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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律师观点】企业一把手的铁窗权利:黄光裕狱中掌控国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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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贺丹在接受中国新闻周刊网记者采访时表示,如果他是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公司法规定,比如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侵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等罪被判处刑罚,他的职务要马上被解除。但是,他的民事权利并没有被剥夺,比如他还是公司的股东,具有签署公司文件的权利。

  但贺丹还同时强调,严格地说,对于企业家的民事权利如何行使,目前法律并没有严格界定,就是说“法律没有说你在监狱里可以签公司文件,也没有说你在监狱里不可以签文件。

  而正是这种“模棱两可”的法律现实,使得入狱企业家在行使民事权利时变得极为艰难。企业家涉及犯罪,多数会遭受羁押,一般而言,未判决之前,会关押在看守所;判决生效之后,则转押至监狱系统。按照中国刑事司法体制,无论是在看守所还是在监狱,尽管法律未明确表明此时的企业家不能行使民事权利,但真要行使,又比登天还难。

  据悉,企业家的民事权利包括姓名名誉、财产权、继承权、抚养权、赡养义务、债权债务,以及一些特殊的权利,包括公司的股权、在董事会和股东会的表决权、对企业的管理权以及应该获得的收益权,前者涉及企业家个人利益,后者事关企业生死存亡。

  (二)企业家入狱成企业“梦魇”

  一直以来,在中国,企业家一旦卷入刑事案件,即便只是吸毒、交通肇事这类与企业没有任何关联的犯罪行为,通常也就是企业噩梦的开始。

  据报道,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刘俊海见识过这种“模棱两可”的危害。他讲述了这样一个案例:某公司内部股东之间发生冲突,一方故意使坏,从而达到对董事长采取临时拘留措施的目的,轻而易举的就实现了公司内部控制权非正常变动。等到这位被刑事拘留的董事长被查明并不构成犯罪后,再回到公司,发现董事长的位置已经没有了。

  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志友也提到他曾代理过一个案件。他代理的这位民营企业家兴办了一家“贵族学校”--高收费的私立学校,在办学期间,企业家挪用“贵族学校”的钱去修建了一栋写字楼。“后来资金链出了问题,企业家被查处,人被抓起来后,他问我,都已经这样了,可不可以把写字楼拍卖掉,拿拍卖款去还学校的钱,这样学校也就可以正常运行了。

  这名企业家不会料到,他完全“失算”了。公安机关没有答应。因为多次求情,且“贵族学校”大量师生、学生家长开始上访,政府会同公安部门一同寻找有无快速解决问题的方案。“后来法院、检察院的工作人员也来了,但是,开会的结果是不能拍卖,因为在刑事案件判决之前,谁都无法承担拍卖掉的责任,法律没有这个特例。

  快速解决的方案随之流产。案件审结后,政府拿出了几千万人民币作为补偿,把“贵族学校”的学生和老师分流到其他学校,“贵族学校”随之关张。而这名企业家也被判处了十余年有期徒刑。赵志友对此极度失望,因为他事后发现,企业家投资的写字楼,其实是非常好的地段,“当时拍卖掉的话,追回的钱可以把学校的资金窟窿填上,企业家也能换来量刑从轻、减轻的可能。

  然而目前,这种状况在本质上依旧并没有得到有效改善,并且潜藏着一定的风险危机。

  据贺丹介绍,如果涉刑企业家在看守所内,在案件侦查期间,只有为他辩护的刑事律师能够见他,因此,在现实中,辩护律师在会见时,会带两类文件,一类是涉及刑事案件的,一类是涉及公司的,比如公司在此期间的重要资产处置等重大决策事项。到了案件由检察院起诉的阶段,不仅可以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也可以委托其他辩护人。其他作辩护人,经过法院、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和在押企业家会见和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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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这种行为也存在风险。赵志友在接受《民主与法制时报》采访时认为,让涉刑企业家行使民事权利的场合,一般都经过律师的反复斡旋,而这个企业本身,一般也是因为涉及较多债权人、大量员工,加之政府出面交涉,最终才落实下来。赵志友称,这样的处理办法,“是没有制度保障的办法。

  而没有制度保障,就意味着想行使民事权利的时候,被公检法以法律没有规定拒绝的可能性非常大。“不同的司法机关、司法人员、羁押场所有不同的理解和处置的方法,他们觉得有风险,就完全可能不同意企业家行使民事权利,这说明这件事带有不确定性。”赵志友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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