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问律师

  本网站为公益性质,由全国十大律师事务所--中银律师事务所支持,十佳青年律师领衔,整合江苏、南京律师资源,免费提供:法律咨询诉讼费计算律师费查询省高院文件查询司法解释RSS订阅

  案件代理联系电话:15251840888
  咨询合作联系方式:QQ 57641064

联系律师
南京律师网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审判摘要(六)
关键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南京律师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审判摘要(六)

  1、陈东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合同诈骗案(2010-05)

  【裁判摘要】行为人蓄意就同样标的的房屋连续与多名买房人建立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收取对方的房款后,既不办理产权过户,又拒不退还对方购房款的,不应以各自独立的买卖关系作为民事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处理,而应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2、孙福成醉酒驾车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2010-05)

  【裁判摘要】行为人醉酒驾车造成人员伤亡的,有充分证据证明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则应以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公共安全的间接故意,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醉酒驾车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量刑,要结合犯罪的性质、犯罪情节、危害后果及行为人的主观恶意、人身危险性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

  3、朱五华离职和退休后向行贿人“借款”受贿案(2010-05)

  【裁判摘要】被告人在任职期间曾帮助行贿人谋取利益,在离职和退休后向行贿人借款,归还时行贿人明确表示不要求被告人还款,而被告人对此予以认可并将此款用作它途,应当认定其具有占有为己有的故意,构成受贿即遂。

  4、葛宇斐诉沈丘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等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2010-05)

  【裁判摘要】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做出行政决定所依据的主要证据,虽然可以在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但由于交通事故认定结论的依据是相应行政法规,运用的规则原则具有特殊性,与民事诉讼中有关侵权行为认定的法律依据、归责原则有所区别。交通事故责任不完全等同与民事赔偿责任,因此,交通事故认定书不能作为民事侵权损害赔偿案件责任分配的唯一依据。行为人在侵权行为中的过错程度,应当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应当结合民事侵权的归责原则进行综合认定。

  5、王成红诉徐州港华燃气公司因窨井盖未盖导致其受伤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2010-05)

  【裁判摘要】由于窨井等地下设施本身具有损害危险性,而部分危险或缺陷完全可以通过管理者的管理或者改进等予以避免或者降低到最低限度。因此,窨井等地下蛇蛇的管理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应对其管理的设施进行巡查、维护、修缮,以保证设施的安全可靠,防止窨井的设施对他人造成损害。因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对受害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6、付珣诉中煤建安第六工程处等收取安全风险抵押金违法劳动争议案(2010-05)

  【裁判摘要】劳动法律法规明文规定有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但上级企业和主管部门并非“有人单位”,其向下属企业负责人收取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和经营风险抵押金,在下属企业完成任务后返还抵押金并兑现奖励,对未完成任务的不予返还,系作为上级主管部门履行对下属企业负责人(高级人员)的管理和考核,并非用人单位违法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收取财物。

  7、赵育森诉必佳乐(苏州)贸易有限公司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纠纷案(2010-05)

  【裁判摘要】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限届满前,劳动者因退休而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不影响竞业限制条款的效力。劳动者仍应遵守竞业限制义务,用人单位亦应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2、用人单位在竞业期限届满前有权单方解除竞业限制,但应在合理期限内提前通知劳动者,给予劳动者自由选择的准备期。对劳动者已履行的竞业限制期间,用人单位应按照竞业限制条款约定的标准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8、东易日盛南京第一分公司诉王黎、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侵害名誉权案(2010-05)

  【裁判摘要】消费者对经营者提供服务的质量问题向新闻单位反映,对经营者的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没有借机诋毁的,不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新闻单位依据消费者的投诉进行采访报道,对经营者的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内容基本属实,没有侮辱内容的,亦不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

  9、仇乐伟诉徐州东兴物资市场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2010-05)

  【裁判摘要】1、《标的符号用法》作为国家标准的语言文字使用规范,对该规范的使用受到使用人的文化水平和表达习惯的影响。如果一般公众对使用人所表达的文义能够清楚理解,而不产生歧义,一方当事人认为合同条款不符合语言规范对合同做出与一般公众不同的解释,该解释不应予以采信。2、对合同条款的文义解释对该合同内容的整体性解释相互矛盾时,应综合运用文义解释、目的解释等方法,确定合同的真实意思。

  10、林方清诉常熟市凯莱实业有限公司、戴小明公司解散纠纷案(2010-05)

  【裁判摘要】1、由于公司的正常经营管理建立在其权利机构(股东会)、执行机构(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及监督机构(监事会或者监事)有效运行的基础上,因此判断一个公司的经营管理是否出现严重困难,应从上述组织机构的运行现状入手加以综合分析,公司本身是否处于盈利状况并非判断公司经营管理是否出现严重困难的必要条件。2、将调解等其他救济手段设置为司法解散的前置程序,是因为司法解散将导致公司主体资格的消灭,且具有不可回复性,处理不当可能导致社会资源浪费。但是,立法对此所抱有的精神态度不等同于前置程序可以久拖不决。对于那些已经陷入严重经营管理困难的公司,在通过其他多种方法仍然无法化解纠纷时,只能通过司法解散公司这一股东退出机制来打破僵局;否则,过于冗长的前置程序可能使得公司司法解散机制形同虚设。

  11、曹文彬诉太平洋保险如皋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2010-05)

  【裁判摘要】在交强险中,保险公司通常设定保险期间自投保后次日起算的模式,并已形成行业惯例。但该设定并无法律依据,且将会置投保人在投保交强险后至保险期间开始之一时间段内得不到保障的不利境地,不能到达交强险及时、有效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利益及维护交通安全的功能和作用,因为无效;保险期间应当自保险公司收到报人保费、出具保单时起算。

  12、孙安友诉人保沭阳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2010-05)

  【裁判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之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所谓“说明”,是指保险人与投保人在签订保险合同之前或者签订保险合同之时,对于保险合同中所约定的免责条款,除了在保险单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还应当对有关的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或者其代理人作出解释,以使投保人明了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签订的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业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和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权利的条款无效。

  13、矽威公司诉源之峰公司侵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用权纠纷案(2011-05)

  【裁判摘要】布图设计专用权的保护范围应当以布图设计授权文件所确定的三维配置为准,权利人所提交的布图设计的复制件或者图样,或者提交的集成电路样品均可以用于确定这种三维配置,且三者所确定的布图设计和保护范围相同,复制件或者图样附具的文字说明,可以用来解释布图设计;光刻掩膜版通过一定技术手段实现了布图设计图样图形的转移,可以作为侵权对比对象;布图设计相同表现为集成电路中的元件、元件空间布局、元件连接关系、链接线路排布与走向、元件及线路的尺寸规格等均相同。

  14、高建良诉福记食品服务控股有限公司等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2010-05)

  【裁判摘要】商标专用权和企业名称权均是经法定程序确认的权利,分别受商标法律、法规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法律法规的保护。而商标与企业名称均是指向商品或者市场主体的商业标识,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常常会发生商标权和企业名称权之间的冲突,从而引起诉讼。在审理商标及企业名称冲突纠纷案件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保护合法权益、利益平衡的原则,考量涉案商标的显著性、被控侵权人的主管上是否存在侵权的故意,商标与企业名称权之间的差异性等因素,综合确认是否存在侵权行为。如果确认不构成侵权行为,为防止混淆,应引导企业在使用商业标识时维持原有使用状态,以便消费者加以区分和识别,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5、北京慈文影视公司诉宿迁市广播电视总台侵犯著作权纠纷案(2010-05)

  [裁判摘要]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提供链接服务时,如果网络用户点击链接后,并不离开设链网页,而直接显示被链接网站的内容,此事浏览器的地址仍然为设链网站的地址,设连者德链接是将他人网站上的内容作为自己网站的内容来使用,属于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即使在接到权利人通知后断开与侵权作品的链接,依法仍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6、洪月江及特定关系人尤永秀共同受贿案(2010-06)

  [裁判摘要]国家工作人员与情人等特点关系人配合收受或者索取他人贿赂的,不论国家工作人员本人是否实际收受或者占有贿赂款,不影响其受贿犯罪的认定。

  17、王杰盗窃不记名不挂失电话充值卡案(2010-06)

  【裁判摘要】根据《最人民法院审理盗窃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三)项第一目的规定,不记名、不挂失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不论是否即时兑现,均按照票面金额和案发时应得的孳息、奖金或者奖品等可得收益一并计算。电话充值卡为不记名、不挂失的预付费用凭证。盗窃手机充值卡的,应按照卡面金额计算盗窃金额。

  18、陈金富等以调换信用卡手段盗窃案(2010-06)

  【裁判摘要】被告人在非法取得被害人财产过程中,即使用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也采用了秘密窃取的行为,还利用了以虚假十分证明骗领信用卡这一妨碍信用卡管理的手段,但被害人并未基于错误认识而处分其财物,被告人最终得以占有被害人财物的决定性因素在于其秘密窃取行为,应认定为盗窃罪而不是诈骗罪和信用卡诈骗罪。

  19、王东山等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病死猪肉案(2010-06)

  【裁判摘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机构鉴定,食品中含有可能导致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超标准的沿海细菌或者其他污染物的,就可以认定为“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被告人收购病猪及其他死因不明的生猪,经非法屠宰加工后,未经检疫予以销售,其行为符合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的构成要件,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

  20、刘荣诉王军、张立新等因车辆维修存在质量问题引发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2010-06)

  【裁判摘要】承揽车辆修理业务的修理人有义务对待修车辆进行检查,并对损害部件及车辆可能存在的不安全隐患进行维修。道路交通事故再次发生是由于修理人未尽谨慎检查和修理义务、修理存在质量问题所致。修理人应当对车辆在维修的质量保证期间内因此再次发生交通事故给车主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车主对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应减轻修利润的赔偿责任。

  21、张某某诉南通市第一人民法院医院高压氧舱治疗风险损害赔偿纠纷案(2010-06)

  【裁判摘要】医疗机构在治疗过程中如未能履行相应的说明义务和自身应尽的注意义务,会使患者失去选择和及时治疗的机会。法院在确定医疗机构损害赔偿责任时,要综合患者本身病情的严重程度、医疗机构不作为行为的过错程度,以及其与损害后果的关联程度、矛盾因素的权衡难度来确定具体的赔偿数额。

  22、蒋加旺诉淮安市金三角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2010-06)

  【裁判摘要】承揽人在履行承揽合同过程中,发生伤害事故,承揽人与定做人为骗取工伤待遇,补签劳动合同的行为使工伤保险基金受损,应认定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属无效民事行为,不能行为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劳动行政部门据此作出的工伤认定亦明显缺乏事实依据。在诉讼中,人民法院亦不能根据该工伤认定决定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23、杨某诉严某确认亲子关系及抚养费纠纷案(2010-06)

  【裁判摘要】亲子关系作为一种血缘关系,在没有DNA鉴定结论的情况下虽不宜简单认定,也不能强制当事人配合鉴定。但是在一方提供证据已经能够证明确其关联时,而另一方仍然拒绝进行亲子鉴定,则属于怠于抗辩举证和妨碍对方举证、法院查证的行为,其应承担不利后果,法院则认定亲子关系的存在,以保护非婚生子女及妇女的合法权益。

  24、汪隐杰诉益林开发公司、洪斌分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2010-06)

  【裁判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 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对于起诉前合同标的物已经由期房转化为现房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效力认定问题,基于现房销售无需取得预售许可证可以直接进入市场交易,人民法院应当遵循《合同法》立法宗旨,尊重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在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原则下,积极补正认定买卖合同有效,促进市场流通并维护诚信交易。

  25、张成武诉大庆市嘉谊伟业运输公司物流运输合同纠纷案(2010-06)

  【裁判摘要】从事物流运输的驾驶员在签订运输合同时未出示所在运输公司的授权委托书,但承运车上标有的车辆所在运输公司名称的标识、驾驶员所出示的标明车辆所属公司的车辆行驶证和个人身份证等情况,使委托人有理由相信驾驶员有权代表运输公司签订、履行货物运输合同,其行为构成表见代理。

  26、徐建平诉南京市白急便公司、南京华厦公司兑付预售洗衣券服务合同纠纷案(2010-06)

  【裁判摘要】营业财产的概括转让,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和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不得因此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应根据营业财产的性质、种类的不同,在资产评估的基础上,分别办理登记、交付、对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的通知、签订转让合同、变更工商登记等相关手续,并负责清理相关债权债务。不清理营业财产中的债权债务,或者受让人继续使用原商号的,双方在转让协议中对债权债务的约定,不得对抗债权人,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对营业财产中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7、叶书德诉张令建、苏丽借用信用卡保证合同纠纷案(2010-06)

  【裁判摘要】信用卡借用人因使用信用卡导致持法人对发卡行产生债务,相应地借用人与持卡人之间也产生了债权债务关系。持卡人享有的由银行为其支付消费款项的权利是持卡人的合法权利,持卡人转借信用卡的行为并不违法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不必然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借用人和持卡人之间因借用信用卡所产生的债权债务系合法有效。借用人及其保证人对持卡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8、苏州财亨房产有限公司诉凌肇法董事同业竞争损害公司利益纠纷案(2010-06)

  【裁判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该条第二款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根据这一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竞业禁止有两种情形:一是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二是未经股东同意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只要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符合其中一种情形,即构成竞业禁止,而且不必考虑该竞业禁止是否给公司造成损害,公司即可以行使归入权,主张其因竞业禁止行为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

  29、达康公司诉李文华、思达公司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赔偿案(2010-06)

  【裁判摘要】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参与经营的与本合同具有相同经营业务的其他公司认定认定为竞业限制公司。依照《公司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将公司经营业务擅自转移给由其实际控制的竞业同类公司、对公司合法权益造成还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竞业限制公司作为该行为的直接受益者,应当将取得的商业利益返还给利益受损公司。

  30、业生公司诉南京蓝大地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案(2010-06)

  【裁判摘要】1、股东委派到合资公司的董事对公司财务状况是否知情不妨碍股东行使合资公司的知情权,合资公司关于股东委派的董事已知晓公司财务状况、经营状况,股东不再享有查阅财务资料的权利,股东可以向其委派的董事主张权利的抗辩理由依法不能成立。2、确定香港公司的董事会决议效力是一个独立的诉,应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依据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判断,在相对人未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提出相应的诉求时,内地法院可依据内地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形式审查,确认该董事会决议的效力。

  31、天络行公司诉公园乐购公司侵犯“灰太狼“卡通形象著作权纠纷案(2010-06)

  【裁判摘要】复制品的发行者有正常的进货渠道,如果主观存在过错,其合法来源抗辩依然不能成立。发行者在销售带有证明形象的商品时,对使用知名形象是否合法应当负有较高程度的审查义务。在商品购销合同中约定由供应商承担治理担保和知识产权担保,并不能证明发行者尽到了合理审查义务,不能简单的合同约定来规避知识产权法律风险。

  32、弓禾公司诉巴黎婚纱摄影公司侵犯人像摄影作品著作权纠纷案(2010-06)

  【裁判摘要】设立中的公司是从公司正常或者设立协议签订之日到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为设立公司而存在的组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预核准且该核准名称租赁办公地址的组织,属于设立中的公司。设立中的公司招聘广告行为是以公司设立为直接目的而进行的行为,属于公司设立的必要行为,该行为的法律后果应由设立后的公司直接承担,权利人有权以成立后的公司为被告要求其承担民事责任。

  33、华杰公司诉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鲜茧收购资格认定案(2010-06)

  【裁判摘要】从《行政许可法》第五条、第七条、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等规定体现的法律原则和法律精神看,在据以作出审查意见的证据和理由发生新变化的情况下,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前应当给予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就新证据和理由重新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尤其对经过听证程序的许可行为,一般应遵循“案卷排除规则”,以经过听证的证据作为行政许可决定的依据,方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符合《行政许可法》设定听证程序的立法原旨。

  来源:快马一脚的BLOG,http://blog.sina.com.cn/xujian9208

点击返回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