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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审判摘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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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审判摘要(二)

  一、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诉许兴兵故意伤害案(2009-03)

  【裁判摘要】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是指非法拘禁行为本身致被害人重伤、死亡(包括被害人自伤、自杀),行为人对该重伤,死亡结果是由于过失,此为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犯;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是指行为人在非法拘禁构成中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行为人主管上是出于故意,应按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此为非法拘禁罪的转化犯。

  二、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诉李春元等绑架案(2009-03)

  【裁判摘要】行为人在实施抢劫的过程中,为勒索财物胁持其中一受害人,让另一受害人拿钱赎人,其行为性质发生变化,属于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应以绑架罪追究刑事责任。

  三、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检察院诉邹开阳滥用职权案(2009-03)

  【裁判摘要】行为人违反相关规定,将农保基金所购买的国债进行委托理财等风险投资,咋成损失的,应以滥用职权罪处罚。

  四、刘雷诉汪维剑等、天安保险盐城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2009-03)

  【裁判摘要】投保人通过保险公司正式设立的营业部购买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营销部营销人员为侵吞保费将自己伪造的内容和形式与真保单完全一致的假保单填写理由相信其购买的保险是真的,保单的内容也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营业部的行为应当视为保险公司的行为。因此,虽然投保人持有的保单是假的,但并不能据此免除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五、骆维坦、史如红、骆雪芹、骆善威诉王大江雇员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2009-03)

  【裁判摘要】因雇主责任为替代责任,且系严格责任,故雇佣关系的不适当认定,会导致他人权益受到损害。证明雇佣关系成立的举证责任,应当由主张形成雇佣关系的一方当事人负担。认定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否为雇佣关系,不仅要审查有关书面证据,还要结合交易场所、交易习惯和社会生活实际,考察雇佣关系与合同关系的区别,以判断是否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工作时间、范围及内容等方面的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

  六、阿法拉阀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诉高春秀劳动合同纠纷案(2009-03)

  【裁判摘要】公司因生产经营的重大调整将其一个生产部门分出再投资设立一个子公司属于公司的分立。如被分出部门的职工不同意按原合同条款及工资福利待遇变更劳动合同主体到新成立的公司工作,在不存在法律明确规定的用人单位不得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情形的前提下,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七、齐闻天诉百度酒吧侵犯姓名权案(2009-03)

  【裁判摘要】单位为员工投保的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属于人身保险性质,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赔偿金应当归受益人即归个人所有,单位无权领取保险赔偿金以抵偿单位为员工垫付的医药费。在未经员工许可或授权的情况下,单位假冒其签名领取保险赔偿金的行为主要过程对他人财产权的侵害,也构成了对他人姓名权的侵害。

  八、历燕、董明诉淮安市第一人民医院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2009-03)

  【裁判摘要】父母有优生优育的权利。医院依法依约为孕妇提供的胎儿检查服务属于医学检查。在此种服务中由于医院的过错使父母丧失选举机会并使畸形儿产生造成父母损害的,医院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九、范丽娟诉周英、广州市康俪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美容服务合同纠纷案(2009-03)

  【裁判摘要】消费者受欺诈接受美容过程中造成了人身损害,消费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人身损害赔偿,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请求双倍返还美容服务费用。实施未经国家批准的手术美容项目应直接视为消费者的欺诈。服务提供者违法创设美容项目的,相关行政机关仍可依法查处,这与消费者的侵权损害赔偿请求不相矛盾。

  十、苗克华诉东海县顺泰酒精厂有限公司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2009-03)

  【裁判摘要】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加害人之排污行为虽经环保行政部门的批准,抑或缴纳排污费用,但因其仅属于行政法意义上的污染总量控制及治理而实施的行政管理,故其不能成为民事侵权损害赔偿中当然的免责事由。

  十一、 史海根诉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2009-03)

  【裁判摘要】被挂靠单位作为名义投保人,挂靠人作为实际车主、实际投保人,均具有保险利益。保险车辆未按期进行年检,保险公司明知或应知,而保险车辆致人损害发生赔偿请求的,保险公司就未年检提出的抗辩无效。肇事驾驶员驾车驾离现场并不等同于“逃离事故现场”。企业正常自用写于登记车主自用行为之间差异不属于保险条款所约定的改变营业运输方式,也没有导致危险程度的增加,保险公司不能据此主张免责。

  十二、 苏州信联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诉吴江市震宇贸易有限公司等担保追纠纷案(2009-03)

  【裁判摘要】保证合同中另行约定的违约条款会导致保证人承担的责任超出主债务范围,违反保证债务的从属性原理,进而导致保证人最终无法向主债务人进行追偿;同时,债权人会因该条款而重复获利,违反公平原则。因此,保证合同另行约定的违约金条款约定认定为无效。

  十三、 里下河地区农科所诉天补农资公司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2009-03)

  【裁判摘要】权利用尽原则是指权利人、商标权人或者著作权等权利人制造或者许可他人制造的权利出售后,他人再使用或销售产品的行为因属于对其财产的行使不构成侵权,这是对于知识产权和他人财产权利的一种科学界分。植物新品种权制度作为知识产权领域较新的一种制度,同样存在权利用尽问题,即植物新品种权人销售的或经其同意销售的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售出后,其包括专有销售权在内的知识产权即告“用尽”,他人在市场上合法取得作为商品的植物新品种繁殖材料后再进行销售或者使用的,则不构成侵权。

  十四、 蒋士忠与张连松、余伟因仲裁确认的隐名股东申请解除对显名股东名下股权查封措施复议案(2009-03)

  【裁判摘要】股权在性质上不仅体现为股东的资格和地位,也是一种使用权,其转让应履行《公司法》规定的程序。股权的内部转让或者隐名股东关系不能对抗显名股东的债权人。仲裁的前提是当事人自愿将财产权利归属争议提交仲裁机构解决,仲裁机构的裁决对争议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但是仲裁结果不能约束其案外人,更不能对抗人民法院对生效裁判文书的执行。

  十五、 周明武贩卖、运输毒品案(2009-03)

  【裁判摘要】我国刑法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而且刑法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 50克以上的,处15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进一步说明这几类毒品的危害性。本案被告人第一次贩卖25克甲基苯丙胺后,为谋取暴利又购买1000克运输到无锡贩卖,虽然大部分毒品被缴获,但其犯罪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极大,依法应予以严惩。

  十六、 陈迎潮诉江苏省珠江物业发展中心山水大酒店服务合同纠纷案(2009-03)

  【裁判摘要】一、住客在宾馆住宿,双方形成服务合同关系。宾馆有义务在合理限度内位顾客提供安全保障,如果因其未履行或者未适当履行该法定义务,导致顾客人身或者财产损害,宾馆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所谓“相应”,应根据该义务未履行或者未适当履行对于损害原因力的大小、住客自身过错有无及程度等加以判别确认。二、当宾馆违反其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住客人身或者财产受到损害时,构成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住客享有多重请求权的基础,其即可以选择适用《合同法》主张违反合同附随义务的违约责任,也可以选择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主张侵权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的经营者对消费者的责任为侵权行为与违约责任的竞合,亦可以成为当事人的请求权的基础。

  十七、 丁厚宝诉宝应县环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2009-03)

  【裁判摘要】房地产开发商同意或者认可承建方以开发商的名义与他人订立商品房预售协议符合表见代理条件的,应认定为表见代理。表见代理人与购买人签订的《商品房订购协议书》内容符合合同履行要求的应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即为本约,而非预约。表见代理人又将该房屋代理出卖给第三人,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有权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房款及利息,并赔偿可得利益。

  十八、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诉罗昀、黄钟等传播淫秽物品牟利、传播淫秽物品案(2009-04)

  【裁判摘要】行为人伙同他人以牟利为目的,通过境外服务器开设中文淫秽网站,设置、提供广告代理、VIP会员等收费项目,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电子信息,通过收取会员费、广告收入等方式获利,其行为应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论处,并按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所确立的淫秽信息点击量等标准定罪量刑,行为人获利多寡、获利用途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三十四、明旭诉如皋市城镇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戴薇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侵权纠纷案(2009-04)

  【裁判摘要】界定区分所有建筑物的共有部分应从建筑物的自然物理属性和功能用途两个方面综合把握。既要注意到共有部分在构造、使用上具有非独立性,也要注意到共有部分对全体或部分业主在功能与用途上的公共性、共用性。共有部分所有权的取得不以分摊了共有部分面积及支付对价为前提,只要区分所有人取得了专有部分所有权即同时取得共有部分共有权和成员权。建筑物的共有权与专有权密切相关,其既不能请求分割,也不能单独让与,并且依附于专有权。

  三十五、陆荣诉张兴利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2009-04)

  【裁判摘要】同居,虽然不能形成合法的婚姻家庭关系,但同居者作为共同生活、劳作,分享共同劳动成果的一员,应共同分担劳动的风险。其在共同劳动中,受到损害请求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根据公平原则,兼顾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判决给予相应赔偿。

  三十六、陆永兴诉薛仲良肖像侵权纠纷案(2009-04)

  【裁判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未经肖像权人同意,利用技术手段分割、置换有他人肖像的合影照片并加以利用的,破坏了他人肖像的完整性和关联性,应认定为非法使用他人肖像,构成肖像侵权行为。

  三十七、邹汉英诉孙立根、刘珍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2009-04)

  【裁判摘要】公司法定代表人明知原告构成工伤并正在进行工伤等级鉴定的情况,在组织公司清算过程中,未考虑原告工伤等级鉴定后的待遇给付问题,从而给原告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应认定该行为构成重大过失并承担赔偿责任。作为清算组成员的其他股东在公司解散清算过程中,未尽到其应尽的责任,也应认定存在重大过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十八、 许洪高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江苏省宿迁市幸福路支行损害赔偿纠纷案(2009-04)

  【裁判摘要】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是我国金融机构实行的一项重要制度,对维护金融安全和交易安全等均有重要意义。银行应当负责对存款人开户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查。对持他人身份证开立个人存款账户,银行应恪尽谨慎合理的审查义务。如果没有尽到谨慎合理的审查义务导致储户产生损失的,应当对储户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十九、 杭州铸邦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建湖县新星不锈钢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案(2009-04)

  【裁判摘要】1、生产者有保证其生产的产品不存在缺陷的法定义务。产品不得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应当符合该标准。因产品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得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不得以买卖合同中有关于产品质量检验或检验期的约定主张免除产品责任。

  2、销售者有保证其销售的产品不存在缺陷的法定义务。如果产品缺陷是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向使用者承担了产品责任后,在向生产者追偿时应当根据自己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

  3、产品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关于产品质量的规定,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使用者除对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要求赔偿,还可以主张销售者、生产者对缺陷产品承担退货、更换等合同责任。

  四十、 陈华诉徐州市零距离计算机服务有限公司维修服务合同纠纷案(2009-04)

  【裁判摘要】作为承揽人的电脑维修公司,在为定作人维修电脑的过程中,因过错将定作人的电脑硬盘格式化,致使定作人存储在硬盘中的自己及学生的论文资料、教学资料等大量数据资料丢失、损坏,无法恢复。当这些资料对原告具有特定的价值和意义时,定作人因此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依法应予支持。

  四十一、盐城市精锋五交化公司诉广东格兰仕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代理销售合同纠纷案(2009-04)

  【裁判摘要】代理销售合同中,约定破损产品不予退货,该约定中的“破损”应依合同目的作出合理解释,外包装的破损、展示品外观的轻微变化等并不影响产品的质量,故不属于破损产品,不应作为拒绝退货的理由。

  四十二、杨昀诉胡昆、张庆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2009-04)

  【裁判摘要】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但当事人如果有相反证据足以证明不动产登记错误,法院应当根据该证据作出与不动产权属证书的记载相反的事实认定。不动产权属证书取得于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并不必然能够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四十三、朱长军、高开银诉刘苏燕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2009-04)

  【裁判摘要】行为人在作出意思表示时,对涉及合同法律效果的重要事项存在认识上的显著缺陷,导致表示行为与效果意思不一致,合同的履行将使行为人受到重大损失以至于根本达不到缔约的目的,在此情况下,应当依法认定该合同为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可依《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要求变更或者撤销。

  四十四、 溧阳市羚羊运输有限公司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溧阳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2009-04)

  【裁判摘要】判断投保车辆是否已经修理、保养结束,不在于投保车辆是否仍处于维修场所,关键在于其是否修理、保养完毕并且已交付投保人。对于交付则不能机械的地拘泥于是否办理正式的提车手续,应根据实际情况来具体分析,进而认定保险公司可否依合同条款免责。

  四十五、田更生诉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2009-04)

  【裁判摘要】投保的车辆在维修期间,维修方因维修需要驾驶安全性符合要求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保险人应该依据生效的保险合同履行理赔义务。向保险人主张理赔责任的主体应该是投保人允许的本车维修中的合法驾驶人,保险人以与维修人员之间没有保险合同关系为由,请求驳回起诉的主张不能成立。

  四十六、加利电子(无锡)有限公司诉平安保险无锡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2009-04)

  【裁判摘要】保险合同中的格式条款如果属于“免除保险公司责任,排除被保险人的主要权利”的情形,虽然保险公司已根据《保险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但因违背公平原则,仍应根据《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认定该条款无效。

  四十七、海口南青集装箱班轮有限公司诉江阴市金盛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案(2009-04)

  【裁判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承运人队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四十八、徐建华诉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政府行政信息公开及行政赔偿案(2009-04)

  【裁判摘要】信息公开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政府法定义务。信息公开的基本原则是以公开为常态,以不公开为例外。公民因生产、生活、科研等需要可以依法申请公开相关信息。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但法院经审查认为信息并不符合不公开条件的,应判令行政机关依法公开。

  来源:快马一脚的BLOG,http://blog.sina.com.cn/xujian9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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