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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案例摘要(2011)第三期
关键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南京律师
  1、邓春香故意杀人案

  行为人未婚生子,出于害怕家人责备等原因,将新生儿从楼上扔下致死。其非法剥夺刚出生婴儿生命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受到刑法的制裁。但综合考量行为人犯罪时的主客观因素,应认定其行为相比一般的故意杀人罪情节较轻,可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量刑。

  2、张士利恶意变卖人民法院查封的房产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案

  人民法院依法对当事人的财产采取查封的强制措施,具有法律约束力,非经法定程序解除,任何组织、个人都不得擅自处置被查封的财产。行为人明知相关房产已被司法机关查封仍虚构交易事实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妨害了司法机关正常的诉讼秩序,情节严重,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

  3、于康明等诉于康林骨灰安置纠纷案

  骨灰是一种具有强烈社会伦理意义的特殊物,有关权利的行使应受习惯或公序良俗的限制。虽然骨灰作为逝者近亲属特定精神利益的载体,近亲属享有决定安葬方案的权利,但是,骨灰作为逝者延伸身体利益的载体,首先是公民死亡后的遗物,具有很强的人身性,在确定安葬方案时应尊重其生前明示或可得而知的意思。因此,死者近亲属对骨灰的安置应尊重死者的遗愿。

  4、徐杰诉常州超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经济补偿金纠纷案

  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如用人单位的相关工作人员做出有违安全操作规程、且存在事故隐患的错误指令,劳动者有权拒绝服从;用人单位如需要单方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并应当研究工会意见,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此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必要法定程序。

  5、厉娟退学后诉洪泽外国语中学返还学费教育合同纠纷案

  在民办学校自主招生中,学校要求学生承诺“退学不退学费”的条款,系学校一方利用其优势地位加重对方的责任,排除对方权利的条款,该条款违反了公平、平等、等价有偿的法律原则,该承诺自始无效。如学生退学,学校不能以此为由扣留学费等费用。但学生退学行为构成违约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6、吴江三帛公司诉金蝶喷气织造厂因未给付增值税发票导致税款损失要求赔偿纠纷案

  在买卖合同中,开具发票并交付有效的增值的税发票,是销售方的法定义务。因销售方的原因,未完成增值税发票的有效交付,应认定为未履行合同附随义务。在增值税发票丢失、超过法定期限无补救措施的情况下,买受方可要求销售方赔偿相应税款的损失。

  7、达洋公司因票据被除权诉博西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持票人丧失票据权利,并不意味着基础民事权利丧失,其仍有权利依据基础合同主张民事权利。行使基础合同履行中的债务抵销权,并不损害基础合同向对方的合法权益。

  8、杜玉琴诉安邦财险淮安支公司未年检车辆索赔保险合同纠纷案

  诚信时一切合同的内在要求,保险合同的特殊性衍生了最大诚信原则。最大诚信原则对保险人的要求主要是弃权与禁止反言。保险人在接受到投保人的投保申请后,必须对保险标的的情况进行尽可能详尽的了解,并以此作为决定是否接受投保人的投保以及适用何种保险费率的依据。保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投保人存在违反法定或约定义务的行为,仍交付保险单并收取保险费的,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9、陈德志诉平安保险宣城支公司因承担连带责任后索赔保险合同纠纷案

  商业三责险保险的范围时被保险人依法承担的对方第三者的赔偿责任。连带责任也是赔偿责任的一种,应当属于责任保险的范围。因此,在被保险人履行了连带赔偿责任后,并在保险赔偿范围内,被保险人有权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10、小羚羊公司诉捷安达公司、高启萍侵犯企业名称权纠纷案

  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晓的企业名称中字号,可以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的规定对该字号予以保护。注册商标权利人应当严格依法行使注册商标专用权。商标权人将注册于摩托车及自行车商品上的与知名字号相近似的商标直接使用在电动车商品上,明显有攀附电动车行业知名字号的恶意,其行为属于擅自使用企业名称权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11、Hop公司诉先进公司涉外居间合同准据法适用及合同效力认定案

  1. 涉外居间合同通常应适用居间人住所地法,但如该居间合同所促成的合同履行,发生在我国境内,可以认为该居间合同明显与我国更具有密切联系,应适用我国法律。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依法需要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的,未经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不得从事经营活动”,该条款不属于效力性强制规定,居间人未在我国办理企业法人登记从事巨剑业务,不影响居间合同的效力。

  12、江阴玛帝公司诉香港新戚公司交付无价值货物信用证欺骗案

  基于信用证独立于基础交易的原则,并不是所有基础交易中的违约行为都能构成信用证欺诈。当信用证受益人交付无价值的货物,骗取信用证项下的货款,该行为应认定信用证欺诈。但何为“无价值货物”,缺乏明确的认定标准,在审判中可以参考专业检测机构针对货物质量和价值做出的检验报告,并将信用证项下单据中载明的内容与实际交付的货物进行比对,综合考量。

  13、靖江凯隆服饰有限公司不服执行和解协议被强制执行申请复议案

  在民事案件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就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执行和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只要其不违反法律规定、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执行法院应予以认可。在执行和解协议履行过程中,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人民法院应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以和解协议为执行依据请求法院强制执行的,因法律没有赋予执行和解协议与生效法律文书同等法律效力,不应予以支持。

  来源:快马一脚的BLOG,http://blog.sina.com.cn/xujian9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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