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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法院诉讼指南】案件管辖(二)打行政官司应该到哪个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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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管辖(二)

  ――打行政官司应该到哪个法院

  1、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哪些第一审行政案件?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以下第一审行政案件:以国务院各部门、江苏省人民政府为被告且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应由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江苏省内的其他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2、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哪些第一审行政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以下第一审行政案件:

  (1)确认发明专利权的行政案件、海关处理的行政案件;(2)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行政案件,但以县、不设区的市、区人民政府名义颁发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除外;(3)被告为省级行政机关(厅、局、委、办等)的行政案件;(4)本辖区内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行政案件;(5)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行政案件;(6)本辖区内其他重大、复杂的行政案件。

  3、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哪些第一审行政案件?

  除高级、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外,其他第一审行政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

  4、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针对哪些具体行政行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江苏法院诉讼指南( 二)(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5、哪些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5)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6)行政机关根据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实施的行为,但行政机关在协助执行时扩大范围或违法采取措施造成损害的除外;(7)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8)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9)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10)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6、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针对江苏省人民政府的哪些具体行政行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1)省人民政府作出和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2)省人民政府作出的不予受理、终止行政复议决定;(3)省人民政府作出的涉及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行为;(4)省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作出的行政裁决行为;(5)省人民政府在法定期限内拒绝复议、不予答复或者其他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6)省人民政府作出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7、当事人以江苏省人民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在哪些情形下,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针对省人民政府作出的信访答复、复查、复核意见提起的行政诉讼;(2)针对省人民政府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信访请求不予答复提起的行政诉讼;(3)针对省人民政府作出的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收土地的决定,以及据此决定作出的确认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提起的行政诉讼;(4)针对法律规定的其他由省人民政府作出的最终裁决提起的行政诉讼;(5)针对省人民政府作出的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以及其他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6)原告主体资格不符合的;(7)超过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的;(8)其他明显不符合行政诉讼立案条件的。

  8、如何确定自己的行政案件应由哪个地区的人民法院受理?

  一般来讲,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

  经复议的案件,如果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既可以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

  对行政机关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或处罚不服,或者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既对人身又对财产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被扣押或者没收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上述行为均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既可以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也可以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

  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

  9、涉及不动产的行政案件由哪个人民法院受理?

  行政机关确定不动产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政案件以及收回土地使用权等直接针对不动产权属的行政行为引发的行政案件,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

  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虽然涉及不动产,但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

  (1)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涉及不动产但不直接针对不动产的所有权、使用权等权属的案件;(2)因不动产建设许可所引发的案件;(3)集体土地被依法批准征收、征用后,在公告、组织实施过程中作出的行政行为所引发的案件;(4)因房屋拆迁许可、拆迁裁决等行政行为所引发的案件;(5)因不动产引发的行政复议中,复议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中止复议、终止复议引发的案件;(6)要求行政机关履行涉及不动产的法定职责的案件。

  10、对人民法院受理涉及自己的行政案件有不同意见怎么办?

  如果被告认为受理行政案件的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应当在接到应诉通知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应当裁定驳回被告的申请。

  注:

  1、上述内容来源: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江苏法院诉讼指南(修订版)》的通知,文号:苏高法电〔2013〕879 号

  2、颁布以及引用上述文件,目的在于为人民群众的诉讼活动提供必要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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