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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审判摘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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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审判摘要(三)

  四十九、扬州市人民检察院诉杨绘春贪污、受贿、职务侵占案(2009-05)

  【裁判摘要】企业改制从评估基准日到改制完成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在此期间企业需要根据评估结果作出相应的人员补偿及安置、资产处置、股权设置、交易管理等方案并报有权部门批准。因此,评估基准日并不等同于改制完成日。在有权部门确定的财产交割日之前,企业性质并未实际发生改变,故审判中应以产权交割日作为财产性质改变的时间节点。

  五十、洪泽县人民检察院诉严登宝受贿案(2009-05)

  【裁判摘要】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积极作为或消极不作为的方式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购买其房屋的,差价部分应以受贿论处。

  五十一、阜宁县人民检察院诉杨志祥受贿、挪用公款案(2009-05)

  【裁判摘要】被告人就自己购买的房屋与行贿人、房地产开发商三方约定,由被告人支付部分购房款并取房屋,余款由行贿人支付的,即使行贿人尚未实际支付购房余款,但因购房余款的债务关系已经三方认可发生转移,故不影响被告人受贿既遂的成立。

  五十二、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检察院诉张令臣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2009-05)

  【裁判摘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保护的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随着经济的发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行为方式开始多样化。本案中行为人以超低价向公众推销产品,以不可能通过经营实现的高额回报为诱饵,通过签订供货合同的方式“预售”产品、吸纳巨额“货款”,属于变相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破坏了金融秩序,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五十三、王桂云诉无锡麦当劳餐厅食品有限公司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2009-05)

  【裁判摘要】消费者在使用商品时享有人身安全不受侵害的权利,这里的“使用”是指正常使用。消费者在使用商品时亦负有注意义务,但此种注意义务是建立在公众应当对该产品及其安全质量的合理认知基础之上的,否则不能认定为消费者的过错。

  五十四、郭懿诉江苏益丰大药房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2009-05)

  【裁判摘要】尚未获得毕业证书的准毕业生以就业为目的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并在双方平等自愿的合意基础上签订劳动合同应当认定双方形成劳动关系。

  五十五、 中国联通有限公司宿迁市分公司诉陈良芹、王正等事实劳动争议纠纷案(2009-05)

  【裁判摘要】认定当事人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必须审查双方在劳动问题上是否具有从属性,这是区分劳动合同关系与其他民事合同的最本质的特征。代理业务合作协议不能改变双方之间的平等主体地位,因而不属于事实劳动关系。

  五十六、常州奥林匹克花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常州奥林匹克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物业管理合同纠纷案(2009-05)

  【裁判摘要】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已竣工但尚未出售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应由建设单位交纳。但在未使用物业的情况下,如果按照使用物业收取物业管理费明显有失公平。鉴于物业公司此时也已开始履行一定义务,应依据公平原则确定物业管理费的收取。

  五十七、王盘石诉常州工业技术玻璃有限公司公司盈余分配权纠纷案(2009-05)

  【裁判摘要】公司的章程系全体股东对公司重大事项的约定。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公司章程就股东之间股权转让及股利分配等公司内部事项作出约定,对全体股东均有约束力。公司章程规定,股东因终止劳动合同、辞职、除名、开除等,其认购股份在离厂前应主动向厂内符合认购条件的职工转让,并从离厂之日起不再享受分红。依照该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职工股东主张享受离厂之后的分红,法院不予支持。

  五十八、蒋长俊诉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台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2009-05)

  【裁判摘要】保险公司未经保监会批准,改变其报批备案险种保险范围或减除自身赔付责任,投保人申请安照备案险种保险范围理赔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保险法精神和保险合同目的予以支持;投保人为被保险人投保了“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合同载明内容却是“被保险人驾驶本合同确认的机动车辆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本公司依约给付保险金”,但在车辆行驶过程中,为保证行车安全,副驾驶不仅需要换驾,亦需配合,也应属于合同条款中的“驾驶”。故不论副驾驶系属乘员还是驾驶,保险公司都不能免除其理赔责任。

  五十九、内蒙古小尾羊餐饮连锁有限公司诉常州市渔蒙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2009-05)

  【裁判摘要】被告在区域代理合同终止后,未经原告许可继续使用原告注册商标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同时,被告作为同类经营企业,其通过比较的方式直接贬低原告的服务质量,足以影响原告的商誉,该行为构成了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

  六十、南通顾艺印染有限公司诉南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复议案(2009-05)

  【裁判摘要】国务院《工伤保险条约》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其中,对“上下班途中”不应机械理解为职工上下班最近、最合理的唯一路线,还应从劳动立法侧重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精神出发,认可其必要和合理的可能路线选择。

  六十一、孟霆君诉上海天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委托理财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2009-05)

  【裁判摘要】委托理财合同中的受托人通过网络对委托人的理财账户进行操作,履行合同义务,双方当事人因此发生纠纷,明确此类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应正确确定合同履行地。委托理财合同属于双务合同,合同标的即委托理财账户中的款项,委托人将款项存入委托理财账户并将控制权交给受托人是履行其合同义务的行为。因此,委托理财账户的开设地应当作为合同的履行地,该账户开设地法院对此类纠纷具有管辖权。

  六十二、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检察院诉黄金益等票据诈骗案(2009-06)

  【裁判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的规定,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金融票据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票据诈骗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伪造金融票证,冒充真实、有效的金融凭证,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

  行为人自己或者委托他人伪造银行承兑汇票,以投资为由使用该伪造的票据骗取他人财产,数额特别巨大,构成票据诈骗罪;其伪造金融票证行为属于牵连犯,应当从一重罪处罚,以票据诈骗罪定罪量刑。

  六十三、江苏省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检察院诉覃承启等非法拘禁案(2009-06)

  【裁判摘要】传销是我国法律明文禁止的非法活动。在传销活动中,上线人员制订非法的管控措施,对新发展人员进行看控,虽然其目的是为了对其洗脑以有效发展下线,但如果限制和剥夺了他人人身自由的,属于非法拘禁。如造成人员重伤、死亡后果的,应依法加重处罚。

  六十四、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诉熊正良、杨泗松、周明吉故意伤害、高家锦妨碍作证案(2009-06)

  【裁判摘要】司法工作人员为获取所期待的供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实施伤害行为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应以故意伤害罪定罪量刑。本案中,受害人自身疾病造成的应激水平降低不是其死亡的直接原因,故不影响对被告人行为的定性。

  虽共同犯罪常见形态为事前有通谋的共犯,但如行为人明知他人正在实施犯罪,仍给予帮助或参与实施,即构成事中共犯。

  六十五、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检察院诉沈孝进、沈古成盗窃案(2009-06)

  【裁判摘要】采用骗术及乘其不意等手段,在被害人出示财物之际,又借机以假换真实施“调包”后撤离现场,该欺骗行为只是方便行为人接近财物从而乘其不备秘密换取获得财物,应构成盗窃罪。

  六十六、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诉王明之诈骗案(2009-06)

  【裁判摘要】行为人在征婚过程中通过虚构身份,取得对方的信任,在明知自身并无经济实力偿还的情况下,以各种虚构理由向对方借款,虽然向对方出具借条但实际并无偿还意图,应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构成诈骗罪。

  六十七、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诉成都共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孙显忠等侵犯著作权案(2009-06)

  【裁判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计算机软件,违法所得的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六十八、李建东、秦梅诉泗洪县水利工程处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2009-06)

  【裁判摘要】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医务从业人员违反规定向购药人出售限售药品,购药人用所购药品自杀身亡,应认定医务从业人员因过错造成他人伤亡并承担赔偿责任;受害人自身存在过错,应当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六十九、周强诉李苹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2009-06)

  【裁判摘要】虽尚未订立雇佣合同,但招工雇主指令雇佣对象为一定行为,以对其职务能力进行考察,在该行为中致第三人损害,由于侵权人系由考察人选任,考察行为是根据考察人的意志实施的,且与今后从事的职务活动具有关联性,同时考察人亦是该考察活动的利益归属者,基于法律政策、利益平衡等因素的考虑,应对该种考察活动作扩张理解,认定其为从事雇佣活动,以在制度层面合理分配当事人之间的责任。

  七十、张从能、杨凤英诉丁同林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2009-06)

  【裁判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不能确定实际侵害人,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共同危险行为人能够证明损害后果不是由其行为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该条款所谓赔偿责任系指其应担赔偿责任之份额,如果被侵权人自身亦有责任的,则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十一、蔡则顶、蔡则连诉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2009-06)

  【裁判摘要】事实上承担了对无配偶、子女老人赡养义务的人根据权利义务的对等原则,在其遭受侵害致死,且没有其他继承人的情况下,其可以作为赔偿权利人要求侵权人承担责任。

  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对案件以道路交通事故受理,并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条规定处境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认为交通事故现场已经变动,道路交通事故成因无法查清的情况下,应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查明的事实及可以认定交通事故情况的事实,并根据相关规定确定事故责任。

  七十二、胡建芳诉沈鹏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2009-06)

  【裁判摘要】受害人因道路交通事故而受伤,其后在医治过程中因医疗单位存在医疗缺陷导致二次在治疗的,二次治疗费用属于因一次治疗不当所产生的扩大损失,此费用应由存在医疗缺陷的医疗单位承担。

  七十三、张金贵诉南京市鼓楼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2009-06)

  【裁判摘要】在医疗损害赔偿诉讼中,医疗存在过失行为、医疗过失行为与损害结果间具有因果关系是构成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关键要件,也是当事人争议之所在。认定医疗机构是否有诊疗过失、是否已尽注意义务,不仅要审查诊疗手段是否符合常规,还要结合该医疗机构的医疗水准、现有医疗技术发展水平、当事人病症是否显著等因素综合判断。因医疗过失行为致使病人自身疾病发展的进程未得到延缓或者可能加速病人病情的发展,应认定医疗过失行为与损害后果间存在因果关系。

  七十四、金来艮诉朱露芹、朱庭玉婚约财产纠纷案(2009-06)

  【裁判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予以支持。按照一般习俗,彩礼不是交付给女方而是交付给女方的家庭,并由女方及其重要家庭成员接受并进而有女方家庭进行处分。在订立婚约前后过程中所交付的小额礼金、礼品,属赠与物,不属于彩礼。在婚约财产纠纷中返还彩礼的主体应不仅限于女方,还应包括接受彩礼的女方重要家庭成员;彩礼返还的具体数额也应根据双方是否同居、女方的陪嫁等情况加以确定。

  七十五、吴某某诉吴某、张某某否定亲子关系确认纠纷案(2009-06)

  【裁判摘要】父亲作为原告提起否定与未成年婚生子女亲子关系确认之诉的,应当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基础事实的存在。法院不能强制要求被告配合作出亲子鉴定,亦不得在无亲子鉴定的情形下违反婚姻实际作出否认的推定。在对这类案件的审理中应认真注意对未成年人和妇女合法权益的有效维护。

  七十六、蒋国华诉天宁法律服务所诉讼代理合同纠纷案(2009-06)

  【裁判摘要】当事人委托律师、法律工作者等参加诉讼,在委托合同履行完毕之后,提供法律服务的一方仍然负有关照合同相对方权利实现等相关附随义务。未履行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七十七、无锡市春江花园业主委员会诉上海陆家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物业管理纠纷案(2009-06)

  【裁判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共有部分在物业服务企业物业管理(包括前期物业管理)期间所产生的收益,应属全体业主所有,并主要用于补充小区业主的共益支出。物业服务企业对共有部分进行了经营管理的,可以享有一定比例的收益。

  七十八、杨珺诉东台市东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2009-06)

  【裁判摘要】我国合同法规定,买卖合同中,出卖人对出卖物负有瑕疵担保责任,这种责任的承担,不以出卖人有无过错为前提,而只以出卖物存在瑕疵为条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虽然施工设计文件经过有关部门审核且房屋经竣工验收合格,但这仅属对工程施工的管理规范要求,其并不能在民事诉讼中作为当然有效的抗辩事由,更不能对抗质量不合格事项的客观事实,因而其对未设置屋顶保温层等引起的温度裂缝之类瑕疵,仍应承担相关民事责任。

  七十九、庞洪玉等诉淮安市种苗公司、王国军买卖合同纠纷案(2009-06)

  【裁判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农作物种子实施细则》第七十一条的规定,经营未经审定种子或审定未通过品种的种子的,由农业主管部门根据情况轻重给予警告,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给使用者造成损失的,可责令赔偿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在种子质量纠纷中,应当合理分担案件待证事实的举证责任,由种子销售部门对农民使用其销售的种子与产生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如果种子销售部门举证不能,则应认定其有相应的因果关系,对农民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八十、宗煜诉戴洪华故意伤害案(2009-06)

  【裁判摘要】刑事自诉案件中,自诉人依法应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自己主张的成立。对自诉人提出的鉴定结论法院经审查认为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自诉人可申请重新鉴定。依据重新鉴定的结论不能认定被告人构成犯罪的,应判决被告人无罪。

  八十一、宜兴市海德电子有限公司等诉宜兴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纠纷案(2009-06)

  【裁判摘要】设计院在单方提供的委托设计合同格式文本中为己方设定限额赔偿责任条款,且在与建设单位签订设计合同时,未将该条款特别说明,应认定该条款为格式条款,由于该条款免除了设计院在超出设计费之外的赔偿责任,排除了建设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违反公平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应认定为无效。

  设计院在履行设计合同、施工单位在履行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过程中,因未按国家建设工程规范规定适当履行合同义务,使建设单位遭受工程质量事故损失,构成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建设方选择要求承担侵权责任的,法院应按侵权之诉进行审理。设计单位和施工方因无共同过错,且对于损害后果,原因力可以区分,应认定不构成共同侵权,按各自的过失责任及原因力比例承担按份赔偿责任。

  来源:快马一脚的BLOG,http://blog.sina.com.cn/xujian9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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