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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遗嘱见证]律师出具见证书后不能担任见证一方的委托代理人 |
关键词:南京律师,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遗嘱 |
案情简介
李明(化名,下同)与刘芳于未婚同居期间生育一子李强。后二人因故未结婚而决定分手,并就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及小孩李强的抚养问题达成一致协议,委托刘律师为达成的协议进行见证。刘律师为二人出具了律师见证书。然李明未履行协议的约定,刘芳向法院提起诉讼,并委托刘律师作为其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
争点问题
刘律师为李明、刘芳出具律师见证书后,能否再担任刘芳的委托代理人?
问题分析
笔者认为,答案是否定的。
律师见证,是指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律师作为见证人,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对某一法律行为或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的见证。律师见证属于民事诉讼证据种类中的证人证言。无疑,律师作为见证人就属于证人。律师同时担任同一案件的证人和委托代理人,有以下不利后果:
其一,将导致证人证言的证明力减弱,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根据《律师法》的相关规定,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应当充分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根据法律的规定完成委托事项,维护委托人的利益。委托人与代理人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此时该代理人又作为证人出具的证言因有维护委托人的利益之嫌,其真实性会大打折扣,证明力就会大大减小,从而影响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其二,有违职业道德。律师接受双方当事人的委托,作为双方当事人某一法律行为或事实的见证人,意味着律师担任了监督双方履行协议的角色,具有监督双方履行协议的义务。当双方就协议内容发生纠纷时,律师作为证人应出庭作证,还原事实真相。作为证人的律师如又担任一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将失信于另一方当事人,使另一方当事人的权利得不到保障。这亦是侵害作为共同委托人之一的另一方当事人权利的行为,有违律师的职业道德。
综上,律师作为见证者见证了双方的某一法律行为或事实,不能再担任其中一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
文章出处:立案庭
分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前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但是,对见证律师在经办见证案件时,是否可以出任诉讼代理人问题,无论是诉讼法还是律师法均未作出规定。
经过律师见证的合同、遗嘱等法律文件往往是决定案件的关键性依据,例如遗嘱见证,遗嘱继承纠纷的关键就是遗嘱是否真实有效,有效则按照遗嘱继承,无效则发生发生法定继承,这样,如果见证律师出任诉讼代理人,那样就会出现即是证人又是诉讼代理人的双重身份,而诉讼代理人的作用就是要根据见证文件的内容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律师作用要贯彻案件审理的全部过程,而作为证人是不能出庭参加本案的全部诉讼活动,只能就见证的内容是否真实有效出庭说明。见证律师和证人的身份是不能同时具备的。如果当事人对律师见证有异议,可以要求法院要求见证律师作为见证人出庭作证,这样,如果见证律师是诉讼代理人,则于证人的身份不符,势必要与当事人解除代理关系,转做证人身份。
尽管没有关于律师回避的强制性规定,但是,从我个人观点,为了更好的维护当事人利益,如果选择了做见证律师,那样遇到委托当事人依据见证文书提起的诉讼,见证律师就应当以与案件有厉害关系为由不能再担任诉讼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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