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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案例摘要(2011)第一期
关键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南京律师
  1、黎禄才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2011-01)

  【裁判摘要】行为人通过组织、领导推销商品,要求参加者以购买商品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出售商品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该行为属于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应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定罪处罚。对于传销活动中触犯诈骗、集资诈骗、非法拘禁、故意伤害等其他罪名的犯罪行为应注意认真甄别,准确判处。

  2、刘宝春、陈巧玲利用内幕信息交易案(2011-01)

  【裁判摘要】国家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获取了对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自己或者与特点关系人共同利用所知悉的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应当以内幕交易罪定罪处罚。

  3、庄玉斌违背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滥用职权、受贿案(2011-01)

  【裁判摘要】住房公积金是职工个人及所在单位按照职工工资一定比例逐月缴存的长期住房储备金,是职工住房利益的最基本的政策性保证金。行为人身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在履行公积金行政管理职责时,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超越职权将住房公积金委托证券公司进行国债买卖、托管及回购融资,只是公积金安全存在风险,并但导致公共财产遭受严重损失,其行为构成滥用职责罪。

  4、李某某诉东南大学附属中大医院医疗损害导致后续精神疾病赔偿纠纷案(2011-01)

  【裁判摘要】医院医疗侵权行为造成受害人丙肝、患丙肝及其治疗药物以及因此形成的心理、精神作用又成为受害人患儿童精神分裂症的诱发因素之一,经鉴定认定存在间接因果关系。此种与原损害不同性质的后续损害,如其发生与原损害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则该损失仍应在侵权人应予赔偿的范围内。受害人因精神分裂症被残疾人联合会确定为二级精神残疾并发残疾人证,受害人由此诉请残疾赔偿金。虽然现有司法鉴定尚未明确对精神残疾进行评级,但精神残疾系公认的残疾类型之一,将受害人精神残疾排除在赔偿范围之外,不符合法律精神。残疾人证是残联部门根据国务院批准的确定残疾标准依照法定程序审核颁发,可以作为认定受害人残疾等级的参考,应当依法计算残疾赔偿金。

  5、张一慧诉蒋文、都邦保险公司赔偿汽车维修后价值贬损纠纷案(2011-01)

  【裁判摘要】受害人的车辆在购买和使用半年、此前仅发生多次较轻微事故的情况下,由于本次事故受到严重损害,车前梁、安全气囊等已受损,事故对车辆造成了内在结构性损伤,虽然该车辆已经得到全面修理,但已经不能完全恢复到原来车辆的性能、规格、安全性等要求。车辆贬值损失行为车主的实际损失,是交通事故直接造成的财产损失,肇事者应当予以赔偿。确定车辆贬值费损失的具体数额,主要考虑车辆受损部位、受损程度、维修费用、使用年限、车况、安全性等因素。

  6、沭阳县国有资产投资公司诉宿迁长江热电公司企业借款合同纠纷案(2011-01)

  【裁判摘要】企业借款合同不应一概否定其效力,判断是否有效,要审查是否违反包括商业银行法在内的相关金融法规,核心在于审查该行为的性质是否属于商业银行法明确禁止的从事商业银行业务的行为,即该行为是否具有经常性、营利性,对国家金融监管秩序和经济健康发展是否存在危害性。

  7、张志平等诉中山国际旅行社等旅游合同纠纷案(2011-01)

  【裁判摘要】1、旅行经营者负有保障游客旅行游览安全的合同法上的法定安全保障义务,其不得以游客自费投保、代为投保等方式转嫁自身之法定义务,其以下位法规未有尽述而提出不符合合同法及相关下位法规精神的抗辩亦属无效,旅游者人身以外保险属于其法定义务的商业化解方式,不论其是否考虑及怎样安排,旅客在旅游中因对方原因造成的损害其均应依法赔偿。2、旅游辅助服务这就自身车辆短途运输为游客所投保险系阶段性商业低值险附加,不能免除旅游经营者根据法律和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

  8、常州银信典当公司诉常州菲尼克斯公司等典当合同纠纷案(2011-01)

  【裁判摘要】典当企业出借款项未依法设定抵押或者质押的,其性质属于违反《典当管理办法》关于典当企业“不得从事信用贷款”规定的非法金融活动,借贷合同应认定无效,出借人应当返还借款本金和孳息,孳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但因抵押机构未及时办理登记、城市建设规划调整等非因当事人过错原因导致典当企业未依法取得抵押权、质押权的除外。借款人仅向典当企业提供保证担保的,借贷合同和保证合同均应认定无效。独立性担保与从属性担保相对应,实质在于否定担保权的从属性,故独立担保是对传统担保制度的彻底颠覆。考虑到独立担保的异常严厉性,以及该制度在适用过程中易产生欺诈和滥用权利等弊端,尤其是为避免动摇我国担保法律体系之基础,目前独立担保只能在国际商事交易中使用。本案所涉独立担保系对国内商事交易的担保,故应当认定无效。

  9、扬州维扬豆制食品有限公司诉曲松山、程东银损害公司权益纠纷案(2011-01)

  【裁判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规章的规定,造成公司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司债务过程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导致公司行为构成单位犯罪,虽然违法所得归公司所有,相关人员未获私利,且个人伊因单位犯罪受到刑事处罚,但其仍应对公司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10、纪桂兰诉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因续保缴费迟滞被解除合同纠纷案(2011-01)

  【裁判摘要】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人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保险费的续缴未尽到催告义务和明确告知释明义务的,对于投保人的未按期缴费,保险人不得仅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以其缴费超过法定期限不可续保为由解除保险合同。

  11、李志俊诉阳光财险公司江苏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2011-01)

  【裁判摘要】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对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利的解释。保险公司对保险责任范围所涉及的保险标的物“倾覆”的情形没有明确表述,当事人对该条款发生争议,并且该条款是保险人出具给投保人的保险单中的格式条款,双方对该条款有不同解释,应当作不利于合同提供方即保险人的解释。

  12、刘勇等十五人诉金湖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纠纷案(2011-01)

  【裁判摘要】养殖证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发给单位和个人在特定区域进行养殖的许可凭证。土地使用权证是确认单位和个人土地使用权的权属凭证。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设置了养殖行政许可,养殖权也就从水面、滩涂的使用权中剥离出来,成为一项只能通过行政许可才能获得的特殊权利。合法养殖证与合法土地使用权证涉及的是不同权利事项,两者不冲突。同一养殖水面可以同时核发土地使用权证和养殖证。

  13、蒋明高诉吴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撤销工伤认定纠纷案(2011-01)

  【裁判摘要】《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行政复议行为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复议决定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具有确定力、拘束力,非经法定程序不得任意变更。具体行政行为被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的,即使是作出该决定的行政机关也无权撤销该行政行为。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作出的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属重大明显违法,应判决确认无效。

  14、严兴华因抽逃注册资本在被裁定被追加执行后又抢先履行后诉调解书之执行异议案(2011-01)

  【裁判摘要】公司股东因抽逃注册资金,应在抽逃资金范围内向债权人承担责任。法院追加裁定送达后,该裁定在异议期内虽然不发生立即强制执行的效力,但对被追加股东具有法律拘束力,包括限定其清偿债务对象的效力。该裁定被上级法院撤销或者执行完毕之前,被追加股东又对该裁定以外的其他债权人在抽逃注册资金范围内承担责任,并以此为由提出对先行裁定的执行异议的,因其自身行为违背在先裁定,因而不能成立。

  来源:快马一脚的BLOG,http://blog.sina.com.cn/xujian9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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