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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不能对外转让股权,是否有效
关键词:南京律师咨询,南京律师事务所,南京股权转让
  【案情回放】

  某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8月29日,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00万元,股东为姚某、张某和陈某,其中姚某出资80万元占公司股权的40%,张某和陈某各出资60万元各占公司股权的30%。姚某任职公司总经理兼法定代表人,张某任职行政经理,陈某任职业务经理。公司章程规定:股东必须在本公司任职,如股东离开公司,则必须要将股权转让给其他股东或者在取得其他股东一致同意的情况下将股权转让给第三人,否则不得转让。公司成立一年多以来运营状况一直不理想,陈某想从公司离职。2011年2月18日,陈某向公司提出辞职,并欲将其所持有公司的30%股权转让给姚某和陈某,姚某和张某明确表示拒绝受让,并希望陈某能留在公司。后陈某联系到朋友冯某,冯某愿意受让陈某的股权,双方签订了一份《股权转让协议》,姚某和张某在得知后对此明确表示反对,也不同意受让陈某的股权。在多次协商均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冯某将姚某和张某告上法院,要求确认《股权转让协议》有效,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配合办理变更手续,请问本案如何处理?

  【律师说法】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章程对股权转让的限制是否有效?2.陈某能否将其股权转让给冯某?

  律师认为:某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章程将股权对外转让规定为其他股东全部同意、否则不得转让,这一规定导致的结果是实质性剥夺股东转让股权的通道,可能将股东“困死”在公司,变相剥夺了股东的股权转让权,更无相应的救济措施,违背了股权自由转让的基本立法本意,应当无效。由于章程中关于股权对外转让的规定无效,姚某和张某既不同意受让陈某的股权,也不同意陈某转让股权,应当视为其同意陈某转让股权,故陈某和冯某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应当是合法有效的,公司有义务配合办理股东变更手续。

  【法律分析】

  公司章程规定,不允许股东对外转让股权,该条款到底是有效还是无效的?

  这主要取决于《公司法》72条中间两款是任意性规则还是强制性规则,如果是强制性规则则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的限制是无效的,如果是任意性规则那么章程对股权转让的限制是有效的,笔者认为《公司法》第72条中间两款是强制性规则,理由如下:

  1,从语义的角度,该条款使用了“应”、“应当”两个具有强制性色彩的用语。在有限责任公司的运营过程中,股权对外转让对于公司而言意义重大。由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运营往往是建立在公司股东之间相互熟识、彼此信赖的基础上,第三人的加入势必会影响股东之间的稳定和长期合作,但是股权具备财产性权利的特征决定其是可以自由交易的。正是考虑到股权对外转让所涉及的复杂问题,法律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对外转让作出了特别规定。根据《公司法》第72条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据此,法律既尊重了股东的自主权,又适应了股东和公司个性化的需要,即股东有权在公司章程中对股权转让作出限制性的规定。但这并不意味着公司章程可以绝对任意限制股权转让,对股权转让的限制不应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及立法本意,否则应当认定章程规定无效。

  2,从立法的目的出发,《公司法》许多强制性条款的出现是强调国家意志的干预,弥补公司自治的缺陷,如果允许公司章程对股权对外转让的规定效力高于《公司法》的规定,那么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的股东会完全有可能在章程中制定对大股东非常有利的股权转让条款,从而损害小股东的合法利益,导致公司权力的失衡,也就是说这个章程此时不是当事人意思的自治,而是某些大股东主导公司控制权的借口而已,另外从公平角度出发,试想一下,如果让公司以外的第三人遵守自己并未参与制定的公司章程显然是不公平的。

  3,从市场经济的特征出发,通过强制性的规定允许公司股权的对外的转让,可以增加股东投资的流动性,股权作为一种财产性权利只有在流通中才能实现其利益的最大化,而且资源的优化配置也依赖于财产的自由流通。《公司法》第72条是对公司人和性和财产流通性的协调和折中,也就说该条款的制度安排在考虑到保护公司人和性的同时也保持了财产的流通性。因此《公司法》第72条中间两款款是公司股权对外转让的底线,公司章程只可以在该二款的基础之上作出规定。

  【法律条文】

  附:《公司法》第七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 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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