空间不直接相通”、“侧壁内的空间、端壁内的空间虽然不直接连通,但是都通过箱底内的空间而互相连通”也可以看出,权利要求5提供了一种具体的双层板端部连接方式,所述“外侧板和内侧板与外端板和内端板”在端部不仅采用了内外角焊,而且将外端板、外侧板、内端板、内侧板连接为一体,并且进一步地在外侧板和外端板的外面通过包角柱焊接连接,从而在保证实现双层箱体结构的同时,提供了稳定可靠的端部连接。而证据1未公开端部具体连接结构,而且从附图2看出其端部同样为隔距件隔开的双层结构、而证据12-14、17仅涉及单层钢板的一般的角焊方式,均未涉及上述双层板在端部的具体连接结构,因此证据1、12-14、17都没有公开从属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同时也没有证据证明上述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所以权利要求5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证据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5)权利要求6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箱底是前高后低的倾斜状,包括有两层底板,在上底板(19)和下底板(20)之间排布多个焊接在底侧梁(4)间的底横梁(18),底横梁下面中央有一根隔离棒(25)将下底板(20)撑离底横梁(18),形成通道(26),管(6)一端连通通道(26),另一端与外界连通”。
  
  朗格公司主张从属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结合证据8和公知常识证据13所公开,其中证据1公开了双层结构,公知常识证据13公开了标准集装箱均包括侧梁和端梁,证据8公开了倾斜底部,证据8中的双层底板28和72之间设置的通道部件(86,87)相当于权利要求6中的隔离棒,在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创造性。
  
  经查,证据1所公开的双层集装箱式燃油容器具有“多层的柔性外壳10包括内壁8,其上有隔距件11支撑外壁3、底板4、中间板6和顶板5”,即证据1的箱底与箱顶、侧壁和端壁均采用了以隔距件隔开的双层结构,而且从附图2可以看出,证据1的支柱d(朗格公司认为其相当于本专利的底侧梁)位于底板4(相当于本专利的下底板)的下方,并非位于上底板和下底板之间。
  
  证据13仅公开了侧梁和端梁为标准集装箱的常见结构,但其未涉及双层集装箱及双层底板具体连接结构。
  
  证据8公开了一种双层壁存储罐,并公开了如下特征:双侧壁存储罐的双壁结构之间具有间隙空间,因此内部储罐任何地方发生的泄露都会在重力作用下流向底部的汲取汇集点。外部储罐底板72(相当于本专利的下底板)下面设置有四个支撑件96、98、100和102,支撑件具有不同的垂直尺寸,使得储罐向泵取溢流箱17倾斜。在内部储罐的底板28(相当于本专利的上底板)和外部储罐的底板72之间还设置有通道部件86和87,该通道部件同时提供内部储罐在外部储罐内的支撑。通道部件设置在旁边,沿储罐商都方向从左向右设置。然而,证据8中的支撑件是设置在外部储罐底板72的下面,而且从证据8的整体技术方案可知,通道部件86和87相当于双层底板之间的底侧梁,因此证据8至少未公开从属权利要求6的特征“在上底板(19)和下底板(20)之间排布多个焊接在底侧梁(4)间的底横梁(18),底横梁下面中央有一根隔离棒(25)将下底板(20)撑离底横梁(18),形成通道(26)”。
  
  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证据1、13、8至少均未公开权利要求6的以下特征:“在上底板和下底板之间排布多个焊接在底侧梁间的底横梁,底横梁下面中央有一根隔离棒(25)将下底板(20)撑离底横梁(18)”。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6的方案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集装箱式移动加油站双层底板结构,既要提供泄露液体的流道同时还提供稳定的底部结构。本专利通过采用“在上底板(19)和下底板(20)之间排布多个焊接在底侧梁(4)间的底横梁(18)”使得上下底板均与底侧梁和底横梁焊接连接,通过底侧梁和底横梁设置在上下底板之间,在参与密封的同时提高了箱体底部的整体稳定性,进一步地为避免与底侧梁垂直连接的多个底横梁阻塞流体通道,又在“底横梁下面中央有一根隔离棒(25)将下底板(20)撑离底横梁(18)”,从而在底端梁下方“形成通道(26)”。由此可见,证据1、13或8均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未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同时也没有证据证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6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证据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6)权利要求7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侧壁、端壁与箱底的连接结构是:箱底的上底板(19)与内侧板(24)、内端板(17)由角焊缝密封,箱底的下底板(20)与外侧板(23)、外端板(16)都密封焊接连接在底侧梁(4)、底端梁(21)上,内侧板(24)、内端板(17)与底侧梁(4)、底端梁(21)之间有间隙,侧壁内的空间、端壁内的空间均与箱底内的空间相连通”。
  
  朗格公司主张从属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也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设计,其中证据1公开了双层结构,外壁3(相当于本专利的外侧板和外端板)焊接在支柱c、d(相当于本专利的底侧梁)和支柱j(相当于本专利的底端梁)上,而且内壁8与支柱c、d留有间隙,因此公开了权利要求7的全部附加技术特征。此外证据13公开了底侧梁和底横梁是常见结构,证据9公开了底板、侧板和端板焊接在集装箱式通用结构上,在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创造性。
  
  经查,证据1箱底与箱顶、侧壁和端壁均采用了以隔距件隔开的双层结构,支柱c、d(朗格公司认为其相当于本专利的底侧梁)以及支柱j均位于底板4(相当于本专利的下底板)的下方。
  
  证据13公开了标准集装箱的包括侧梁和端梁在内的常见结构,但其未公开双层底板的连接结构。
  
  证据9公开了一种单层式集装箱,其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该集装箱4根立柱焊接在角件竖端面上,8根横梁焊接在角件横端面上,构成集装箱式通用结构。然后将5块钢板4焊接安装在集装箱式通用结构的上下左右和后侧面上。
  
  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证据1支柱c、d(朗格公司认为其相当于本专利的底侧梁)以及支柱j均位于底板4(相当于本专利的下底板)的下方,因此由证据1的公开内容仅能得出其底板与支柱c、d连接、外壁与底板连接,而且从位置关系来看证据1中的内壁与支柱c、d之间由底板隔开,因此并不是两者“有间隙”(间隙通常指物体之间具有无阻隔的较小的距离);此外,证据13、9仅涉及单层集装箱,因此证据1、13、9至少均未公开权利要求7的特征“外侧板、外端板密封焊接连接在底侧梁、底端梁上,内侧板、内端板与底侧梁、底端梁之间有间隙”。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7的方案实际要解决的是大型集装箱式移动加油站的内外端板、侧板与上、下底板的稳定密封问题,本专利通过将底侧梁和底端梁焊接在上下底板之间,即外侧(端)板密封焊接在底侧(端)梁上部,下底板在密封焊接在底侧(端)梁靠下的部分,并使内侧板、内端板与底侧梁、底端梁之间留有间隙,使得底侧端梁和底端梁既参与上下底板密封又提供了稳定的底端部结构,同时保证侧壁、端壁空间与箱底连通。因此,证据1、13、9均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没有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同时也没有证据证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7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证据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7)权利要求8是权利要求3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在外端板(16)上有孔,接头(22)与外端板(16)密封焊接连接,接头(22)的内孔与外端板(16)上孔相通,使端壁内的空间与外面相连通,或者将接头(22)密封焊接在外侧板(23)上”。
  
  朗格公司主张从属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5或7公开,在引用的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创造性;
  
  经查,证据8公开了一种具有双臂结构的易燃可燃性液体存储罐,罐体是由内外双层罐壁构成,罐体的夹层空间为隔离层,报警传感器是监测隔离层的……如果以隔离层内压力变化作为防漏侦测方法,则可采用压力表或真空表进行检测,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从附图1可以看出,报警传感器至少部分地设置在罐体外层之外,而且在罐体外层必然有相应的孔以及连接报警传感器的接头。由此可见,证据7已经公开了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而且上述特征在证据7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专利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通过在双层结构的外层设置真空表以检测夹层是否泄漏。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2001年《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8)权利要求9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在箱形罐体(10)的内部壁面的侧壁和端壁上焊接有网格板条加固,并将两个侧壁和两个端壁拉紧”。
  
  朗格公司主张从属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3、10或17公开,其中证据3公开了一种内壁面焊接有网格板的罐体,证据10公开了在集装箱内胆焊接有纵向加强筋和横向加强筋,证据17公开了在储罐内壁设置加强板;在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9也不具备创造性。
  
  经查,证据3公开了一种圆筒状容器的支撑结构,并具体公开了:
  
  容器1具有三角形的支撑体2,该支撑体2由呈三角形配置的三个支撑板构成,还可以以两个支撑体2、2’朝向方向之间角度间隔地方式形成支撑结构。上述三角形支撑体的制作材料最好是铝或铝合金,三角形支撑体可以将所施加的负荷尽可能地向容器外壁的切线方向传递。
  
  证据10公开了一种运输热塑性材料的集装箱,在内胆3的内部纵向以及横向方向上焊接由纵向加强筋8和横向加强筋9,并在加强筋的下边开设有任意形状的孔,以便于热塑性材料受热流动。
  
  证据17公开了用于可燃和易燃液体的钢制地表储罐的安全标准,加强板必须通过间断或连续的方式焊接至储罐的壁,既可以至于储罐壁内,也可以置于储罐壁外。
  
  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本专利涉及集装箱式移动加油站箱体,其内层是通过两侧壁和两端壁焊接而成的大型方形箱体结构,并且在工作时承受较大的载荷,基于从属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本专利实际要解决的是如何对焊接组装而成的大型方形箱体内壁进一步加固的问题,本专利通过在内侧壁和内端壁上焊接的网格板条对内端板、内侧板以及底板起到整体加固作用,同时通过两内侧板和两内端板之间的拉紧板将这种焊接结构进一步加固,上述内容在本专利说明书第3页最后1段也有相应记载。对于证据3,其涉及一种圆筒状容器,采用了一个或两个三角形支撑板构成的支撑结构,根据证据3的整体技术方案可知,其通过在容器内壁设置三角形支撑板而将作用于壁面的径向力尽可能转化为切向力,从而避免外壁变形,所以该三角形支撑板结构和位置关系仅适用于如证据3的特定的一体圆筒状薄壁容器,而无法应用于集装箱式方形箱体结构,并且根据证据3的记载,该三角形支撑体优选采用铝或铝合金,由此可见,证据3的技术领域与本专利存在区别,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也无法将证据3的技术方案应用于集装箱式结构;此外,证据3也没有给出将侧壁拉紧的技术启示,所以证据3没有公开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也没有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对于证据10,由其整体方案可知,加强筋的下边还要开设有孔以便流体流动,因此所述纵向加强筋8和横向加强筋9仅仅是设置在内胆3的底部的加强件,而且从附图上看出所述加强筋均焊接在角件而非侧壁上,因此证据10没有公开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也没有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对于证据17,其仅仅公开了加强板可设置在壁内或壁外,其与证据9的技术方案并不相同,因为权利要求9的网格板条显然无法设置在壁外,所以证据17没有公开上述附加技术特征,也没有给出技术启示。综上所述,证据3、10、17均未公开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同时也没有证据证明上述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9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证据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基于上述理由,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18631号无效决定。
  
  朗格公司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18631号无效决定,在法定期限内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在一审诉讼程序中,朗格公司提交了名称为《钢质通用集装箱修理技术要求》(GB/T 12418-2001)的我国国家标准,其封面上标柱“2001-05-11发布 2002-01-01实施”。该证据未在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程序中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
  
  朗格公司在一审庭审中主张,除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5、6、7、9不具有创造性外,对第18631号决定的其余认定内容不持异议。
  
  以上事实,有本专利的专利文件、朗格公司在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程序中提交的相关证据、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18631号无效决定、朗格公司在一审诉讼程序中提交的证据以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专利复审委员会在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程序中针对作为无效宣告请求人的朗格公司提交的证据和无效理由进行审查,其作出第18631号无效决定的依据包括朗格公司提交的证据。
  
  朗格公司在一审诉讼程序中提交的《钢质通用集装箱修理技术要求》(GB/T 12418-2001)并非是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18631号无效决定的依据。朗格公司在一审诉讼程序中提交的《钢质通用集装箱修理技术要求》是我国的国家标准,其发布日期为2001年5月11日,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一审法院关于《钢质通用集装箱修理技术要求》发布日期晚于本专利的申请日的认定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朗格公司主张以《钢质通用集装箱修理技术要求》作为其在支持本案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程序及一审诉讼程序中提出的公知常识的证据。但是,专利复审委员会、金继华均未认可朗格公司所称的相关内容为公知常识,且也不认可其在本案无效宣告审查程序及一审诉讼程序中提出过上述关于涉及《钢质通用集装箱修理技术要求》的公知常识的主张。鉴于《钢质通用集装箱修理技术要求》是2001年5月11日即公开的国家标准,朗格公司应有能力在本案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程序中提交该证据,但其并未提交,其属于怠于行使权利,故一审法院对《钢质通用集装箱修理技术要求》不予采纳并无不妥
  
  朗格公司对一审判决中对本专利权利要求5、7的认定有异议,对于一审判决对本专利其它权利要求的认定无异议,本院经审查对此予以认定,并据此确认本案二审争议焦点是本专利权利要求5、7是否具备创造性。
  
  实用新型专利的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在判断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是否具备创造性时,应根据该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书、说明书、说明书附图等为基础,以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标准,将该项实用新型专利与现有技术进行对比后,作出评价。一审法院将本专利与记载现有技术的证据均进行了对比,据此对本专利是否具备创造性作出判断,经本院审查,一审法院对本专利创造性的评价方式和评价标准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专利涉及一种集装箱式移动加油站箱体,其中涉及的问题包括大型双层钢板而非一般单层板的端部密封问题。本专利权利要求5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端壁与侧壁之间的连接结构是外侧板(23)和内侧板(24)与外端板(16)和内端板(17),由内外角焊缝密封连接,在外侧板(23)与外端板(16)的外面还有包角柱(5)焊接连接”。
  
  其中明确限定了将“外侧板和内侧板与外端板和内端板”在端部通过“内外角焊缝”密封连接在一起。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本专利权利要求5和本专利说明书附图8以及说明书中记载的“外端板16和内端板17内的空间与内侧板24和外侧板23内的空间不直接相通”、“侧壁内的空间、端壁内的空间虽然不直接连通,但是都通过箱底内的空间而互相连通”等内容,可以得知本专利权利要求5记载了一种具体的双层板端部连接方式,其“外侧板和内侧板与外端板和内端板”在端部不仅采用了内外角焊,而且将外端板、外侧板、内端板、内侧板连接为一体,并且在外侧板和外端板的外面通过包角柱焊接连接,从而在保证实现双层箱体结构,并提供稳定可靠的端部连接。
  
  证据1并无公开端部具体连接结构,根据证据1附图2的记载,其端部为隔距件隔开的双层结构。证据12、13、14均是涉及单层钢板的一般的角焊方式,未涉及上述双层板在端部的具体连接结构。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阅读证据1、12、13、14、17可知,上述证据均未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根据朗格公司在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程序中提交的证据,也不能证明本专利权利要求5的上述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一审法院、专利复审委员会认定本专利权利要求5并具备创造性并无不当。
  
  专利复审委员会在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程序中根据本专利权利要求5记载的内容,结合本专利中“外端板16和内端板17内的空间与内侧板24和外侧板23内的空间不直接相通”的记载以及本专利说明书相关附图,认定本专利权利要求5附加技术特征“端壁和侧壁之间的连接结构是外侧板和内侧板与外端板和内端板由内外角焊缝密封连接”所限定的将“外侧板和内侧板与外端板和内端板”在端部通过“内外角焊缝”密封连接在一起的技术方案的作法并未违反相关规定。
  
  本专利权利要求7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侧壁、端壁与箱底的连接结构是:箱底的上底板(19)与内侧板(24)、内端板(17)由角焊缝密封,箱底的下底板(20)与外侧板(23)、外端板(16)都密封焊接连接在底侧梁(4)、底端梁(21)上,内侧板(24)、内端板(17)与底侧梁(4)、底端梁(21)之间有间隙,侧壁内的空间、端壁内的空间均与箱底内的空间相连通”。
  
  根据证据1的记载,其公开了如下技术方案:箱底与箱顶、侧壁和端壁均采用了以隔距件隔开的双层结构,支柱c、d(朗格公司认为其相当于本专利的底侧梁)以及支柱j均位于底板4(相当于本专利的下底板)的下方。证据13公开了标准集装箱的包括侧梁和端梁在内的常见结构,但未公开双层底板的连接结构。证据9记载的是一种单层式集装箱,其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该集装箱4根立柱焊接在角件竖端面上,8根横梁焊接在角件横端面上,构成集装箱式通用结构。然后将5块钢板4焊接安装在集装箱式通用结构的上下左右和后侧面上。
  
  由于证据1记载的支柱c、d以及支柱j均位于底板4(相当于本专利的下底板)的下方,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阅读证据1仅能得出其底板与支柱c、d连接、外壁与底板连接的结论,而且从位置关系来看证据1中的内壁与支柱c、d之间由底板隔开,故两者并非“有间隙”。证据13、9仅涉及单层集装箱,因此,证据1、13、9至少均未公开权利要求7的技术特征“外侧板、外端板密封焊接连接在底侧梁、底端梁上,内侧板、内端板与底侧梁、底端梁之间有间隙”,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阅读上述证据也不能得到相应的技术启示。本案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程序中的证据,也不能证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一审法院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7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证据具备创造性的认定并无不当。
  
  综上,朗格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
  
  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张家港朗格重工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张家港朗格重工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刘 辉
  
  代理审判员 石必胜
  
  代理审判员 陶 钧
  
  二Ο一三 年 三 月 十四 日
  
  书 记 员 耿巍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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