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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刑事辩护律师:为一名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件的被告缓刑辩护
关键词:南京刑事律师,南京律师事务所,南京刑事辩护律师

  叶某于2012年4月19日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淮安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执行逮捕。2012年8月22日,我所张志华、衡大勇两位律师接受叶某家人的委托,为叶某提供法律帮助和辩护。

  补充侦查阶段,两位律师了解了案情及叶某家庭情况,并在看守所会见了叶某,两律师根据法律规定及叶某的家庭情况,向侦查机关呈送了法律分析意见,同时认为叶某符合取保候审的法定条件,为叶某向侦查机关申请取保候审。侦查机关经审查后采纳了律师意见、同意了取保候审申请,并于2012年9月29日为叶某办理了取保候审,使得叶某及其家人乐享中秋团圆之喜。

  2012年10月11日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指控叶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先后晋升经理、高级经理级别,历任总管、教育配合总监、自律配合总监、教育总监、湖州地区区长等职务,直接下线总人数在30人以上,获利20多万元。

  张、衡两位律师经过查阅本案材料,为叶某作出罪轻辩护,认为叶某在传销组织中仅起到次要、辅助的作用;是受到欺骗进入传销组织,属于受害者;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不大;认罪、悔罪态度好,具有法定及酌定从宽处罚情节。最终,法院采纳辩护律师的意见,判决叶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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