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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审判摘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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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审判摘要(四)

  1、胡磊、李权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以敲诈勒索虚拟网络游戏币案(2010-1)

  【裁判摘要】1、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和敲诈勒索犯罪构成手段和目的的牵连,应当适用从一重罪处罚的原则。2、网络游戏中的游戏币“银子”因为其已实际发生与金钱的交易,已经具备了商品的属性,它应当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财物。

  2、范茂生等与诉淮阴市电信局、淮阴市公路站未移走路中电杆至其撞伤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2010-1)

  【裁判摘要】物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积极主动地关注自身所有或者管理之物的相对变化状况及其对其人权利的影响,并对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后果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除非其能够证明自己对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其对部门法律法规、规章规范的是否遵循、怎样遵循,并不能作为外部权利人依民法通则对其提起民事侵权之诉时证明其自身没有过错的当然有效的抗辩理由。受害人自身也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3、韩方雷等诉沛县公路站、魏垂永等在道路上晒豆致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2010-01)

  【裁判摘要】公路系共同交通通道,任何人未经道路交通主管部门允许不得非法占用公路从事非交通事务。公路管理站作为国家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路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精神,全面履行自己的权利义务。行为人违反规定擅自占用道路晒农作物,公路管理部门未能全面履行义务,依法及时有效地予以巡查清理,两行为间接结合,致使他人因路面农作物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死亡,行为人和公路管理部门应根据其过错大小和原因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姚定珍等诉大荣公司等交警未能定责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2010-01)

  【裁判摘要】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在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价值,关系到案件事实的准确认定和当事人责任的合理分摊,但在一些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由于交警部门受到主客观条件的限制未能对事故的责任进行认定,法官就需根据对该起事故的现场图、现场勘查记录、当事人的成熟、证人证言、技术鉴定及检验结论的审查,结合庭审调查、当事人质证,查明事实,并依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和侵权责任相关法律规定,确认各方当事人的民事责任,并促进认定部门更好地履行法定职责。

  5、武警8690部队医院诉尹战学、天安保险公司代为求偿医疗治疗费纠纷案(2010-01)

  [裁判摘要]未名受害人在交通事故中受伤,经医疗机构抢救无效死亡,且无法找到其继承人时,赋予医疗机构相应的诉权以便诉请有关主体支付医疗费用,无论从理论上还是实务上来说都非常必要。但是郑洁适用“代位权”制度来认定医疗机构的原告资格,与法律、司法解释条文表述并不完全吻合。在此情况下,可对该类案件运用利益衡量及法律扩张解释等方法予以解决,以实现公正。侵权行为法生效后,此种情形可依该法相关条款处理。但本案在法律适用视为方法仍然具有指导和借鉴意义。

  6、王云飞诉施耐德电气(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2010-01)

  【裁判摘要】竞业禁止是指负有特定义务的劳动者从原用人单位离职后,在一定期间内部的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原用人单位有直接竞争关系的业务。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守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禁止条款,同时应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一定的竞业禁止经济补偿;未约定给予劳动者竞业禁止补偿、或者约定的竞业禁止补偿经济补偿数额过低,不符合相关规定的,该竞业禁止条款对劳动者不具有约束力。

  7、毅嘉电子(苏州)有限公司诉宋祖喜严重失职解除劳动合同争议纠纷案(2010-01)

  【裁判摘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本案中的劳动者作为该企业的部门负责人,应当以诚信、勤勉的态度履行职责。如果遇到部门所有员工在同一天请假的特殊情况,应当对下属员工的假期进行合理的调整,保证部门工作的正常开展;不能做到或者存在困难,可能影响部门正常工资哦的,也应当及时向企业上级部门领导汇报,而不是放任这种情况发生。故被告的行为,属于我国劳动法中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原告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8、倪丽琴持悬疑“借据”诉飞凤食品厂、杨雪明民间借贷纠纷(2010-01)

  【裁判摘要】由于利益关系和利益冲突的日趋复杂,以民间借贷形式出现的案件中出现不少赌博、讹诈、骗取、伪造、变造、胁迫等非法形式形成的不反映合真实借贷关系的“借据”,其中部分当事人或非法索取,或公然通过诉讼讹夺。反向依此类非法手段使他人失去合法借据企图违法消灭债权的与此亦属类同。故法院必须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恰当、充分运用证据规则合理分配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及抗辩举证责任,从而不为虚假的证据或者现象所困惑,有效发现事实的本来面目,做出正确的判决,以维护法律的公平与正义。如构成形式犯罪嫌疑的,应移送其他司法机关处理。

  9、朱正茂、中华环保联合会诉江阴港集装箱有限公司环境污染侵害公民权益纠纷案(2010-01)

  【裁判摘要】因生活环境受到污染侵害的公民、依法成立的环境保护组织非营利性组织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采取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等措施,以制止其侵权行为。

  10、李维祥诉李格梅继承权纠纷案(2010-01)

  【裁判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其本质特征是以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家庭为单位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家庭承包方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农户家庭,而不属于某一家庭成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属于个人财产,故不发生继承问题。除林地外的家庭承包,当承包农地的农户家庭中的一人或者几人死亡的,承包经营仍然以是以户为单位,承包地仍然由该农户的其他家庭成员继续承包经营;当承包经营农户的家庭成员全部死亡,由于承包经营权的取得是以集体成员权为基础,该土地承包经营权归于消灭,不能由该农户家庭成员的继承人继续承包经营,更不能作为该农户家庭成员的遗产处理。

  11、联众文化传媒公司诉新世纪投资公司“独家冠名”娱乐服务合同纠纷案(2010-01)

  【裁判摘要】依法协商成立的“独家冠名”协议,一方提供资金赞助,实现自身形象推广之目的,另一方获得资金赞助,实现有效开展某项活动之目的。双方均必须诚信履行协议,关注对方合同目的的实现。所谓“冠名”,无论从词义、文化亦或社会的角度均应当作出冠与其前、其上或者冠于前上,以便连读、以便凸显的理解,除非合同中对此理解作出明确的约定。

  12、刘炳华诉人保太仓支公司在交强险中优先赔付精神赔偿金保险合同纠纷案(2010-01)

  【裁判摘要】投保人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伤亡的情况下,由于交强险与第三者责任险并存,赔付时应在交强险中优先赔付精神损害赔偿金,商业三责险对交强险未能赔足的实际损失部门予以赔付。

  13、陶雅因受赠股权诉华安生物化工有限公司、陶明华股东名册变更纠纷案(2010-01)

  【裁判摘要】有限公司的股东向公司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征得其他股东的同意,不同意的股东应以同等价格购买该股权。诉讼中,人民法院可以出具书面通知,限期要求不同意的股东在一定期限内,作同意或者购买表示,并就其不作为的后果予以明确说明。在此情况下,该股东逾期不予答复的,视为放弃权利。

  14、彭万林、徐秀红诉盐城市亭湖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征收决定案(2010-01)

  【裁判摘要】《江苏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股东:男方无兄弟且只有一个姐姐或者妹妹,只有一个女孩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对该规定中的“兄弟”应当作目的解释,指由其(男方)父母自然生养的全部男性,也即与其有血缘关系的男性,故应包括有其父母生养却被他人收养的男性,而不能狭隘的理解户口薄上家庭成员中记载的兄弟。

  15、江都市邵伯卫生院诉江都市劳保局职工旧伤复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案(2010-01)

  【裁判摘要】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本案第三人在单位从事搬运药品工作过程中将腰部扭伤致使椎间盘突出复发,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但第三人所受到的伤害后果是椎间盘突出复发,而非椎间盘突出的曾经症状。

  16、王长淮诉盱眙劳保局“串岗”工伤行政确认案(2010-01)

  【裁判摘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单位职工在上班期间因该公司设备故障安全事故导致伤害,应认定为工伤;单位职工在工作期间由有权管理人员安排临时换岗学习不属于“串岗”行为,不影响其享受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17、南通双赢名义公司诉名为独资、实为合伙的镇江市联达机械厂、卞跃等买卖合同纠纷案(2010-01)

  【裁判摘要】名为独资,实为合伙的企业在审判中应据实判定其为合伙企业,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相关条款落实其对外清偿责任,以免外部债权人的权利落空。但该法中第三十九条所言之“连带责任”,并非指合伙人与合伙企业之间的连带责任,而是指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部分,由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18、徐州顺城商贸公司诉徐州金鹰国际实业公司等经营合同纠纷案(2010-01)

  【裁判摘要】联合销售专柜合同中撤柜条款约定不明确,导致双方解释不同,因该合同条款是一方当事人提供的格式条款,应依据合同法规定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合同提供方未按照约定履行,应承担违约责任;依法设立的非法人机构,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不能清偿部分应由设立该机构的法人机构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19、淮南市多联工贸公司诉山东一统电器公司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案(2010-01)

  1、票据时完全有价证券,应以票据上所显示的内容来证明权利人及权利内容和债务人及其债务内容。票据法上的票据权利规则不仅要求占用,而且还要在票据内容上有所显示,权利和义务判断以票据的内容为判断标准和依据。没有票据内容的记载和显示,不能证明享有票据上所记载的票据权利;2、票据来源于于交易和债权债务等基础关系。票据的签发、取的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和债权债务关系。企业之间未经中国银行的批准,擅自从事资金拆解活动,为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以借款的方式取的汇票,因取的形式不合法,不能享有票据权利。

  20、胡文标、丁月生故意排放毒害性污染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犯罪案(2010-02)

  【裁判摘要】行为人应当知道向公共水资源故意排放毒害性污染会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但其仍然排放,放任危害后果发生的,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中的投放危险物质罪。

  21、王九付等诉嵇尚金及金湖县交通局等人员单位因饮酒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2010-02)

  【裁判摘要】驾驶人醉酒驾车,造成交通事故,致乘车人死亡,交通警察大队虽然认定驾驶员全责,但宴请者未尽相关附随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交通、公安部门及公路养护这在公路交通安全设施与管理养护上符合规范,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22、陈玉兰诉新长铁路等被火车撞击人身损害赔偿案(2010-02)

  【裁判摘要】在铁路列车运行作业中,因其管理防护不当之过错而发生的火车撞轧行人伤亡事故导致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的,铁路运输公司应当依《民法通则》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此类案件爱损害赔偿的标准上,不应适用《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与《铁路旅客客运损害赔偿规定》,而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

  23、陈超诉陈国钧职校、陈煜璞体育课程中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2010-02)

  【裁判摘要】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体育教学中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根据其行为的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江苏省地方法规已经校园意外伤害纳入财政支付的统筹保险,各地政政当然应当抓紧落实,但此种保险的基本母的在于意外风险的化解和对权利保障的增强,而不在于侵权责任的豁免。

  24、吴云诉旺佳瑞公司、东部物业公司等堵塞消防通道致使救助延滞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2010-02)

  【裁判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物业服务公司对其提供服务的物业小区负有法定的消除火灾隐患的义务。物业服务企业人为增加小区物业的消防安全隐患,相关行为已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并加重了相关居住人员因火灾损害后果发生的危险,因而其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5、李勇、苏芹因财务被盗诉宿迁名都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2010-02)

  【裁判摘要】物业服务合同是一种有偿合同。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提供物业服务的内容应以合同及其向业主公示的管理规范、相关法律规定为标准并且符合公众的认知,全面、适当地履行物业合同项下的义务。如其履行物业服务义务存在过错或者瑕疵,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6、陆如生诉魏巍相邻房屋隔户山墙借用一般使用权及使用权相关权利纠纷案(2010-02)

  【裁判摘要】紧邻之间后建者向先建者借用隔户墙或者承重墙是农村和中小城镇实际存在且不少见的一种现象,但这种借用需征得墙体所有人的同意,处理好各种相邻关系,并不得危及房屋安全。此致借用不改变墙体的所有权,所有权人一经同意他人借用在相邻房屋建成后亦不得随意反悔。此种约定原则上应订立书面协议,没有书面协议的,因通过庭审查明所有人是否同意借用。

  27、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无锡分行诉江阴丰路彩钢板有限公司、无锡市金瓴建筑公司恶意转让股权侵权纠纷案(2010-02)

  【裁判摘要】公司为逃废债务而串通实施的股权转让行为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并侵犯了他人的债权,应当认定无效。是否为逃废债务而串通实施了前述行为应当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判定。在法庭上有根据的相信其为逃废债务时,应合理落实行为实施者的抗辩举证责任,以免不适当地苛求被侵权人的举证负担。

  28、李淑君、吴湘等诉江苏佳德公司股东查阅原始帐据知情权纠纷案(2010-02)

  【裁判摘要】1、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公司账簿,除非公司证明或者审理认定其具有不正当目的,并可能损害公司合法权益,否则不应予以限制。2、股东账簿查阅权行使的范围应当包括科技账簿(含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和会计凭证(含记账凭证、相关原始凭证及应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入住备查的有关资料)。

  29、上海华冠电子设备公司诉澳洋集团公司申请票据除权损害赔偿纠纷案(2010-02)

  【裁判摘要】人民法院经公示催告对遗失票据所作出的除权判决并非创设新的票据权利,而是对票据权利的重新确认,除权判决所确定的票据权利内容也与被宣告无效的票据权利相一致,不具有优先于原票据上记载的权利。故除权判决不能作为失票申请人针对利害关系人按照普通程序起诉的抗辩依据。如果利害关系人能证明其在除权判决作出前享有票据权利,失票申请人应当将依据除权判决取得的汇票金额返还给该利害关系人,并赔偿相应的利息损失。

  30、溧阳市骏马建材厂作为最后用人单位诉溧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案(2010-02)

  【裁判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其医疗费和生活保障费用由最后的用人单位承担;最后的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职业病是先前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造成的,由先用人单位承担”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做好职工的工伤保险的投保工作,组织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病健康检查。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社会保险,劳动者离岗后被诊断为患有职业病,最后的用人单位没有证据证明该职业病是先前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造成的,其医疗费和生活保障由最后的用人单位承担。

  31、高荣梅诉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下班途中被轨道列车撞伤工伤认定纠纷案(2010-02)

  【裁判摘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该条中的“机动车”与《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机动车并非同等概念,概因后者仅规范公路之交通安全,其法的效力不涉及轨道运行车辆,而基于劳动法律制度对劳动者实施全面保护的精神,此条中的“机动车”应理解为机动交通工具。轨道列车符合这一定义,因而应被认定为机动车。其中的“上下班”系指职工为上下班而往返于住处和工作场所所选择的合理路径。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因违章受到机动车伤害的,只要其违章行为没有构成治安案件或者犯罪案件被依法追究责任,仍符合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32、南京金丝利酒店管理公司诉都邦保险公司江苏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2010-02)

  【裁判摘要】1、投保人聘请熟习保险专业知识的专业保险经纪公司为其提供服务,并对保险合同各条款仔细审核、明确修改意见,进而签订保险合同。发生保险纠纷后,投保人以保险公司未就除外责任条款向其尽到“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相关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不应予以支持。2、在多因连续发生情况下的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中,人民法院应依据受损承保财产所处状况、保险事故发生的过程、相关法律规定并结合保险法理对承保财产受损的原因进行综合认定,确定造成承保损失原因,依法确定保险赔偿责任。

  来源:快马一脚的BLOG,http://blog.sina.com.cn/xujian9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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