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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案例摘要(2011)第二期
关键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南京律师
  15、樊继涧酒后驾驶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2011-02)

  【裁判摘要】刑法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行为人明知酒后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却无视法律,置不特定的他人生命于不顾,造成重大伤亡后果,说明行为人主观上对危害结果起初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对此类酒后驾车失控特别是事故后继续冲撞造成重大伤亡的,依法应当依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16、杨觐聪在债权人拦阻情形下强行开车拖带致使其跌倒间接故意伤害案(2011-02)

  【裁判摘要】对于放任驾控运行中的机动车致特定人损害的刑事案件,必须结合案件的具体案情、行为人及社会公众认知能力状况,客观而认真地判明被告人主管究系放任其死还是放任其伤,以准确定性判处,而不得仅依照后果或仅依供述确定罪名。本案被告人对被害人为驾车侧面而拖带跌倒致颅脑损失抢救无效后死亡,从被告人并结合社会公众的认知水准判断,其主观所能预见并放任的系为“致伤”,而非“致死”,故应当认定构成故意伤害罪。

  17、于华兵收留流浪精神病妇女欲共同生活并与其发生性行为构成抢劫罪被从轻处罚案(2011-02)

  【裁判摘要】行为人对自己构成犯罪主观认识不足,但主动报警并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可以认定为自首。对于因与受害人为精神疾患的妇女发生性行为而被认定为强奸的案件,宜综合考虑犯罪的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性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宽严相济,最初罪行适应、罪罚相当的刑事处罚。

  18、穆海龙挟持人质致其亲属家中勒索财物构成绑架罪案(2011-02)

  【裁判摘要】行为人绑架他人后,以加害其人身相威胁令人质向家人索要赎金,以及挟人质致其亲属住所,以人质的人身安全相威胁,逼迫其亲属交付一定数额的财物的,均符合绑架罪的本质特征,应认定为绑架罪。

  19、肖玉宝因萧玉田、彭国珍宅地所生树木妨碍其房屋安全要求排除妨碍纠纷案(2011-02)

  【裁判摘要】我国《民法通则》和《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的精神,准确处理相邻关系。由此可见,相邻关系的维护是建立在相邻人之间相互有放免对方权利受损而负有从有利于相邻关系健康运行的角度积极注意并保证生长在自己管理范围内树木不对邻居构成妨碍的义务;如因自己的过错使树木生长对相邻另一方权利构成妨碍的,不论是野生或者栽种树木,权利人均有权要求相邻一方排除妨碍。

  20、如缘装饰公司诉中德投资公司自愿加入建设工程合同债务履行纠纷案(2011-02)

  【裁判摘要】债务加入是指债务人并不脱离原有的债务关系,而第三人又自愿加入债务履行中,并由第三人与债务人共同向债权人承担债务的行为。债务加入与原债务具有同一性,没有主从债务关系,没有偿债顺序上的区别,也不适用保证期间。

  21、无锡舒心假期公司诉宝原商贸公司因航班取消延误行程旅游合同纠纷案(2011-02)

  【裁判摘要】旅游合同履行过程中,作为旅游服务的消费者,有权在第一时间获取相关信息,并且及时了解有无其他选择,以便根据具体情形对子的旅途作出最合理的选择。旅行社在接到航空公司的航班变化通知后,应及时告知消费者,由于其未履行及时告知的义务,致使消费者未能及时行使知情权,并难以作出其他选择。此种情形下,虽然航班变更并非旅行社的原因造成,但其在航班变更后未及时履行通知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2、郑国风诉淮安第一钢结构公司名为欠款实为盈余分配纠纷案(2011-02)

  【裁判摘要】基于公司资本维持原则,股东盈余分配的来源不能是公司的资本,而只能是公司的利润。仅具有股东会决议分配年度利润的形式要件不足以认定公司具有可分配利润,判断是否具有可分配利润,还必须有符合《公司法》规定的依法经过审查验证的财务报表和利润分配的实质要件。在仅具有形式要件而没有实质要件,从而导致股东与公司发生利润分配纠纷时,司法对有无利润的判断从公司在工商部门的年检报告、合法的会计年度终了时的财务会计报告、年度利润司法审计报告等证据审查中作出判断。公司无可供分配利润的前提和合法性基础而将决议分配给股东的利润份额以借据形式载明,不能当然地转化为普通的债权债务关系。

  23、苏州邑富公司诉顶嘉公司、顶伦公司履行担保义务后追偿纠纷案(2011-02)

  【裁判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两个以上保证人对同一债务同时或者分别提供担保时,各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应当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约定的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不能等同于约定的保证份额,没有明确约定保证份额的,共同保证人之间应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对于不能向债务人追偿的部分,可以向其他保证人追偿。

  24、段天国诉人保南京分公司保险合同用药范围免责条款无效案(2011-02)

  【裁判摘要】根据200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的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保险人责任免除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据此,保险人有义务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向投保人就责任免除条款作出明确说明,前述义务是法定义务,也是特别告知义务,如果保险合同当事人对保险人是否履行该项告知义务发生争议,保险人应当提前提供对有关免责条款内容作出明确解释的相关证据;否则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

  25、张杨等诉阳光保险宿迁支公司按责理赔条款无效保险合同纠纷案(2011-02)

  【裁判摘要】1、被保险车辆的实际所有人虽然将车辆挂靠在他人公司名下经营,但实际所有人仍享有保险利益,有权究其损失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2、投保人向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保险公司在其提供的保险条款中约定保险事故发生中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该格式条款实质上将保险人所承担的风险转移给事故的责任方,有违投保人从保险机构先获得理赔的投保目的,亦不利于鼓励投保之车辆驾驶人员遵守交通法律法规、促进保险人理赔后指追偿、社会风险化解、社会诚信增强等诸多社会共同政策,故应认定该条款无效。

  26、宋艳秋诉太平洋保险公司以治疗方式不符合重大疾病范围为由拒赔保险金案(2011-02)

  【裁判摘要】治疗方式由于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制约是可以选择取舍的,故不应成为重大疾病认定的依据和标准,也不能与是否理赔捆绑挂钩。重大疾病保险合同格式条款中,保险人对疾病治疗方式的格式合同约定,不符合医学规律,其以治疗方式限定重大疾病范围实际上免除了保险人依法应当承担的保险责任,限制了投保人获得理赔的权利,也违背了投保人投保重大疾病保险的基本目的,依据《保险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该条款应被判定为无效。

  27、新纪园加油站诉中油销售扬州石油公司因未获授权致使特许经营合同无效案(2011-02)

  【裁判摘要】商业特许经营合同中,特许人在未获得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将他人拥有的注册商标、企业标识等经营资源许可给被特许人使用,未经权利人追认,所签订的商业特许经营合同无效。

  28、叶兆言诉北京大学出版社、陈彤、南京先锋图书公司改编作品侵犯原著作权纠纷案(2011-02)

  【裁判摘要】改编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赋予著作权人的一项重要的财产权利,著作权人既可以自己行使改编权,也可以通过授权或者约定的方式许可他人行使改编权,并依照约定或者法律规定获得报酬。著作权人利益著作权许可合同实现其版权的流转,可以对许可的权利种类、具体权项、地域范围、使用期限等内容附设条件,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不损害他人或者社会共同利益。凡著作权人没有明示的许可方式、许可范围都视为著作权人的保留,被许可人获得的许可使用权只限于合同明文约定的适用范围和使用方式,超过合同明示授权范围和方式的使用行为,构成著作权侵权。出版机构出版改编作品,应当征得改编作品著作权人和原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29、艾影商贸公司诉中路公司、三合顺公司、王京宝侵犯卡通形象著作权纠纷案(2011-02)

  【裁判摘要】1、著作权使用权的取得应当与著作权人签订合同,这里的著作权人不应当做侠义的理解;2、电视剧中的形象被用于商品生产、销售侵犯的是著作权,而非外观涉及权,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七)项、第四十六条第(十一)项的相关条款。

  30、鲁潍盐苏州公司诉苏州市盐务局依地方规章进行行政处罚违反案(2011-02)

  【裁判摘要】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参照规章。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审查行政机关依照规章作出的行政行为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关于法律适用的原则规定,对该行为适用的规章进行审查。如规章规定与上位法规定冲突,应依照上位法规定对行政行为的效力进行判断,作出判决。

  来源:快马一脚的BLOG,http://blog.sina.com.cn/xujian9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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